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公元前554 年,郑国子产执政后,先后进行了三项改革:整顿田制,承认土地私有;按丘(旧时一种社会基层组织)向新的土地所有者征收军赋;把新颁布的法律条文铸在青铜大鼎上,公布于众,昭示全国上下一律遵行,以限制强宗贵族的特权和不法行为,保护庶民百姓的利益。
材料二 在改革第一年,有人做歌谣:“子产计算我的家产,征收财务税,丈量我的耕地,征收田税,谁杀死他,我助其一臂之力!”面对各种阻力,子产说:“苟利社稷,死生以之。”到了第三年,又有人歌唱道:“我有子弟,于产教诲;我有士田,子产栽培。子产若是死了,谁来继位?”子产执政二十六年后死去,当时丁壮号哭,老人儿啼,说:“子产离我们而去了!让我们怎么生活啊?”
一一上述材料译编自《左传》《史记·循吏列传》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子产改革的历史背景及目的。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民众对改革态度的变化并归纳变化的原因。
材料一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竹简,第一次提供了自秦孝公至秦始皇时期陆续修成的秦律的部分内容……律文中对农田水利、山林保护、牛马饲养、国家粮食的贮存发放、货币流通、市场管理、工程兴建、徭役征发、刑徒监管、官吏任免、军爵赏赐等各方面,都有许多严格具体的规定……秦律规定“盗徙封,赎耐”,即私自移动田界,要判处耐罪,可赎。严禁对私有土地的侵犯……“盗”采别人桑叶不满一钱者,也要判处30天劳役。律文中所见到的刑名计有斩首、磔(断裂肢体)弃市、斩左趾、鋈(钛足)黥(割鼻)城旦舂(男子输边筑城,女子舂米,均为四年以上徒刑)等。
——摘自詹子庆《中国古代史》
材料二在《田律》《徭律》《工律》《工人程》《金布律》《关市律》等律中,对劳动人民缴纳田税、赋税、服徭役以及手工业生产和商业贸易活动都有明确规定和限制,违反者处以严厉的刑罚……秦法对“宦大夫”等地主阶级、“隶臣妾”等被压迫阶级的身份、地位以及户籍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不得任意变更。
——摘自林明剑《秦史稿》
材料三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以秦律为基础,参照六国律,制定了全境通行的法律。秦律经过汉朝的损益,成为唐以前历代法律的蓝本。
——摘自《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秦汉史》
材料四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指刑徒)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摘自《汉书·刑法志》
回答:
(1)根据材料,归纳秦律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具体职能。
(2)根据材料,概括秦律的特点。
(3)结合所学知识,评价秦律颁布的实质和作用。
材料一 《唐六典》对县官职掌明确规定:“京畿及天下诸县令之职,皆掌导扬风化,抚黎氓,……养鳏寡,恤孤穷,审查冤屈,躬亲狱讼,务知百姓疾苦。”……县官的职能决定了他必须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自隋、唐之后,各代对于县官的文化要求都作了硬性规定,(如)明代规定:“外官知州、推官、知县,由进士选。”
——鹿谞慧《中国县制沿革述略》
材料二 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以此治国者,莫不皆然。夫惟于一乡之中,官之备而法之详,然后天下之治,有条而不紊。至于今日,一切荡然无有存者。积尊累重,以居乎其上。而下无与分其职者。兴亡之涂,罔不由此。
——摘编自顾炎武《日知录》
材料三 明隆庆元年,吏部按皇帝命令,“将天下府州县大小繁简冲僻难易细加重访,逐一品第”,而后按品第的结果重划三等,“量才授任各官,考语奖荐同在优列者,先尽上等府州县升擢行取,次及中等,次及下等。”到了清雍正年间,代之以起的是直接以冲繁疲难作为分等的标准,依照四字考语缺位的不同来对官员进行量才使用。
——据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
请回答:
(1)据材料一,归纳唐朝县令的主要职责,分析隋唐以后县官文化水平较高的原因。
(2)据材料二,概括作者赞同的地方基层治理举措,分析其政治意图。
(3)政区的分等是古代地方行政制度上的一个重要侧面。结合材料二、三,指出古代政区分等标准的变化趋势。据材料三,简述政区分等的重要作用。
(4)综合上述材料,请你谈谈古代地方县域治理的历史借鉴价值。
材料一
材料二 宋太祖“国家若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惟奸邪无状;若为内患,深可惧也。”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2
“收乡长、镇将之权悉归于县,收县之权悉归于州,收州之权悉归于监司,收监司之权悉归于朝廷。” ----《中国全史》
材料三 各州对其它州的公共法令、记录、和司法诉讼程序应给予完全的信任和尊重。国会可用一般法律规定此类法令、记录、和司法诉讼程序的验定方法及其效力。
凡在任何一州被控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它罪行的人并于另一州被缉获时,该州应即依照该人所逃出之州的行政当局的请求,将其交出,以便押送到对该罪行有审理权的州。
合众国应保障联邦各州实行共和政体,保护各州免受入侵,并应根据州议会或州行政长官 (当州议会不能召集时) 的请求平定内乱。
----1787年《联邦宪法》
(1)依据所学知识,指出图一“斑马式”的地方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造成这种制度的主要原因。结合图二所给信息,归纳这两个不同时期中国政府面临的相同的问题。
(2)依据材料二,概括宋太祖强化中央集权政略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进行评价。
(3)对比材料一、材料二,材料三的内容突出了美国政体的何种特征。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材料三与材料一、材料二的异同点。
公元前2世纪里19个侯国的人口增长(部分)
侯国 | 所在 郡国 | 初封时 户数 | 国除时 户数 | 年代 (公元前) | 年增长 率(%) | 人口密度 (人数/平方公里) | 今地(摘者 注) |
魏其 | 琅琊 | 1000 | 3000 | 201-154 | 2.4 | 45.9 | 山东青岛 |
绛阳 | 济南 | 740 | 1500 | 201-153 | 1.5 | 87.5 | 山东济南 |
郭 | 沛 | 8000 | 26000 | 201-152 | 1.6 | 5.5 | 安徽淮北 |
成 | 涿 | 2500 | 5600 | 201-151 | 1.6 | 48.8 | 北京 |
曲周 | 广平 | 4000 | 9300 | 201-148 | 2.8 | 177.4 | 河北曲周 |
柳丘 | 勃海 | 1000 | 3000 | 201-143 | 1.9 | 35.4 | 河北黄骅 |
资料来源:《汉书》,卷16。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页236~237。李氏的表中日期多有错误,这里已予以改正。人口密度的数字采自劳干:“两汉郡国面积之估计及口数增减之推测”,《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5,第2期,页215以次。劳氏制表的材料是公元2年的,取自《汉书》卷28。年增长率是根据内推法得出来的,参见史密斯(T.L. Smith)、劳普夫(P.E. Zopf) 《人口统计:原理与方法》,页552~553。
——许倬云《汉代农业:早期中国农业经济的形成》
(1)提取表中相关信息,说明其对研究西汉历史的史料价值。(2)据表格资料来源,归纳形成表中研究成果的方法。
自汉至南朝,仅在个别民族地区设置过都护,且为“加官”(兼任官职),而都护的职责也仅是“督察”民族地方政权的“动静”,或“专征讨之事”,不直接干预当地民政。至唐代,随着领土的拓展,内附民族的增多,在周边民族地区设立了都护府,据近人查证,有八个都护府。都护不再是“加官”,而是朝廷高品正员命官。都护府有一套完整的组织机构,官有定员,职有专任,从人事、民政、赋役、军事、司法等方面均有官员掌管。
——摘编自唐启淮《唐代都护府述略》
(1)举例说明汉代设置都护的史事,据材料归纳汉唐都护府的不同。
(2)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简析唐代都护府制度发展的历史原因。
(3)请举例说明明朝与清朝时期对待少数民族的相同举措,并总结这些举措对历史发展产生了哪些积极影响。
A.丞相 | B.御史大夫 | C.太尉 | D.郡守 |
材料一 中国法典的缘起与(罗马)查士丁尼法典的组成方式有相同之处……限制《中国法典》之外的出版物的发行(政府除外),罗马亦是如此:两国都各自以公告、律令和诏书等形式立法,还有诸如过继、家庭财产共同占有关系等都有相同之处。
——田涛《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接触与碰撞》
材料二 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把成文法律公布出来,以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汉文帝接受贾谊的“儒家‘兴礼乐’,更新秦朝法律,‘刑不上大夫’”的建议。汉律规定,对普通人犯随时逮捕,对有贵族官僚身份的人犯,如需要逮捕的,必须先奏请皇帝批准,逮捕后不加刑具,以示宽容。刘邦时,法令规定商人“不得衣丝乘车”,吕后、惠帝时规定“市井子孙不得为官吏”。
——据李小兵《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整理
材料三 公元前3世纪左右,平民在法律上已取得与贵族平等的地位,开始享有完全的公民权。到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颁布敕令,授予一般臣民以公民权。帝国初期罗马法学家们讲的“平等”,不仅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平等,而且也是建立在罗马奴隶制社会相当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交换基础上的平等。古希腊多葛学派进一步提出自然法体现人的理性的观点。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和后来的法学家们继承并系统论述、论证自然法学说。
——沈宗灵《略论罗马法的发展及其历史影响》
请回答:
(1)据材料一,归纳古代中国与罗马在法治方面,有哪些相似点?
(2)对比材料二、三,指出古代中国与罗马法律在保护对象、立法理念、经济主张等方面有何不同?
(3)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说:“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试以古罗马法的演变为例,阐释该观点。
材料 察举制与科举制简表
察举制 | 科举制 | |
取士方式 | 由地方州郡长官承担推荐之责,按科目要求向王朝贡上合乎相应标准的士人。 | 采用招考与投考的方式,王朝设科而士人自由报名应试。 |
取士标准 | 取人标准包括德行、经术、史能、功次、文法等。 | 以文辞和经术取士,士人之进退决于程文之等第。 |
入仕程序 | 既是入仕途径,也包含了铨选、升迁,有时甚至还有考课的成分。 | 士子通过礼部主持的各级考试后,获得的仅仅是一个任官资格,此后须参加吏部铨选方能得官。 |
教育背景 | 大量孝子、隐士、侠客、贤人、名流被举荐,并不要求一定是学校生员。 | 士子必须为学校的生员,方有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 |
——据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整理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察举制与科举制的不同之处。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据此对察举制与科举制予以简要评价。
材料一 中国古代入仕群体中寒门子弟所占比例
朝代 | 曹魏 | 西晋 | 东晋 | 隋 | 唐 | 北宋 |
比例 | 26% | 15% | 4% | 17.2% | 24.5% | 46.1% |
——数据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
材料二 科举隋创唐兴,唐代是中国科举发展史上的早期,当时的科第人物是北方士人占绝对优势。安史之乱以后,南方士子在科场中开始崭露头角,到北宋中期,科场录取人数的比例开始出现南北倒置现象,南方举子在科场竞争中转而占据了绝对优势,这种南北差异的变易,到宋英宗治平元年(1064年)引起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关于科举取才的南北地域之争。争论的双方以司马光和欧阳修为代表,司马光代表了朝中长于经史的北方派,针对南方士子科场的绝对优势,力主按地域均衡举额分路取人,提出了著名的“逐路取人”思路。
到了明代,南方举子在科场的压倒性优势继续存在,南北地域之争又起波澜,引发了科举史上有名的南北榜事件。1425年,大学士杨士奇提出南北分卷的设想,两年后,这一设想成为现实,南北卷制度正式实施,自此,科举录取按南、北、中(不易划定为南或为北的区域)进行分地域按比例录取。然而,按大的区域录取毕竟还是会造成各省取中人数的不均,一些边远省份由于教育的落后甚至出现被科举取中所“遗漏”的情况。因此,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南北卷制度被分省定额取中制度所取代,即按各省应试人数多寡“钦定会试中额”,一直实行到科举终结。
——《科举取才中的南北地域之争》
(1)依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以选官制度的变革为视角,解读寒门子弟入仕比例发生的变化。(要求:提取信息充分;总结和归纳准确、完整;解释和分析逻辑清晰)
(2)科举考试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录取名额如何分配的问题。围绕“科举取才的南北地域之争”根据材料二任选角度提炼出一个观点,并结合中国古代史相关史实,加以论述。(要求:观点明确、史论结合、史实准确,逻辑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