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成为统一六国的司法保障 |
B.反映了对司法程序的重视 |
C.具有形式主义的特征 |
D.保证了审判公正合理 |
A.与甲骨文“王”字的本义一致 |
B.是“无为而治”的理论依据 |
C.体现了儒家仁、义等道德规范 |
D.体现出儒家强调教化的政治理念 |
A.官僚机构日益完善 |
B.政治容易走向腐败 |
C.官吏违法现象较多 |
D.君主专制不断加强 |
4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战国至秦,儒法两家所据以对立的不仅仅是社会主张,而且也涉及了社会实践。特别是法家,把儒家的礼视为迂阔的说教、过时的主张而加以排斥,无论治国治家还是安民,都主张用严刑峻法。正是这种社会主张及其实践,使得“礼”与“法”这对本非对立的东西形成了非此即彼的关系。这种对立情况至汉武帝以后开始发生变化,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礼、法关系的角色得以转换。他主张德刑并用,侧重于儒家德治教化的统治原则,开启了“礼”“法”结合之端倪。魏晋南北朝时期“礼”与“法”的结合,既是西汉以降的继续,也是这个过程发展的新阶段。……在这种结合中,“礼”“法”本身都发生了变化,“礼”具备了不可违背的法的权威,“法”具备了服务人文的礼的精神。
——摘编自梁满仓《论魏晋南北朝“礼”与“法”的结合》
材料二从国家法的地位来看,传统社会的国家法律不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传统社会的自然经济基础相适应。传统社会是礼治社会,已有的法律呈现二元性,即官方制定法(王制刑律)和民间的家族法。……从传统法律的性质来看,贯穿于官方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礼制是以血缘关系为对象,体现了身份的不平等,也体现了地位的不平等。
——摘编自曹建军《中国传统法律的近代转型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先秦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礼法关系的阶段性特征并分析其历史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从近代化转型的角度,谈谈礼法传统对中国近代化进程的影响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材料一 :“治民无常,唯以法治……明主之所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法者,王之本也。”
——《韩非子》
材料二:“在罗马人那里,私有制和私法的发展没有在工业和贸易方面引起进一步的后果,因为他们的生产方式没有改变。”但当资本主义经济在封建社会内部逐渐发展起来时,“详细拟定的罗马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材料三: 罗马法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参考经验。罗马共和国特设一种审理公职人员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等重大刑事案件的法院,实质上就是陪审法院。罗马实行一种“保护人制度”。保护人可以替被告发言,反驳控告人提出指控。罗马法中有句名言,即“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
材料四: 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
—— 摘自江泽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请回答:
(1)材料一中“法”的职能与材料二中“法”的职能有何区别?
(2)材料三所述内容演变为今天的哪些法律制度和原则?
(3)据材料四概括当前我国的治国方略,并指出其关系。
(4)依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指出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