组卷网 > 高中历史综合库 >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题型:材料分析题 难度:0.4 引用次数:34 题号:22918903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在古人心目中、“礼”是“准则法”,是法律规范的根本原则或灵魂,法律应该符合道德。法律与道德在运用过程中的相互关系问题,主要是指当法律和道德发生冲突时的取舍问题:是严守法律而违逆道德,还是严依道德而修正法律?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屈法律而全道德,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法律规范同时要执行道德的职能,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

——摘编自许世英等《中国古代法制中的法律与道德》

材料二   西方国家的开庭富有浓厚的宗教仪式的色彩。法官高居法庭正中,身着黑色法官袍,头戴披肩的假发,宛如教堂壁画里传教布道的上帝。法庭的布置、严格的出场顺序、尊敬的辞令、手按《圣经》念出发自肺腑的誓言,这些像宗教仪式一样被戏剧化了的法律的各种仪式会唤起人们对法律的忠诚本质。在西方法律制度中,正如在西方宗教制度中一样,衍续的历史意识相对较强,以致剧变也被有意识地解释成为保存和贯彻传自过去的观念、原则所必须的。法律评判是非曲直的标准是已经被权威者载入成文法的各项条款,或是前任法官在类似的情况下所作的判决,以及其他的权威渊源。《摩西十诚》中的要尊敬父母,禁止杀人、通奸、偷窈、作伪证和欺诈等戒条成为建立各个法律部门的基础。这是法律的宗教性的重要体现。

——摘编自张冉《试论宗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并简要评析这种法制理论和实践。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宗教伦理对西方法律的影响,并分析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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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礼治与法治】

材料一   周代形成了以维护宗法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并使全部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都纳入到礼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刑罚与礼互不相属。法官参照前辈先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反映了这一时期的法律实践以刑统罪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

春秋战国时期,旧的礼治秩序宣告瓦解,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开始居于法律规范体系的主导地位,实现了各种社会行为“皆有法式”“事皆决于法”,礼被排斥在法之外。

汉儒以引经注律、经义决狱的方式,“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拟定的法律里”,开启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这个过程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律“一准乎礼”而告完成。此后,经宋迄明清,中国法律就基本定型于“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正统体制,使以礼为核心的儒家道德规范实现了法典化,同时也使以刑为核心的法实现了道德化。

——摘编自谢作《中国古代礼法关系的演进》

材料二   鸦片战争后,西方法文化中公正、法治、自由、平等法治思想输入中国,冲击了中国传统礼法制度……清末预备立宪期间,法律进程正式开启经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的不懈努力,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采用了来自权利能力、债权、所有权等民法概念,引进了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民法原则。同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总则与分则两编的体例,并仿照西方刑事法制建立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缓刑、假释及主刑和从刑相协调的刑种体制等刑法制度。中国近代法律体系和制度最终建立起来。

——摘编自张晋藩《综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


(1)根据材料一,归纳古代中国不同时期的礼法关系。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末法治的发展趋势及其原因。
2022-04-27更新 | 346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较难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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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简,睡虎地秦墓的墓葬主人叫“喜”,是秦王朝一名与法律有关的低级官员。这些秦简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经过分类整理,其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甲种与乙种、《日书》等十种。在《秦律十八种》的“田律”主要涉及农田管理,农业耕种,粮食处理等方面的法规,其内容也非常简单,其中一条:“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简单释义为:春天二月以后,不可以砍伐山中的树木、木材,不可以在河流中筑坝阻挡河流。《封诊式》是关于查封与勘验程序式的一部书籍,书中大部分内容均以案例为主,有审讯犯人、抓捕、自首、惩办、勘验等方面内容。此外,睡虎地秦简中的一些法律形式影响着后世法律的制定。比如《法律答问》,这部分内容中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法条,而是通过问答的方式解决司法中的难题,有的直接给予司法处理的答案或结果。这样的问答有效的解释了法律,解释了罪名有助于司法审判的精准。这种方式,到了后世经常使用。

——姚远《云梦秦简中的秦代法制》

材料二两千年前的秦王朝,我们对他的了解只能凭借前人记述:那是一个短命的王朝,那个王朝暴戾无道……两千年前的秦汉法律,史料所见更是只言片语,语焉不详。是法制落后、人重法轻?还是历史长河漫漫,史料湮灭不全?两千年后的我们难以一窥真相。

——姚远《云梦秦简中的秦代法制》

材料三罗马共和国时期刑法的罪名,多有处死“以祭谷神、奉献于神”的规定。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予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付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进入帝国时期,出现了大量包括宗教犯罪在内的新罪名。执法官根据社会地位确定刑罚的差别,同一种犯罪一般有两种刑罚,一种针对体面者,一种针对下层百姓。罗马私法发达、公法相对滞后的状况深刻影响了罗马刑法发展进程,罗马刑法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在整个古代罗马法制史中,犯罪与刑罚始终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法律之中,且二者之间对应的随意性相当大。

——郭静《罗马刑法的发展进程及其影响》

(1)根据材料一,概括秦朝法律的特点;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对秦朝法律简要评价。

(2)根据材料一、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秦朝法律与罗马法产生背景的不同之处,并谈谈对当今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2018-04-04更新 | 336次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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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3】阅读下列材料,回答有关问题。

材料一 唐高祖李渊对于开唐功臣,按照功劳大小,给予一次或两次不等的“免死”资格。唐太宗贞观十一年(637),定爵制九等,各封爵还授给世袭的永业田。唐代还为唐朝立下大功之人和对唐朝统治具有重大意义之人,进行赐姓,希望被赐姓者感恩图报、尽忠职守,成为唐朝的中流砥柱。贞观十七年,唐太宗下诏,命令为长孙无忌、房玄龄、杜如晦与魏征等二十四名功臣画像并作题记,将画作保存在凌烟阁内,作为对功臣的表彰。“旌表”,就是由朝廷对孝悌节义者进行表彰,在其住所或家乡设立建筑等形式进行宣扬,甚至将相关事迹报送给史馆,载入国史。

——编自《新唐书》等

材料二 国家荣誉制度作为一项体现尊重生命、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和尊重创造的精神价值的国家奖励制度,一方面是实现国家人才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制度保证,另一方面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彰显。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两次会议提出建立国家荣誉制度。2015年12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通过,对我国国家荣誉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度体系、制度内容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到目前,我国主要国家荣誉称号和政府奖励的种类有:军事类的八一勋章、独立自由勋章等;经济类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等;科技类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等。此外还有武警类、文艺类、教育、体育、文学、医学类等。2007年开始评选“全国道德模范”。经地方和各系统的推荐后,利用媒体和网络广泛宣传候选人的主要事迹,然后按社会公众、万名公众代表和评选委员会投票支持率分别占30%、30%和40%的权重相加,得出每位候选人的总支持率,最后评选出获奖名单。

——摘编自彭怀祖《我国国家荣誉制度建设的回顾与展望》等


(1)依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唐朝荣誉制度的执政理念并分析其实施产生的影响。
(2)依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我国国家荣誉制度建设的特点,并分析该制度的现实价值。
2020-11-24更新 | 151次组卷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