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影响了近代国家治理体制建设 | B.渗透出否定君主制的理念 |
C.代表了工业资产阶级社会诉求 | D.催生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
A.表明工业化助推文化本土化发展 | B.适应了唤醒民族意识的需要 |
C.体现出德法启蒙核心价值的差异 | D.说明德国统一推动文化发展 |
材料一 1756年,伏尔泰发表《风俗论》,将中国列为最古老的民族,并盛赞中国的高度文明与繁盛,得到欧洲启蒙哲人的广泛认同。魁奈则说道: “中国人不区分道德和政治,在他们看来,良好的生活技艺即是良好的统治技术,所以伦理学和政治学合二为一。”雷诺多发现“哲学家在中国比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更有权力”,所以中国的政治具有一种“哲学王”色彩……这种“开明专制”可以避免政治的混乱和动荡,使政治制度更加稳定可靠。伏尔泰声称,中国的政府官员只有经过几次严格的考试才能被录用,很难想象有比它更好的政府。经过传教士与启蒙思想家的传播, “以学识孕育政府”成为法国社会的新理念。1791年,法国传统的封建等级制逐渐发展为专家治国的官僚政治。
——摘编自张慧《 “中学西渐”推动近代法国政治变革》
材料二 中世纪以来,特别是自全球史开始以来,东西方力量对比和国际格局的变化说明“西方中心论”其实是缺乏历史支撑的,好像“皇帝的新衣”。如果从更远的世界大历史来看, “西方中心论”更像是一个“新事物”,甚至是偶然现象。以历史事实说话,无异于是对“西方中心论”的釜底抽薪。
——摘编自李兴《世界史“西方中心论”破解与“三大体系”构建初探》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18世纪法国“中学西渐”的背景。(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驳斥“西方中心论”。
A.推动英国外交政策转变 | B.论证了美国独立的正当性 |
C.丰富了启蒙思想的内涵 | D.指出了资产阶级的局限性 |
A.共和制是未来社会的主要蓝图 | B.公意是社会建构的基本准则 |
C.法律体系制约君主的行为规范 | D.私有产权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 |
材料一 启蒙运动最早出现于英国,自由主义是这一时期启蒙思想的主流。由于英国革命的目标始终停留于限制王权而非消灭王杈。这些主张符合当时英国自身的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发展状况,但是对于后来欧洲大多数国家新兴资产阶级与封建专制王朝阶级矛盾日益激化的状况来说,这些主张显然不符合发展中的资本主义的需要。18世纪法国,冶炼和采矿业开始使用机器,纺织业由于使用珍妮纺纱机而迅速发展;北部出现资本主义农场,农业国的面貌发生改变;在政治上,这一时期的法国“专制制度的长期排斥使这些人不得不相信要么全部全盘接受过去不正义的制度;要么全部全盘推翻这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架构”。以资产阶级为领导的第三等级的共同要求是彻底铲除封建专制制度。这一时期,法国先后出现了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狄德罗等一大批思想家,这些思想家所阐述的政治思想更为成熟、系统、彻底。
——摘编自张朝阳《法国何以成为欧洲启蒙运动的中心》
材料二 下面是17至19世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建立的政治制度。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法国成为欧洲启蒙运动的中心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近代世界史的相关知识,提炼一个主题,并对主题进行简要阐述。(要求:主题准确,阐述充分,逻辑清晰)。
A.推动了近代自然科学兴起 | B.领导了欧美资产阶级革命 |
C.倡导以理性推动社会发展 | D.摆脱了基督教会精神束缚 |
A.符合欧洲君主政治改革的要求 | B.反映出不同的阶级属性 |
C.是对天赋人权实践的不同认知 | D.受到法国大革命的影响 |
材料一 韩非“以法治国”思想之首要内容在于“立法”,在于“明法”。韩非认为所谓“立法”,一是否定“仁义”“德治”,强调仁孝伦理与法治原则是不能两存的,儒家道德有害于法治。二是要尊尚法制而不能尊尚贤人,即“舍法任智则危。故日:‘上法而不上贤””。三是需要稳定,立法不可朝令夕改,即“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四是所立之法必须具有可行性,否则将会是空话,“明主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其法易为,故令行”。立法之后,便是明法。所谓“明法”,就是将设立的成文法令公布于天下。韩非认为,即使君主拥有才能智慧也不能随意地驱使人臣,背离法度进行治理;臣子有贤能之举也不能在取得功劳之前获得赏赐;臣子忠于信义也不能不受法令的约束,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令之上。
——摘编自雒晓辉《韩非的“立法”“明法”与“任法”“执法”》
材料二 17世纪后半叶,英国思想家洛克提出了系统的法治思想。洛克认为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力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证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利。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国家形态的确立来自立法权的规定,其他国家机关都应视为立法机关的授权机关,在必要的情况下,立法机关可以收回其授权或者对其他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洛克指出,立法权属于人民,国家行使立法权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福利和自由,如果国家行使权力违背了这一目的,人民有权收回其所赋予国家的权力;洛克认为立法机关并非经常有工作可做的,因此没有必要一直存在,如果其一直存在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使他们自己位于所制定的法律之上,侵害人民的权利。因此,立法机关在制定完相应法律之后,应该重新分散,使他们自己也受所制定法律的约束,这样就能使他们在制定法律时更加注意为公众谋取福利。
——摘编自尹建军《试论洛克立法思想》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韩非“以法治国”思想与洛克法治思想的相同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洛克法治思想产生的背景。
A.但丁 | B.马丁·路德 | C.哥白尼 | D.休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