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断发展
材料 胡适在《中国哲学史大纲》一书中说,春秋时期贵族认为刑律越秘密越好,这样才有利于贵族随意处置老百姓。①郑国的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鼎”——把惩治犯罪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让老百姓知道犯了法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②这个做法遭到了很多贵族反对。③子产此举,开启了中国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春秋时期,宗法贵族减弱了气势,新的地主阶层兴起,各利益集团、社会阶层以及经济条件都在发生变化。④“铸刑鼎”这一重大改革措施符合社会发展的新需求。
——摘编自马立诚《子产铸刑鼎》
(1)材料中属于历史史实的序号是?属于历史解释的序号是?结合所学,简要指出春秋时期“铸刑鼎”所反映的政治变化。
(2)秦汉是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建立和巩固的重要时期,请完成下列表格。
秦汉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措施表 | |||
秦始皇 | 汉武帝 | 影响 | |
中央 | 三公九卿制 | A | B |
地方 | C | 推恩令 | 加强中央集权 |
北击匈奴,南伐百越 | 反击匈奴、张骞通西域 | D |
中国 | “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被法律管制)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管子·任法》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 “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 ——《商君书·定分篇》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记·曲礼》 |
西方 | 罗马法逐渐形成这样的观点:习俗未必正确,还有一种藉以做出公平决定的更高的、普遍的法则。这种高级而普遍的“自然法”的法则,是从人的本性和理性产生出来的,因而是为所有人所了解和接受的……法律的力量来自于某一正当权威所规定的东西,而不是仅仅来自习俗、习惯或以前的合法判例;他们把制定法律的权力叫做“最高权力”,认为这种最高权力属于皇帝所有。……罗马法所保护的是国家或政府所认为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的利益或个人的自由。 ——摘自帕尔默《现代世界史》 |
材料
时代 | 概况 |
先秦 | 《荀子》:“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礼”赋予“法”的刚性,才能确保“礼”规范社会秩序和人行为的功能充分发挥。 |
汉代 | 春秋决狱,“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
唐朝 | 《唐律疏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
宋朝 | 《宋刑统》将“八十以上及笃疾的死罪”改为“不死”,将其移至僻远小郡,并“给驴发遣”,免其老疾之苦。 |
清朝 | 《大清律例》:“以德教化,以刑弼教”,要求立法用刑宽严适中。 |
宋 | 明 | 清 | |
法律 |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了《宋刑统》《天圣令》等法律。 | 以唐律为蓝本的《大明律》,开创律例合编体例 | 沿袭《大明律》,制定《大清律例》 |
教化 | 儒学向基层渗透,发展出理学,深入族规、家训之中。儒学人士撰写乡约,教化乡里,规范行为。 | 乡约宣讲朱元璋的“六谕”,让百姓毋作非为。以《大明律》解释六谕,百姓若不遵守则要受到处罚 | 乡约宣讲康熙帝的“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常引《大清律例》。 |
A.儒经渐成法律注释 | B.教化逐渐取代法律 |
C.法律成为教化的素材 | D.教化逐渐与法律合流 |
(冯甲在亲丧期间)朝祥暮歌,是亵于礼,以哭止乐,斯慰所怀。诉词既款服终,言讼请依科断 | 《开元判集》【伯2593号】《朝祥暮歌判》 |
柳公绰,长庆中为刑部尚书,京兆人有姑以小过鞭其妇至死,府上其狱,郎中窦某断以偿死,公绰曰:“尊殴卑,非斗也。且其子在以妻而戮其母,非教也。”竟从公绰所议 | 《册府元龟》 |
绛州孝女卫氏……其父为乡人卫长则所杀……及长⋯⋯以砖击杀之⋯⋯(唐太宗)嘉其孝烈,特令免罪 | 《旧唐书·烈女传》 |
A.统治者遵循明德慎刑的原则 | B.司法呈现礼法结合的特点 |
C.国家专注儒学的教化功能 | D.道德品质是选官的重要标准 |
A.律令过于严苛 | B.体系较为完善 | C.维护等级秩序 | D.体现公平正义 |
宋 | 明 | 清 | |
法律 |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了《宋刑统》《天圣令》等法律。 | 以唐律为蓝本的《大明律》,开创律例合编体例 | 沿袭《大明律》,制定《大清律例》 |
教化 | 儒学向基层渗透,发展出理学,深入族规、家训之中。儒学人士撰写乡约,兴办书院,教化乡里,规范行为。 | 乡约宣讲朱元璋的“六谕”,让百姓毋作非为。以《大明律》解释六谕,百姓若不遵守则要受到处罚,甚至送官府治罪。 | 乡约宣讲康熙帝的“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常引《大清律例》。 |
A.设律博士用儒家经典来解释法律 | B.教化逐渐被政府利用与法律合流 |
C.朝廷法律一直是教化的基本素材 | D.日常生活中教化在逐渐取代法律 |
法律条文 | 出处 |
“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公婆)奴炸告主”则“勿听而弃告者市” | 汉简《二年律令·告律》 |
“告祖父母、父母者,纹” | 《唐律疏议·斗讼律》 |
“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 | 《大明律》 |
“亲属相为容隐” | 《大清律例·刑律·诉讼》 |
A.伦理文化前后相继 | B.法律制度随意性强 |
C.宗法制度逐渐淡化 | D.人文主义影响法制 |
材料 下表所示是程树德先生在《九朝律考》中记录的董仲舒评述的六则司法案例中的两则。
案例一 | 甲没有儿子,捡了个弃婴,作为养子乙。乙长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了起来。案发后,对于如何惩处甲的问题引起了争论。董仲舒根据《春秋》之义,认为甲与乙是父子关系,所以不能判罪 |
案例二 | 父亲和别人因口角发生斗殴,对方用刀刺父亲,儿子甲拿棍子相救,结果误伤了父亲乙。本案的争论点在于甲误伤父乙,是否应构成汉律所谓的“殴父罪”,有的官吏认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要按律处死。董仲舒援引《春秋》许止的事例,许止为父喂药,其父食药而死,君主考虑许止是出于孝心而无害父之意,故赦而不诛,董仲舒认为甲误伤父,是出于无意,不是法律上的殴父,不应定罪 |
(1)根据材料指出董仲舒两则案例中判案所体现的原则和反映的历史现象。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材料所反映的历史现象的历史影响。
材料一 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均推崇“勇”德,下表是儒法两家关于“勇”德的论述
内容 | 出处 |
“暴虎冯河,死而无悔者,吾不与也。必也临事而惧,好谋而成者也。” (要与面临任务知戒备、善谋划并能实现的人共事) | 《论语·述而》 |
“贱礼义而贵勇力,贫则为盗,富则为贼” | 《荀子集解》 |
“‘困而知’ ‘勉而行者’也,勇之事也。” | 《中庸章句》 |
“死而不义,非勇也。” “违强陵弱,非勇也” | 《春秋》 |
“怯民使之以刑,则勇:勇民使之以赏,则死。怯民勇,勇民死,国无敌者必王”“使民怯于邑斗,而勇于寇战” | 《商君书锥指》 |
“法之所加,勇者弗敢争” | 《韩非子集解》 |
材料二 西方的“勇”德最早表现于《荷马史诗》,它把尚武勇敢看作是最高美德,战场上越勇,获得的战利品越多,荣誉也就越高,越是受人尊敬。后来,思想家们又不断从哲学层面思考“勇敢”。亚里士多德: “一个勇敢的人,怕他所应该怕的,坚持他所应有的目的,以应有的方式,在应该的时间。一个勇敢的人,要把握有利时机,按照理性的指令而感受,而见子行动”。斯宾诺莎: “勇敢是一个人被激动而作同辈的人所不敢作的危险之事的欲望”。康德: “心灵通过思考而镇静地去承担危险就是勇敢”“轻率的人则是莽撞的,他敢于去冒险是因为他不知道危险”。
——摘编自陈娟《论“勇”——基于中西方传统德性教育的比较视角》
(1)根据材料一,分别指出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勇”德的内涵,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儒、法两家推崇“勇”德的历史背景。(2)根据材料一、二,概括古代中国与西方对“勇”德认识的相同点。
(3)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传统“勇”德思想的当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