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近代中国部分城市分类情况
城市类型 | 代表性城市 |
综合性多功能中心城市 | 上海、天津、广州、武汉、重庆(均为不平等条约规定的通商港口,且有租界) |
新型工矿业城市 | 唐山、焦作、萍乡、抚顺(日本有采矿权)鞍山(日本有采矿权)本溪(日本有采矿权) |
新型交通枢纽城市 | 郑州、徐州、石家庄 |
双重功能的传统政治中心城市 | 北京、南京、西安 |
材料二 1840年,中国城市化率约为6.7%,到1936年增至11.2%。其中上海、天津、广州等沿海、沿江城市人口不断增加,西安、兰州等西部城市出现人口减少现象。由于各种天灾人祸,农村不断衰败人口遂流往城市。但城市经济中商业和服务业占比较大,工业比重很小,能提供的就业岗位有限,城市化往往表现为人口的机械性增加。城市无业、失业现象普遍,住房紧张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突出。大量城市居民属于“候鸟性农民工”,仅在农闲时期在城市谋生。战争灾荒时人口大量涌入城市,结束时人口又大量流出。
——摘编自马先标《百余年近代中国城市化历史回顾与探讨》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中国城市化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影响近代中国城市化的因素,并指出近代中国城市化的影响。
材料一熙宁三年十二月颁布《畿县保甲条例》,每十户为一保,设保长;五十户为一大保, 设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设都、副保正。主、客户每户(后改为只有主户)二丁以上,一人任保丁,置备弓箭,进行训练,每大保每夜轮差五人“巡警”,并实行保内连坐法等。首先在开封地区实行,以后逐渐推行于全国,保丁“教艺既成,更胜正兵”,“马上事艺往往胜诸军”。保甲法除了维持地方治安外,还部分地代替军队,达到“消募兵骄志,省养兵财费”的目的。
一白寿彝《中国通史》等
材料二清末,政府在中央设立专门的巡警部(后设民政部)、在各省设立巡警道或警务总局,专门负责警察队伍的创建与管理。警察按照等级对应享有相应的薪酬。对所辖警察的言行有详密的规范制约,并以《章程》的形式明文规定。地方的警务系统设立和维持的经费由中央向地方财政过渡。清末建立的近代警务制度有一定成绩,但所需经费也加剧了地方政府对民众的盘剥,加剧了国家与基层的直接冲突。
— 编自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北宋王安石保甲法的特点及其作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末近代警务制度建立的背景及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