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旨在维护宗法等级原则 | B.体现了儒家的仁政色彩 |
C.协调了礼法之间的矛盾 | D.保障了平民百姓的利益 |
A.具有教化功能 | B.具有明显的约束力 |
C.对伦理道德当中的“孝”特别重视 | D.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为量刑原则 |
材料一 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形成了中华法系。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在司法实践中却也广泛援引唐律。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时人称之为“《大明律例》,一部礼经。礼法立教,出礼入刑。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非为不作,刑法何拘?”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材料二 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了“英美法系”。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形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以下共性: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摘编自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史编》
(1)依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2)依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欧洲近代法律体系与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不同之处,并分析造成不同的主要原因。
A.具有与时俱进的精神 | B.主要是体现君主意志 |
C.强调惩治与教化并举 | D.缺少严格的司法程序 |
材料一 讼师,又名“刀笔吏”,是中国古代专门帮人打官司的一类职业群体。讼师最早出现春秋战国时期。讼师的主要多有两个:一个是代替当事人书写诉状,另一个就是提供“法律咨询”,也即为当事人出谋划,帮助其打廠官司。他们能做的只是代写诉状和出划策这类辅助性的工作,在“过堂”时真正要应对官员质问和对方反诘的还是当事人本人。讼师因为帮他人代写词状、教他人如何打宫司而被视为拔弄是非的人,成了良好社会秩序的挑战者和破坏者,遭到官方毫不留情的打压。况且讼师大多由落魄书生转化而来,出身也不算光彩,因而得不到人们的尊敬。
——摘编自杜金亮《近代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以近代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融为视角》
材料二 鸦片战争后,中国被迫向西方散开国门。随着中西通商,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日益增多。在不平等条约的保护下,特别是由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和发展,外国的律师和律师制度也进入中国。在与西方打交道的过中,由于不平等法权的存在和中国法律制度的缺陷,每有法律交涉,中国人总是处于不利地位。社会各界对改革封建纠问式审判的呼声日益强烈。1906年,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主持拟定了《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规定了律师资格、注册、登记、违纪处分、外国律师在通商口岸的公堂办案等内容,该法橐虽因各省督抚的反对而未能公布实施,但却标志着中国从此开始了建立现代律师制度的尝试与努力。
——摘编自李卫东《论中国近代律师职业产生的社会经济动因研究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讼师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促使晚清时期引进西方律师制度的因素。
材料一 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摘编自西汉《盐铁论·刑德》
材料二 北魏高祖太和十二年(488年)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著之令格(古代律法)。
——摘编自《魏书·刑罚志》
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
——摘编自《四库全书总目提要》
材料三 设计存留养亲制度,使子孙能够尽到对直系尊亲属的养老送终义务,有力地维护了家庭关系的稳定,并进而通过构建“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的家族伦理关系,来促进社会大环境的稳定和谐……传统的“无讼”思想,在当代表现为通过调解制度来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重新焕发出了生机与活力。
——摘编自杨鹏程《礼法结合: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基本线索》
(1)根据材料一,指出西汉时期的司法审判标准。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北魏高祖时期判案标准的新变化。
(3)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影响。
A.完全沿袭秦律内容 | B.确保了统治者的权威 |
C.对家长权有所制约 | D.受儒家伦理观念影响 |
材料 鉴于前朝律法难以适应形势,唐太宗即位后,秉持儒家仁政思想,坚持“专尚仁义,慎刑恤典”的立法原则,命人修订新法,于贞观十一年完成,颁行天下,称为《贞观律》,全篇共十二篇,500条。《贞观律》由繁而简,废除斩趾酷刑,大量减少隋律中重刑条款的数量,缩小了族刑、连坐的范围,并确立了五刑、八议、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它成为大唐盛世的助推器,标志着中华法制文明走向成熟。
——摘编自韩隆福《略论〈大业律〉与〈贞观律>》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太宗编制《贞观律》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贞观律》颁行的意义。
A.中国比西方更早进入法治社会 | B.中西方开启了法治文明的交流 |
C.法律文献保证了社会稳定发展 | D.成文法体现了文明发展的诉求 |
A.法律至上 | B.礼法并用 | C.承前启后 | D.用刑持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