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中国外交制度从传统向现代的变迁简表
传统外交制度:华夷秩序 | 现代外交制度:条约秩序 | ||
结构特征: | 华夏—蛮夷 | ➙ | 国家—国家 |
价值原则 | 君权(礼治) | 主权(法治) | |
组织体制: | 大一统与服事制 | 科层体制 | |
羁縻怀柔与番属土司 | ➙ | 驻外使领馆与职业外交官 | |
运行机制: | 朝拜册封(不平等原则) | 官僚机制(平等原则) | |
多事四夷,以夷制夷和尊王攘夷 | 和平共处、共同发展 |
——摘编自赵可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制度变迁的理论阐释》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围绕“外交制度从传统向现代的变迁”,自拟论题,并结合具体史实进行论述。(要求:论题明确;论述充分;逻辑清晰)①促进了德意志的宗教改革②承认了德意志各邦国为主权国家
③消除了德意志内部的纷争 ④在法律上确认德意志的政治分裂
A.①② | B.③④ | C.①③ | D.②④ |
材料一 进入20世纪后,国际组织有了较大发展,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制度开始受到重视。第一次世界大战极大地破坏了国际法,使国际法面临严重危机。然而,国际法并没有消亡,它仍然随着国际关系的演变而继续发展。国际联盟体系的建立,标志着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常设国际法院的诞生,这是国际司法制度的一种进步。开始出现的广泛强制仲裁体系,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早在1920年,国联行政院的一个决议就表明,国联成员国中立的概念并不符合如下原则:所有成员国在实施针对盟约违反国的行动方面有合作的义务。1934年,国际法协会通过了《非战公约》的解释条款,并指出,在交战双方都违反该公约的情况下,可以免除中立国的传统法律义务。
——摘编自杨泽伟《国际法发展的历史分期》
材料二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国际法,虽然规定了禁止侵略战争,但是它既没有设立有效防止战争的机制,也没有详细规定发动和进行侵略战争的责任。在二战进程中,同盟国开始着手制定追究侵略责任、严惩反和平罪行和战争罪行以及反人类罪行的规范,并建立实施了这些规范的机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组织的大量涌现,特别是联合国的成立,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得到了各国政府和国际法学者的普遍认同。由于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海洋法、航空法、空间法和国际人道法等方面的发展,传统战时中立的权限已经发生了变化,有些方面扩大了,而另外一些方面则受到了限制。与现代国际法中的《国际联盟盟约》相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宪章》中的集体安全制度有了显著的进步。国际法院于1946年在海牙设立,国际法院的裁判实践,对国际争端的解决与国际法的发展有较大影响。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以来,国际法院的判决基本上反映了国际正义力量的主张,其咨询意见也常被当作国际法的权威解释广泛引用。
——摘编自杨泽伟《第二次世界大战对现代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法发展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二战对现代国际法的影响,并谈谈你对国际法的认识。
A.全球治理秩序面临严重挑战 | B.政治多极化趋势进一步加速 |
C.和平与发展仍旧是时代主题 | D.联合国安理会制度彻底崩溃 |
材料 民族古已有之,民族主义则是伴随18世纪近代西方民族国家建立的产物,是一种“现代现象”。“民族主义”一词,最早见于15世纪的德国,1836年首次被列入《牛津词典》,19世纪中叶开始被频繁使用。美国著名历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指出,“民族主义是近代欧洲历史上的一种现象……直到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开始分享或获得全部权力时,才呈现其近代的形式”。目前,很多学者比较认可英国学者厄内斯特·盖尔纳的民族主义定义。他认为:“民族主义首先是一条政治原则,就是认为政治的和民族的单位应该是一致的。”“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情绪或者一种运动,可以用这个原则作最恰当的界定。民族主义情绪是这一原则被违反时引起的愤怒感,或者是实现这一原则带来的满足感。民族主义运动,是这种情绪推动的一场运动。”
“人们谈及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很多都是直接从18世纪的法国大革命开始,而不是从它的更远的中世纪源头开始的”。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在历史中孕育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日益壮大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其提供了最初的动力;伴随经济发展而来的是思想的解放,文艺复兴运动使人们摆脱神权,追求人权,为民族主义的产生准备了思想武器;当经济与政治条件都具备后,以法国大革命为标志建立的民族国家催生了最初的民族主义。
在英、法、美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影响下,随着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建立,民族及民族国家的观念传遍欧洲,并随着欧洲国家的殖民扩张而传播到世界,民族主义由此获得了广泛的影响,具备了全球性的意义。
——摘编自宋新伟《民族主义在近代西方的缘起和蜕变》
根据材料,结合所学世界近现代史知识,任选一个角度评述欧洲近代“民族主义”。(要求:评述角度明确,论据充分,所用史实准确,逻辑清晰)
A.开创会议解决国际争端先河 | B.推动了外交制度进-步发展 |
C.消除了欧洲各国的领土争端 | D.为国界线划分确立国际规范 |
材料一 在世界近代史上,西方国家认为进行战争是国家的正当权利。在此基础上,国际法的奠基人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是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国家主权“对内最高,对外独立”,他主张国与国之间的战争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提出交战规则以及关于战俘待遇、武器使用,除了军事必需外,财产不应受到损害等原则。这些原则后来被西方国家普遍接受。
——据《普通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1教师教学用书》整理
材料二 (国际联盟)……促进国际合作,保证国际的和平与安全……缔约各国为增进国际间合作并保持其和平与安全起见,特允承受不从事战争的义务,维持各国间公开、公正、荣誉之邦交,严格遵守国际公法之规定,以为今后各国政府间行为之规范,在有组织之民族间彼此关系中维持正义并恪遵条约上之一切义务……
——摘编自《国际联盟盟约》1919年6月28日)
材料三 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
——摘自《联合国宪章》1945年6月26日)
(1)写出格劳秀斯奠定国际法基础的著作。
(2)比较材料一、二,指出《国际联盟盟约》中对战争态度的新变化,结合所学分析其变化的原因。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概括指出《联合国宪章》关于安理会的主要规定,分析这些规定对安理会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A.借国际法实行妥协退让 | B.揭露了英国的侵略野心 |
C.竭力维护中国民众权益 | D.已经具有近代外交意识 |
A.清政府逐步收回国家主权 | B.国际法观念已被国人接受 |
C.华侨海外权益实现了保障 | D.时局变动推动外交近代化 |
A.确定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 |
B.开创了通过国际会议解决国际争端、结束战争的先例 |
C.建立起以大国协调、欧洲均势为特征的国际关系体系 |
D.规定形成决议的“全体一致”原则难以履行国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