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自秦朝以来,在中国社会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度,这与西方中 世纪政治分裂、王权势微的状况截然不同。中央集权的核心是君主专制。秦汉以后,主权集中成 为中国政治的一大趋势。到清代,主权更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君主独裁成为清朝的“祖制”、 “家法”,神圣不可侵犯,即所谓“天下大事,皆朕一人独任”。
——摘编自高翔《中国古代政治的三大传统》
材料二 中世纪早期,君主实际上只能在自己直辖的领地行使主权,同时还受到教会的制约, 而教皇既统驭世俗领袖,又管辖着教会的僧侣、“君权神授”和“政教合一”论是世俗国王必须 服从教会和教皇的确凿的理论依据。进入中世纪后期,王权在与教权的合作与斗争的制度化进程 中走向强大,而教权则日渐没落。从 12 世纪起,西欧城市发展迅速,商品经济繁荣。王权最终能取得胜利要归因于在王权与教皇的斗争中,西欧各国的民族意识开始了最初的萌动。12、13 世纪开始的西欧王权的加强,以及民族和民族国家的形成运动,到 15、16 世纪大体完成。这一漫长过程的结束,终结了教会在中古盛期所确立的“万流归宗”的地位,王权的加强、民族国家的胜利必然意味着教皇势力的衰落。
——摘编自蒋承勇《西方文学“人”的母题研究》《欧洲中世纪的双剑论》
材料三 在这种普遍的混乱状态中,王权是进步的因素,这一点是十分清楚的。王权在混乱中代表着秩序,代表着正在形成的民族而与分裂成叛乱的各附庸国的状态对抗。在封建主义表层下形成着的一切革命因素都倾向王权,正像王权倾向着它们一样。
——恩格斯《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指出西汉、明朝、清朝时期加强“王权”的措施。(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西欧中世纪王权地位变化的趋势,并指出变化原因。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专制王权国家的形成带来的影响。
A.全球治理秩序面临严重挑战 | B.政治多极化趋势进一步加速 |
C.和平与发展仍旧是时代主题 | D.联合国安理会制度彻底崩溃 |
A.动荡变迁中的思想解放 | B.民族国家正在形成 |
C.城市发展推动欧洲进步 | D.国际交往方式多样 |
A.欧洲君主制遭遇严峻挑战 | B.国际调解机制进步稳定国际秩序 |
C.民族国家认同主体的转变 | D.维也纳体系维持欧洲均势的需要 |
材料一 在世界近代史上,西方国家认为进行战争是国家的正当权利。在此基础上,国际法的奠基人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是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国家主权“对内最高,对外独立”,他主张国与国之间的战争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提出交战规则以及关于战俘待遇、武器使用,除了军事必需外,财产不应受到损害等原则。这些原则后来被西方国家普遍接受。
——据《普通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1教师教学用书》整理
材料二 (国际联盟)……促进国际合作,保证国际的和平与安全……缔约各国为增进国际间合作并保持其和平与安全起见,特允承受不从事战争的义务,维持各国间公开、公正、荣誉之邦交,严格遵守国际公法之规定,以为今后各国政府间行为之规范,在有组织之民族间彼此关系中维持正义并恪遵条约上之一切义务……
——摘编自《国际联盟盟约》1919年6月28日)
材料三 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
——摘自《联合国宪章》1945年6月26日)
(1)写出格劳秀斯奠定国际法基础的著作。
(2)比较材料一、二,指出《国际联盟盟约》中对战争态度的新变化,结合所学分析其变化的原因。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概括指出《联合国宪章》关于安理会的主要规定,分析这些规定对安理会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材料一 进入20世纪后,国际组织有了较大发展,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制度开始受到重视。第一次世界大战极大地破坏了国际法,使国际法面临严重危机。然而,国际法并没有消亡,它仍然随着国际关系的演变而继续发展。国际联盟体系的建立,标志着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常设国际法院的诞生,这是国际司法制度的一种进步。开始出现的广泛强制仲裁体系,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早在1920年,国联行政院的一个决议就表明,国联成员国中立的概念并不符合如下原则:所有成员国在实施针对盟约违反国的行动方面有合作的义务。1934年,国际法协会通过了《非战公约》的解释条款,并指出,在交战双方都违反该公约的情况下,可以免除中立国的传统法律义务。
——摘编自杨泽伟《国际法发展的历史分期》
材料二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国际法,虽然规定了禁止侵略战争,但是它既没有设立有效防止战争的机制,也没有详细规定发动和进行侵略战争的责任。在二战进程中,同盟国开始着手制定追究侵略责任、严惩反和平罪行和战争罪行以及反人类罪行的规范,并建立实施了这些规范的机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组织的大量涌现,特别是联合国的成立,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得到了各国政府和国际法学者的普遍认同。由于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海洋法、航空法、空间法和国际人道法等方面的发展,传统战时中立的权限已经发生了变化,有些方面扩大了,而另外一些方面则受到了限制。与现代国际法中的《国际联盟盟约》相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宪章》中的集体安全制度有了显著的进步。国际法院于1946年在海牙设立,国际法院的裁判实践,对国际争端的解决与国际法的发展有较大影响。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以来,国际法院的判决基本上反映了国际正义力量的主张,其咨询意见也常被当作国际法的权威解释广泛引用。
——摘编自杨泽伟《第二次世界大战对现代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法发展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二战对现代国际法的影响,并谈谈你对国际法的认识。
A.反映了封建生产关系的改革 | B.有利于封君封臣制度的确立 |
C.标志着民族国家的最终形成 | D.会导致英国军队战斗力下降 |
图1 | 图2 |
1077年,德皇亨利四世冒着风雪严寒,前往意大利北部的卡诺莎城堡向教皇“忏悔罪过”,三天三夜后,教皇才给予亨利四世一个额头吻表示原谅,而这位教皇出身于皮鞋手工制作之家,这就是“卡诺莎之辱” | 法国国王腓力四世强制罗马教廷迁至法国阿维农城,并受法国国王控制,史称“阿维农之囚” |
A.法国率先拉开宗教改革序幕 | B.民族国家观念历史性变化 |
C.专制王权困扰资本主义发展 | D.社会生活实现了理性飞跃 |
材料一 国际法的起源可追溯到16、17世纪,和民族国家的兴起同时产生……日益明朗的“国界”意识、对土地性质的重新认识以及新君主们对世俗利益的强调,促使诸多学者不再偏执于世界国家的理想建构,而开始在“万民法”之外寻求一种适用于国家关系的“国际法”,通过建构相关规则制度,协调新兴国家间的权力分配。在上述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特别是以格劳秀斯为代表的学者的构筑下,近代国际法应运而生已是理所当然的了……伴随着殖民扩张,国际法中所包括的思想和价值被欧洲列强带到世界的其他地方。但中国等亚非国家非但没有成为国际法体系中正常的平等一员,反而随着主权被侵害不断沦为殖民地或者半殖民地。
——摘编自何佳馨、李明倩《法律文明史》、周忠海《国际法史与国际法的发展》
材料二 到二战之后,国际法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求修改、调整外国投资、开发和其他部分的国际法内容,一批国际法新分支陆续形成……国际法体系“从主权优先到人权优先”、“从同意导向到强制导向”以及“从整体性到分散性”的转变日趋明显……中国与战后国际法体系的互动始终是双向的,在国际法体系对中国的发展与崛起产生重要影响的同时,中国也以自身的能力和方式塑造着国际法体系。
——摘编自周忠海《国际法史与国际法的发展》、盛红生《战后国际法体系演变与中国角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17世纪以来国际法产生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二战后国际法的新变化,谈谈中国是如何塑造国际法体系的。
A.中国传统的朝贡外交体制终结 | B.清廷摒弃了“天朝上国”观念 |
C.中外关系性质发生根本性改变 | D.清政府逐步向近代外交的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