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 【中国古代的商业契约】
材料一 早在先秦时,人们就已将“诚”和“信”联在一起教化人,严律于己了。中国古代的各种契约关系,正是建立在这种道德规范和思想基础之上、靠诚信来维系的各种人际之间约定的关系。由秦汉到魏晋,租佃券约只写明租佃双方姓名、年月、亩数,租额、租期:魏晋已后,至唐五代,券契文字愈益丰富,从固定租额的明确,交租时间和质量的保证,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责任,违约受罚的规定,保人对契约内容的担保等,都具体写进了契文,使得租佃契约完善化。宋元以至明清,租佃契又逐渐趋于简约化,没有了交租质量的保证,也省去了违约受罚的各种规定,许多保证人的签押被一名“保人”或“中见人”所代替,或者干脆省去,使得租佃契约走向一种新的简约化模式。
——摘编自也小红《中国古代契约发展简史》
材料二 中国很早以来就有重视契约的传统。《周礼》云:“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到了秦汉时代,土地交易日趋频繁,土地买卖契约包括标的、价格、证人等内容。当时的契约具有诉讼书证的作用。魏晋南北朝时期,纸张开始成为契约的主要载体。北魏以来,在广大的中原地区,土地买卖开始受到限制。唐代的法律对土地买卖设定了很多前提条件,口分田等在原则上禁止买卖,现存的唐代中前期的敦煌文书中很少见到土地买卖文书。到了唐代中后期,特别是吐蕃占领与归义军时期的敦煌文书中又开始出现了土地买卖契约。宋太祖开宝二年(969),“始收民印契钱,令民典实田宅输钱印契,税契限两月”,改变了以往田宅交易买卖双方都要纳税的规定,正式确立卖主立契、买主税契的土地买卖制度。此后,土地买卖空前活跃。成书于南宋的《名公书判清明集》有云:“交易有争,官司定夺,止凭契约”。
——摘编自阿风《中国历史上的“契约”》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契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契约的发展历程并分析其影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