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隋唐时期,国家建立了以律、令、格、式为主体的成文法体系。唐朝的“律”基 本是刑法,“令”是有关国家各项制度的规定,“格”是将皇帝诏敕整理为具有永久法律效力的法规,“式”是政府机关的施政细则,四者分工协作、相辅相成。唐高宗永微四年还颁布了对律进行解释的《唐律疏议》,与律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唐律维护等级制和家族制,将对官员及其亲属的优待公开清楚地写在法律上;同时,唐律也要求官吏依法行使职权、恪尽职守,违反者要处罚。唐玄宗以后,不再大规模修订律、令、格,式,而是采取颁行《格后敕》的简便 立法形式,来应付日益复杂且多变的社会问题。《格后敕》与律、令、格、式并行,地位逐渐重要,最终发展为五代及北宋的《编敕》。
—摘编自卜宪群《简明中国历史读本》
材料二 11世纪起,西欧的日耳受法和宗教法面对日益复杂的经济纠纷和众多的社会问题,已显得无能为力,罗马法体系便在这种情况下复兴起来,罗马法的复兴以注释法学派的形成为开端,该学派采用神学家们的“经院方法”来研究罗马法,对古代罗马法文献进行考证、注 释、解说、概括和阐述。13世纪后半叶起还产生了评论法学派,把罗马法的原则运用到现实 各种社会关系之中,转化为现实的法律。他们还把罗马法与教会法,日耳受习惯法、封建法和城市法等结合起来,形成了欧洲大陆通用的法律。来自欧洲各地的法律学子汇集于注释法学派 和评论法学派所在的波伦那大学,这些学生回国后从事罗马法的研究和传授,使罗马法复兴运 动扩展到整个西欧,逐渐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
——摘编自庄锡昌《西方文化史》
(1)根据材料一,归纳唐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罗马法得以在西欧复兴的原因。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唐律与罗马法在中古东西方社会中的共同作用。
唐宋家训内容(单位:篇) | |||
唐 | 宋 | ||
1 | 处己(修身、励志) | 5 | 37 |
2 | 睦亲(包括孝敬父母、尊敬长辈、团结兄弟) | 3 | 14 |
3 | 治家(包括理财、管理仆从、居所安全、节葬) | 6 | 24 |
4 | 处世(包括交友、尊师、尊敬长辈、礼仪) | 5 | 26 |
5 | 女诫 | 5 | 2 |
A.唐宋时期的家训已经出现了理论化的趋势 | B.宋朝家训的“女诫”减少说明封建伦理的衰落 |
C.印刷术的进步导致了唐宋家训的数量增多 | D.宋朝家训“处己”数量最多是受到理学的影响 |
A.政府推广魏晋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 |
B.礼乐教化存在着地区间的不平衡性 |
C.地方行政官员负有教化百姓的职责 |
D.社会基层教化渗透儒家的纲常伦理 |
A.实现了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 | B.促成了礼法在乡村的完美结合 |
C.变成了统治阶级的教化工具 | D.强化了中央政府对乡村的统治 |
材料 《汉书·元帝纪》载,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简《二年律令告律》载,“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公婆)、奴婢告主”,则“勿听而其告者市”。
西晋《泰始律》载,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唐朝《名例律》中具体罗列了种种不孝行为:“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据相关资料整编
(1)根据材料一概括汉至唐法律的特点。结合史实说明“唐以后的历代王朝大多以唐律为蓝本创制法律”的观点。
(2)明太祖朱元璋曾说:“君之养民者,五教五刑焉。……所以五教育民之安,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五教既兴,无有不安者也。民有不循斯教者……五刑以加焉。五刑既示……无有敢犯者。”结合所学知识,请你对朱元璋“五教五刑”思想进行阐释。(要求:解读合理,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语句通顺,表述成文。)
材料 同治年间,浙江余姚举人杨乃武与葛毕氏(小白菜)被怀疑通奸杀夫。在审理时,知县刘锡彤受道听途说影响,认定二人有奸情,因而刑讯逼供迫使二人认罪。此案惊动朝廷,在数度更审后终获清白。该案由于其强烈的现实感,成为后世研究中最为吸引人眼球的作品。关于冤案的成因,可以排除因官员受贿制造冤狱的可能,造成冤案的真正原因是浙江各审案有关人员的渎职所致。无独立人格身份的小白菜在本案的司法过程中根本没有话语权,无法申冤,也是导致该案成冤的关键因素之一。究其根本,与当时清代法律制度乃至整个社会状况都有着紧密的关系,刑讯逼供和秘密审判为冤案的形成提供了制度基础。关于冤案平反的原因,首要原因是朝廷通过复查该案,敲打地方督抚,重振自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始逐渐衰落的皇权,进而改变内轻外重的权力格局。另外,该案还引起外国人重视,有某外使在总署中宣言:“贵国刑狱,不过如杨乃武案含糊了结耳。”反映出该案的昭雪也受到外国舆论的压力,有改善中国形象的考虑。此外,《申报》的跟踪报道和大肆宣传起了很大作用。正如一名外国学者说的,杨乃武案得以广泛传播并被证实为冤,在很大程度上要感谢《申报》充满活力的记者们。
——改编自韩剑尘林晓凤《晚清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的学术史考察与反思》
解读材料中的信息,提炼观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加以论述。(要求:观点明确,史论结合,论述充分)
材料 从国家法层面,《宋刑统》之民商事立法,沿袭唐律,但《宋刑统·户婚律》还创设了“户绝资产”门和“死商钱物”门。“户绝资产”门规定了一般民户的财产继承法,“死商钱物”门规定了商人和外国商人的财产继承法,二者均明确了财产继承人的范围和遗产的分配、处理原则。……敕是宋代重要的法律形式,以灵活的形式突破了律典正文的规定,较唐代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宋代司法官员形成一套处理民事诉讼的规则和方法。“切惟官司理断典卖田地之诉,法当以契书为主,而所执契书则又当明辨其真伪,则无遁情”。在审理婚姻、田宅诉讼时,“若其两辞纷挚,郡呼之使至案前,及复论辨,未尝敢临之鞭朴,亦未尝取拘之囹圄。因是以理断曲直,庶几可以无失。”
在民间法层面,宋代士大夫努力重建基层社会秩序,真德秀《教子斋规》说:“凡为人要识道理,识礼数。在家庭事父母,入书院事先生。并要恭敬顺从,遵依教诲。”宋代家训还多存在禁止性和惩罚性规定,作为日常行为规范,直接约束家庭成员的行为。……士绅通过修家训、族谱明收祖敬宗之效,以乡约维护乡里秩序。
——陈景良《法律史视野下的唐宋社会变革》
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宋代法律发展的特点进行解读。(要求:史论结合,逻辑严密,表述成文)
对于先秦“德”观念的发展可以大致看出这样一个线索∶在原始时代后期起,“德”意即由天和先祖所赐而“得”;后人传周文王的美德,除膺受天命外,还指文王采取的一系列惠保小民、勤政节俭、与民同乐、孝敬、恭祭先祖的政策与措施,最终得以使“小邦周”战胜“大邦殷”,“修建明德,以藩屏周”“周之制度典礼乃道德之器械”;直到孟子提出“四端”之说,人所拥有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使个体成为责任的担负者,不再是由神灵,也不再是宗族之类的集体完成。中国古代思想中“德”的观念从天命层面、制度层面深入到内心,没有走向如同基督教、佛教那样通过偶像膜拜方式表现出信仰,而主要是关注人的自身能力的认识与开发,寻求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与平衡。在“德”由迷惑到明确的过程中,人们可以深切地感觉到古代人类精神觉醒的前进步伐。
——晁福林《先秦时期“德”观念的起源及其发展》
(1)结合材料与所学知识,对先秦时期“德”观念的发展进行解读。
《新民说》是梁启超在20世纪初用“中国之新民”的笔名、发表在《新民丛报》上的二十篇政论文章。梁启超申明“本报取《大学》新民之意(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以为欲维新吾国,当维新吾民”。
今日欲抵挡列强之民族帝国主义,以挽浩劫而拯生灵,惟有我行我民族主义之一策。而欲实行民族主义于中国,舍新民未由;新之义有二∶一曰淬厉其所本有而新之,二曰采补其所本无而新之。二者缺一,时乃无功;凡一国之能立于世界,必有其国民独具之特质。上自道德法律,下至风俗习惯、文学美术,皆有一种独立之精神,祖父传之,子孙继之,然后群乃结,国乃成。斯实民族主义之根柢源泉也。我同胞能数千年立国于亚洲大陆,必其所具特质有宏大、高尚、完美,厘然异于群族者,吾人当保存之而勿失坠也;故吾所谓新民者,必非如心醉西风者流,蔑弃吾数千年之道德、学术、风俗,以求伍于他人;亦非如墨守故纸者流,谓仅抱此数千年之道德、学术、风俗,遂足以立于大地也。
(2)梁启超认为“新民”应具有哪些品质。
新中国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对外文化交流。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的生存理念,天下为公、大同世界的价值追求,求同存异、讲信修睦的和谐心态,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处世之道,同舟共济、独木不成林的合作思想,仁者爱人、以德立人的人格品行,为中国外交奠定了文化基石。“文化外交”中有着国家整体对外战略思想和中华传统文化思想的传承,更有战略、政策和实践的创新。有学者将70年的外交历程划分为“文化先行、外交殿后”“全面开放、全面参与”“提质升级、合作共赢”三个历史阶段,目前正处于大有可为的历史机遇期。
(3)结合材料,在上述三个阶段中各选取恰当一例,说明中华文明之精髓在中国外交实践中是怎样得到创新性运用的。
A.以律命名历代传承 | B.是律令儒家化开始 |
C.标志中华法系确立 | D.开创律例合编体例 |
A.重视基层治理 | B.开始独尊儒术 |
C.注重政令传达 | D.压制宗族自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