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书名不仅凝练了全书内容,也是认识图书内容的重要参考。
作者 | 书名 |
马孟龙 | 《大一统王朝的确立:秦汉》 |
龚书铎、刘德麟 | 《秦汉:一个民族强盛的起点》 |
李子迟 | 《盛世中国(秦汉卷)》 |
材料一 嬴政建立统一国家后,把战国时期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中央集权制度加以系统化、完善化,并推行于全国。这一制度主要有三个环节构成。一是建立国家元首制度,称“皇帝”;二是成立中央政府机构……以协助皇帝领导全国军政事务;三是建立地方行政制度。此制的实行开创了此后两千多年历代王朝统治的基本模式。
——摘编自袁行霈等主编《中华文明史》
材料二 汉朝皇帝的高招是,延揽始终坚持封建制度的学派来支持中央集权的国家……中央集权国家的理念逐渐与这个文人阶层和儒家信徒紧密结合起来。这个文人阶层原来捍卫的是旧封建制度,但是在此之后,他们一直反对任何分裂活动。
——菲茨杰拉德《中国简明文化史》
(1)依据材料一,概括指出秦朝中央集权制度的三个主要制度。秦朝统一中央集权国家的形成有何积极影响?
(2)依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汉武帝为巩固中央集权国家在思想上采取的措施以及这一措施产生的影响。
A.强化了对地方的管理和控制 | B.保留了诸侯王的设置 |
C.开始在民族地区推广郡县制 | D.对地方势力固俗而治 |
A.职分细化,各负其责 | B.化国为家,君权至上 |
C.选贤举能,唯才是用 | D.官员众多,政务繁杂 |
A.商周统治者实现了权力的高度集中 |
B.“封建的统一”也是指全国大一统 |
C.材料中的“封建”就是指原始社会 |
D.郡县制是实现“正式统一”的基础 |
名称 | 主要职能 |
郎中令 | 宫廷警卫 |
卫尉 | 宫门屯卫 |
少府 | 皇家财政及官府手工业 |
太仆 | 宫廷车马 |
奉常 | 宗庙、礼仪和教化 |
宗正 | 皇室宗族 |
廷尉 | 司法和首都警卫 |
典客 | 少数民族及外交事务 |
治粟内史 | 国家财政和税收 |
A.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 B.官僚政治逐步取代了贵族政治 |
C.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 | D.政治体制有明显家国同构色彩 |
材料一 秦朝在地方建立直属于中央的郡、县两级行政区。秦最初把全国分为三十六郡,以后又增至四十余郡。郡的长官是郡守,其副职是郡尉(管军事),另外还配备郡监(监郡御史)-直属于中央的御史大夫,代表中央监控地方。县级行政区划之下有乡,乡级官员有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赋税诉讼)游徼(掌治安)。乡以下还有亭、里的建置,亭设亭长,里设里正。皇帝的政令,通过三公九卿,直达郡、县、乡、亭、里。
——摘编自樊树志《国史十六讲》
材料二 宋代各种政区之分类
跨高层政区 | 高层政区 | 统县政区 | 县级政区 | 县以下政区 | ||
正式政区 | — | 路(转运、提刑、提 举、安抚使路) | 府、州、军、监 | 县、监、寨 | 镇、监、场 | |
准政区 | 财政型 | 发运使、总领、茶马、坑冶司等辖区 | — | — | — | — |
监察型 | 察访司辖区 | 廉访区辖区 | — | — | — | |
军管型 | 宣抚司、制置司、宣谕司、都督等辖区 | 镇抚使辖区 | — | — | — |
——据余蔚《宋代地方行政制度研究》整理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秦朝地方行政制度的特点并分析其影响。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秦朝相比,宋朝地方行政制度的不同。
材料一 秦王……禁文书而酷刑法者,先诈力而后仁义,以暴虐为天下始……为天下笑,何也?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
——摘自贾谊《过秦论》
材料二 秦皇负雇(帝位)以断天下,而子弟为庶人。所任将相,李斯、蒙恬,皆功臣良吏也……自法家论之,秦皇为有守。非独刑罚依科也,用人亦然…夫有功者必赏……世以秦皇为严,而不妄诛一吏也……
——摘自《章太炎全集太炎文录初编》
(1)据材料一指出贾谊对秦始皇的态度及依据。
(2)据材料二指出章太炎对秦始皇的态度及依据。
材料一 秦汉时期的监察体系由专门的御史组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监察组织及其他的专职或兼职的监察官员组成,不同的监察主体所采取的监察方式各不相同。言谏官员通过向皇帝检举或控告官吏违法失职的方式来行使职责。侍御史和丞相司直通过考察各类文书和百官公卵的奏章,从中发现不法行为并及时进行上报。检察官则是对上计簿中所列的项目如户口、垦田等进行审查,从而确定官吏政绩的优劣,提出赏罚意见并报皇帝批准。东汉时的侍御史“凡郊庙之祠及大朝会、大封拜,则二人监成仪,有违失则动奏”。
——摘编自肖赵冰《秦汉时期国家政治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形成与发展》
材料二 元封五年汉武帝正式确立刺史制度时,正式撤销了在各郡设置的监察御史,四年之后又下诏将全国分为十三刺史部,形成了十三刺史“分部行刺”的监察方式。《汉书》记载:御史中丞“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意即刺史是御史府的官员,隶属于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府。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云:“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从文帝“遣丞相史出刺”,到成帝“罢刺史,更置州牧”前,刺史都是六百石的官员,但权限很大,能监察“二千石以下至墨境”的官员。
——摘编自张文渊《西汉刺史制度的形成及其特征》
(1)根据材料一,简要列举秦汉时期的监察方式。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西汉刺史制度的特点。
A.士 | B.诸侯 | C.卿大夫 | D.丞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