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立法工作立足于密切党群关系 |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立 |
C.法律制定遵循人民民主的原则 | D.法制建设开始迈向制度化的轨道 |
A.民众广泛地参与科举取士 | B.社会成员身份趋于平等 |
C.官员的治国理政能力提升 | D.科举制度的影响力凸显 |
材料一 汉代以前,基本是按照血统、世袭爵位、职位,寒门之子基本没有可能进入国家政权管理体制。到了汉初,汉高祖认识到人才的紧缺和重要,开始选贤任职。官员的选举标准是乡举里选,由地方治理官员对辖区内有才能、德行的贤人义士向皇帝和上级进行推选的官员推荐制度。汉代察举制主要有三种名目: 一是贤良方正,二是孝廉,三是秀才。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察举制本身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察举制遭到全面破坏,人才选拔也已名不副实,察举制逐步走向了没落。
——摘编自许为《“以名入仕”与“以文取士”人才选拔制度比较——以察举制和科举制为中心》
材料二
科举制创始于隋朝,经过分科考试,根据文采优劣进行人才选拔的一种制度。唐朝沿袭 了隋朝的官员选找制度,自由报考,以诗赋策问取士,但店代科举有秀才、明经、进士、俊±、明法、明字、明算、童子、道举等诸科,并且在每一科里面又进一步细分。其中,明经科重帖经、墨义,主要考察考生对儒学经典的记忆。进士科的考试内容主要是面向一般士人的对时务策,突破了山士族门阀是断的传统经学的限制。虽然诸料并存,但主要是以明经和进士两科为官员选拔的主要方式。
——摘编自李默海《布衣入仕与中图君主专制政体变迁》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察举制相比,科举制有哪些变化。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汉代察举制和隋唐科举制产生的共同作用,
材料一 中国古代的法律宣教在历朝历代的不断重视下,逐渐形成了其特有体制与独特优势,有效促进了法律知识的普及与伦理教化功能的实现。简单的生产生活方式只需简单的法律法令即可,因此.中国古代的法律宣教,便遵循这一“简本普及”传统。具体实施中,针对儿童有注重教化的“蒙学教育”;针对德高望重之人.有隆礼重德的“乡饮酒礼”;针对官吏,有朝廷重视的“明法律令”。自战国以来,法律考核在商鞅的主张下极其严苛,掌法官吏在回答其他官吏或百姓的咨询时,必须按法定程式回答。此外,明清两代都规定百官必须熟读法律,京师内外各部门官吏都要接受其上司的法律考核,倘若不能通过则受到惩罚。
——摘编自谢宝仪《中国古代法律宣教制度的优势与当代借鉴——以基层普法为视角》
材料二 中国古代皇帝既是口衔天宪的最高立法者,还是最高的司法权威。而西方从古希腊起,不同的权力中心同时共存有很长的历史,因此.西方法系总体上是由多个法律体系组成的组合性系统。在法律结构方面.古代中西方法律都在奴隶制和封建制下维护不平等的身份等级秩序;但西方法律传统在文艺复兴及近代法律变革之后,出现了平等化、非歧视化的浪潮。在法治终极目标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实质正义的实现,以结果平等、社会关系和谐为目标;西方法律传统则注重程序正义,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是其主要的目标实现方式。在法治认识论方面,中国古代个人依附在家庭和国家之下;西方法律传统更看重个人,个人权利和个体自由是法律关系的基石。在国家与社会的治理模式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提倡德主刑辅、礼法并重、宽猛相济;而西方法律传统特别是中世纪以降,长期采取宗教至上、法律为辅的社会治理方式。
——摘编自冯玉军《中西法律文化传统的形成与比较》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律宣教制度的主要特征。(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西方法律的主要不同点,并说明其历史原因。
A.减轻了民众的赋税负担 | B.加剧了田租征收复杂程度 |
C.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 D.反映了粮食管理能力提升 |
A.乡保留了浓厚的血缘宗法关系 | B.政治教化由来已久 |
C.儒学成为基层教化的重要内容 | D.官府垄断西周教育 |
A.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 | B.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 |
C.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 D.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
材料一 民初的政党政治实践之所以会失败……政党自身的严重畸形化,各党派间无休止的激烈竞争,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基础的薄弱,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根深蒂固以及由于国民民主意识的淡薄与参政能力的低下而造成的民众支持力的不足等。除此之外,资产阶级政治精英对政党理念的主观认识与实践,以及中国社会历史的发展为代议制民主建立所准备的条件的不足,也是不可忽视的两个因素。
——摘编自《论民国初年的政党政治》
材料二 照搬西方政党政治模式,脱离了中国基本国情。西方政党政治的兴起与其制度的确立,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整个国家严重资本主义化之后。辛亥革命后,政权虽然易手,但并没有改变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中国是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的天下而非政党的天下。所谓自由结社、合法反对、公平竞争、轮流执政等政党政治的原则,在当时的中国并不具备,虽然在形式上,民初各政党获得了较多的政治权利,但在关键的政权问题上,手执枪杆子的袁世凯是不会让步的。……因此,在当时中国国情下,如果政党要去搞所谓政党政治,要么成为独裁者欺骗民众的工具,要么成为独裁者刀俎下的鱼肉。
——章开沅《辛亥革命与中国政治发展》
材料三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国务总理及各总长,均称为国务员。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引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民国时期政党政治名存实亡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其目的是什么?
A.有效避免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 B.完善了基层干部选拔制度 |
C.利于公务员队伍水平的提高 | D.加强了对干部队伍的监管 |
A.改善边区民众生活 | B.团结抗日民族力量 |
C.发展边区地方经济 | D.巩固边区民主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