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部分中国学者关于“晚明”的论述
论述 | 出处 |
“‘晚’并不具有怎样特殊的意义所在,它只是一种时间的表述。‘晚明’的正式说法,就是‘明代晚期’,‘晚明’只不过是一种更为简略的称呼而已” | 刘晓东《“晚明”与晚明史研究》 |
“上起万历元年(1573年)下讫崇祯十七年(1644年)”,“从全球化的视野来看晚明时期的中国,会与以往传统史著中的晚明史视角大异其趣,会给今天的中国人带来更多新的启示” | 樊树志《晚明史(1573—1644年)》 |
“晚明与两个划时代意义的开端,即中国从古代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的开端和世界一体化的开端相联系”,“与以往朝代相比,白银货币化标志中国社会货币经济化的发展进程”,说明晚明社会“处于社会转型之中” | 万明《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 |
“从其社会形态来说,它(晚明)与汉、唐、宋一脉相承,又不同于汉、唐、宋末世的是,在社会母胎内部不可遏制地涌现异己因素,形成社会性的浪潮,不断地侵蚀封建伦理关系的统治序列” | 刘志琴《晚明史论—重新认识末世衰变》 |
——摘编自李佳《君主政治的演进与权力关系格局——关于晚明政治史研究的范式、问题与线索的思考》
(1)根据材料,概括“晚明时期的中国”的时代特征。(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补充一项时代特征并予以说明。(要求:特征明确;说明须史实准确,逻辑严密,首尾呼应)。
材料一 中国传统国家治理的特点,第一个方面是上层的统治一一国家治理,主要是通过维护儒家意识形态的大传统、教化人民和通过建设全国性的巨大工程,来为政治统治与社会发展提供基本条件。第二个方面是基层的统治一一社会治理,主要就是通过国家大传统与民间小传统的互动,形成强有力的民间法比如乡约、族规等制度,乡钟、地主等精英,宗族、乡里等组织。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中央王朝力图将权カ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的乡村地方。从直接统治的乡亭里制到间接控制的保甲制的演变,只是为了适应乡村社会组织的变化,更为有效地统治乡村。因此,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始终是影响国家与乡村权力体系的重要因素
——摘编自黄杰《比较历史视野下的大国治理问题研究以藕合治理机构与治理绩效的关系为线索》
材料二 罗马帝国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以城市为中心的政治经济体制与军事主义结合的一个体系”。罗马国的统治者将罗马公民权授予行省居民、推广城市化运动,发展城市体制,依靠行省奴隶主阶级组成的自治政府实行地方自治,建立起一套中史政府行省机构一地方白治城市三位一体的行政营理机构,这对于帝国中央集权的政府加强对地方治理体系的控制是非臂有效的。这就意味着罗马帝国的双重治理体并不存在,如中华帝国那样长期的、可调适的相互渗透、嵌入和依赖等良性互动关系。
——摘编自梁作槲《罗马帝国与汉晋帝国衰亡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传统国家治理的特点及其形成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与古代中国相比,罗马帝国国家治理的不同。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总结影响古代国家治理的因素。
材料一 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摘编自西汉《盐铁论·刑德》
材料二 北魏高祖太和十二年(488年)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著之令格(古代律法)。
——摘编自《魏书·刑罚志》
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
——摘编自《四库全书总目提要》
材料三 设计存留养亲制度,使子孙能够尽到对直系尊亲属的养老送终义务,有力地维护了家庭关系的稳定,并进而通过构建“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的家族伦理关系,来促进社会大环境的稳定和谐……传统的“无讼”思想,在当代表现为通过调解制度来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重新焕发出了生机与活力。
——摘编自杨鹏程《礼法结合: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基本线索》
(1)根据材料一,指出西汉时期的司法审判标准。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北魏高祖时期判案标准的新变化。
(3)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