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拿破仑法典》,又称《法国民法典》,颁布于1804年……是一部早期的资产阶级民法典,与当时的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预”这样的立法精神……其中的基本原则: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绝对所有权制度、契约自由及过失责任原则等……这些都是代表着资产阶级的自然法领域中的“天赋人权”理论在此民法典中的体现。
——摘编自【英】安德鲁·罗伯茨《拿破仑大帝》
材料二 新中国分别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2年四次组织民法典编纂。但囿于彼时经济、政治、社会和学术等条件的约束,均未成功。……中国编纂民法典的时代背景较之传统民法典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科技对民事权利、交易规则的冲击……现代风险社会对民事主体权利保护的挑战……,还应关注的一个时代特征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即非公有制经济飞速发展……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民事实质法治层面,厘定民事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边界,发掘中国人安身立命的实践理性、涵育美好人性、安领人心与人生的民法典,才是值得追求的。
——谢鸿飞《铸造中国社会的基本法:中国民法典的编幕历程》
(1)根据材料一及所学知识,分析《法国民法典》形成的历史条件。(2)根据材料二及所学知识,简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撰的意义。
材料一 在亨利三世时期,律师已开始形成一个强大的团体,他们在普通诉讼法庭中拥有独占的出庭发言权。1310年前后,英国王室开始任命自己的律师。随着普通诉讼法庭固定于威斯敏斯特宫之后,法律执业者开始集聚于伦敦城与威斯敏斯特宫之间。英国历史中最为重要的出庭律师培训组织律师学院开始出现。在爱德华三世统治期间(1327—1377年),四大律师学院基本成型。四大律师学院拥有授予法律文凭和出庭执业资格的垄断权力。至亨利六世时期(1422—1461年),四大律师学院都保持着各家200人左右的学徒规模,对入学者还有着严格的血统要求,非绅士出身者不得入学律师学院,因而入学者非富即贵。
——摘编自王涛《英国律师的早期史——兼论中国律师分类改革的启示》
材料二 1950年,新中国第一任司法部部长史良明确提出“建立与推行新的人民的律师工作与公证工作”,并把它作为“当前的主要工作”中的一项工作。1954年宪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后来,在党的八大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发言指出:“律师制度是审判工作中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应该逐步建立起来。”随后,中国建立起来的律师制度,以当时的苏联为仿效对象,把律师纳入国家公职范围,统一领导,统一工作。除了少数是刚从法律院校毕业出来的担任学习律师外,大多数律师是从公、检、法系统调来的。律师制度建立后,有的当事人为了请到律师,天未亮就到法律顾问处门口排队等候挂号。
——摘编自汪文庆、文世芳《新中国律师制度从建立、中断到恢复》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世纪英国出庭律师制度形成的原因。(2)根据材料一、二,指出中世纪英国出庭律师与新中国成立初期律师的不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新中国成立初期律师制度建立的意义。
材料 新中国成立后,新生的人民政权需要由新法制予以确认和巩固,社会经济文化、生产生活等各个领域的活动和社会关系都需要规范和调整,这就向执掌国家政权的中国共产党提出了领导国家法制建设的任务。这一任务是以巩固和建设新政权为中心,以建设新社会和实现国家法制现代化为价值取向。对于建国后的法制建设任务,中国共产党从整体上有一定的认识,对新国家、新政权进行过设计规划,勾画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蓝图。但是对法制建设工作的艰巨性、重要性却缺乏足够的重视。为了实现社会制度的革命性变迁,中国共产党采取了剧烈的阶级斗争和大规模群众运动的方式,虽起到了巩固政权的目的,但对法制建设产生了消极影响。
——摘编自韩威《1949—1956:中国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反思》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新中国初期进行法制建设的目的。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析新中国初期法制建设运动的影响。
材料一
颁行时间 | 制定者 | 宪法名称 | 特色 |
1908年 | 清政府 | 《钦定宪法大纲》 | 仿照日本宪法,预备立宪。 |
1912年 |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借鉴美国宪法,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宪法。 |
1931年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 《宪法大纲》 | 工农民主专政 |
摘编自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
材料二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共同纲领》,构建新政权的运行秩序。新中国成立后,一届人大制定和颁行了1954年宪法,进一步指明了社会主义道路,建立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制度。改革开放后,人民政府又颁行1982年宪法,并逐步提出“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等重大理念。后来,又根据客观实际需要,推进宪法与时俱进,形成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4个宪法修正案,真实记录了党领导人民加快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进程,及时确认了党领导人民创造的成就与经验,规范、引领、推动和保障国家各项事业向前发展。
摘编自杨琳吴磊《中国共产党人民宪法观的百年演进与内在逻辑》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近代我国制宪实践的发展特点。(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析新中国的制宪实践。
材料一 1918年,列宁颁布的第一部苏维埃宪法废除了私有制,宣布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在这部宪法中得到保障,选举和罢免是人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还赋予人们出版、集会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摘编自邢晨晓《列宁宪法思想研究》
材料二 1953年底,毛泽东一行乘专列离京,前往杭州起草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为了做好“立国安邦”这件大事,毛泽东和起草小组一头钻进了宪法堆里,阅读、钻研各国宪法。虽然在起草过程中困难重重,反反复复,几易其稿,但毛泽东仍主张坚持实事求是、简单明了。毛泽东说,“除总纲外,其他各章都写得比较简单。文字尽量通俗易懂,便于群众了解和掌握。”6月16日,《人民日报》刊登了宪法草案全文并发表了社论号召开展广泛讨论。一场轰轰烈烈的宪法草案讨论随即遍及全国,参加讨论的人数达1.5亿,约占当时全国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宪法学界编写了30多本小册子,全国各地成立了各种机构来引导宪法草案的讨论,这为人民更好地认识宪法打下了基础。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摘编自《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诞生》等资料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1918年苏维埃宪法颁布的意义。(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概括1954年宪法制定的背景,说明宪法的起草过程有什么特点。
材料一 1931年11月7日,中国共产党在瑞金创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了《中华苏维埃 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宪法大纲》总结了中国人民创建革命政权的经验,指明了革命发展的方向。在政权性质上,《宪法大纲》照搬苏联宪法的规定,“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任何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这种剥夺中间势力权利的“左”倾错误,使中间势力的革命积极性受到很大挫折。
——摘编自王慧娟《<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中存在的局限初探》
材料二 新中国自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以后,1975年全面修改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特殊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1978年宪法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其内容也不能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巨大变化。1979年年初,中央开始酝酿对宪法进行全面修改,1982年12月 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后不同阶段,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宪法又进行了五次修改。
——摘编自黄宇菲《百年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颁布的作用及局限性。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近现代中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启示。
材料一为了适应社会客观实际形势的发展需要,武汉国民政府司法部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首先,司法部宣布举行法官考试。第一试测国文和三民主义,第二试测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宪法;口试为最后的考试,注重测验应试者的政治态度。其次,司法部创办了“法官政治党务训练班”。目的是给司法人员灌输革命知识,而关于法律问题的讲座,则占很少时间。此外,司法部还整改了原来分设的审检机构:审判方面,在中央设大理院,在各省市设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检察方面,在中央设总检察厅,在地方设高等检察厅和地方检察厅等。但是改革很快就不了了之。
——摘编自黄晓东《大革命时期的司法改革》
材料二我国民法典在充分借鉴比较法的经验基础上,立足于中国国情,在体系构建方面作出了重要的创新。我国民法典没有采纳大陆法系国家经典的“三编制”或“五编制”的体系,而采取七编制,即由总则、人格权、合同、物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组成。增设了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以民事权利为红线构建民法典体系。这些都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特色,也是对世界民法典编纂的重要贡献。
——摘编自王利明《体系创新·中国民法典的特色与责献》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武汉国民政府司法改革的特点。(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国民法典编纂的意义。
材料一新中国成立伊始,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制建设。中央人民政府相继制定颁布了《婚姻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以及禁毒禁烟、战犯罪犯改造等重要法规。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此次会议,同时还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等重要法律。以上法律法规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格局。
——摘编自刘文光《新中国法制建设:新世纪之初的历史回眸和反思》
材料二1982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宪法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指出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和目标。在制定新宪法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法律128件,关于法律的决定75件,共计203件,这些法律涉及国家机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对外开放、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从1985年开始,我国已实施了两个全国性的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计划,现在正在实施第三个五年计划。从1994年12月到1998年5月,中共中央举办了七次法制讲座。出现了从重人治、轻法治向重法治转变,从权力至上向法律至上转变,从重义务轻权利向权利义务并重转变和从重实体法轻程序法向两者并重转变的现象。
——摘编自李玉荣《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及其基本经验》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新中国成立初期重视法制建设的主要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主要成就。综合上述材料,简述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
材料一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
材料二 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入,民事生活越来越活跃,客观上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面调整各种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于是198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后,与改革开放相适应的担保法、合同法等单行法相继制定。进入21世纪,中国经济与国际接轨,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加快。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等
(1)根据材料一,概括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的治国方略及举措。(培育史料实证、家国情怀的核心素养)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改革开放后推动形成统一的民法典的意义。(培育史料实证、历史解释、家国情怀的核心素养)
材料一 宋太宗曾说:“法律之书,甚资致理。”他在科举中设置明法科来改变文人的知识结构,宋神宗时期进一步对已及第士人增设官试以选拔法律素养较高者。宋代司法独具特色的是“鞠谳分司”,即“审”与“判”两分,终审机构承唐制为大理寺、审刑院、御史台,审判中分差官录问、法司检断制。在传统人证外,物证和书证普遍使用,凸显了浓厚的集体参与、集体负责的色彩。宋代主张慎刑,因此将财产继承、商事纠纷等与刑事加以区分处理,针对重大犯罪事件和普通且频发的地产纠纷、交易契约纠纷等划归不同的处理机构,后者仍遵循传统的“欲合情,欲息讼,必当酌其法之中者而行之”的理念。
——摘编自张俊杰《人文主义理念下宋代司法中的理性与经验》
材料二 新中国成立初期,董必武对旧司法人员进行改造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国家本质改变了,法律也改变了。”在司法改革运动中,对旧司法人员机械地搬弄诉讼程序,就案办案,不关心政治;主观臆断、坐堂问案;漠视群众利益等审判方式与作风加以批判,并提出了要搞清“什么是人民司法”这一本质任务。为彻底摆脱传统人治,不断推进司法的理性化运作,在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监察体系的改革中,着重关注司法公正与司法标准统一的构建,同时对个案权威与价值判断进行结合,做好“法与情”的兼顾。
——摘编自丁勤亮《建国初期的司法改革运动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宋代司法实践中“理性”的表现及其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相比宋代司法的“理性”,新中国成立初期司法理性化的发展,并简析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