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为雅典的民主提供了保障 | B.开启古代法治的历史源头 |
C.受到自然法理的深刻影响 | D.形成法律监督的完整体系 |
材料一 夏、商、周三代的法律史料,《尚书》《竹书纪年》和金文中有所记载。春秋战国之世,各国相继变法改制。秦汉以降,法典篇目和内容既沿袭前代,又结合当时需要有所创新。到唐代已形成了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后人称中华法系。内容上,既有关于官员职责、私有财产保护、赋役征收、商业管理、民刑诉讼等综合性法典,还有多种形式的单行法规。除成文法外,我国古代在基层和广大少数民族地区长期通行习惯法,法律形式多样。
我国古代法律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立足于农业自然经济社会,受宗法制度影响形成的等级特权制度,适应古代社会的发展;它将人们在生产中积累的有益经验加以条理化;它贯穿人本精神和伦理道德,维护家庭关系;它寓礼于法,将礼法密切结合,既增强德礼的规范作用,又赋予法律以亲和性。我国古代法律不仅对本国有巨大作用,而且对东亚诸国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摘编自刘海年《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主要内容特点及影响》
材料二 罗马法律被描述成罗马人“对世界历史最持久的贡献”。这项工作始于公元前451-前450年的十二铜表法,后被视为“平等法律”的源头,全体公民均平等地受这些观念的约束。它分为两个主要组成部分:市民法与万民法。它是通过吸收各种不同的风俗习惯和实践发展而来的,并用法律方式确定下来。年复一年,每一条法令都受到检验、修正,或者延伸。法律实践的复杂性和古老性不可避免地导致法学的兴起。……查士丁尼的法律改革具有持久深远的影响,大多数欧洲国家的民法所依据的立法原则都是罗马式的。
——诺曼·戴维斯《欧洲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华法系与罗马法的相似之处。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罗马法相比,中华法系的突出特征,并说明其产生的历史背景。
A.体现了罗马法公平公正的特点 | B.违背了罗马法的量罪定刑原则 |
C.是对原有法律制度缺陷的弥补 | D.说明罗马法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
A.公民组成的军队战斗力较强 | B.雅典民主政治体制的推动 |
C.古希腊的公民主体意识较强 | D.城邦体制具有制度优越性 |
A.商人身份受普遍歧视 | B.民众理性精神强烈 |
C.阳刚与口才受到重视 | D.民主政治高度发达 |
A.司法审判的民主特征 | B.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 |
C.司法遭到了强权控制 | D.法庭审判结果不公正 |
A.政体变更方式比较激烈 | B.公民政治功勋决定参政资格 |
C.致力营造民主政治氛围. | D.具有全民反对僭主制的传统 |
材料一 对世界影响巨大的西方近代体育的源头在希腊。古希腊三面环海,海岸线曲折,带有鲜明的“海的文化”特征,古希腊人对海神、以力服人的英雄的崇拜正是从中孕育出来的。当时的希腊奴隶制经济发达,使一部分人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从事体育活动。参与公共事务与战争是当时公民的职责,他们必须懂政治、会打仗,正是为了适应这一需要,古希腊体育才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古希腊体育对当时的政治、文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例如古希腊雕塑艺术中对理想肉体、健康活泼形态的展现便多是从体育活动中汲取灵感的。
——摘编自吴庆华《古希腊体育文化起因及其个性初探》
材料二 我国宫廷体育特征明显。春秋战国时,女子相扑渐露端倪。至两汉,汉武帝与汉光武帝刘秀皆深喜此术,以至“宫廷伎人,拥而佼之”。唐敬宗时宫中教坊组织伎女“分朋驴鞠”,分拨打“驴球”。在男性匮乏的宫内,宫女甚至嫔妃从事一些体育项目成为必然。金、辽、清是北方少数民族,因此一入南朝就将骑射列入皇宫体育的范畴。清代为游牧民族,每年会举行木兰围猎、鹰台杀虎等活动。古代皇帝出猎有专门的规格与级别,例如《两都赋>和《上林赋》记载用法驾。宫廷体育除了用极其奢华、隆重的规模满足皇帝私欲之外,宫廷体育更有张显皇帝权威的功效,利于各个阶级的稳定。
——摘编自邓志红《我国宫廷体育特征及成因》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古希腊体育发展的原因及影响。
(2)根据材料二,概括中国宫廷体育的特征,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成因。
A.关注人身安全 | B.强调诉讼程序 |
C.倡导公正公开 | D.重视物权保护 |
材料一 在汉代社会,继承人往往都是代表先祖人格来取得继承身份的,他们具有浓厚的宗祧意义的身份。虽然其继承制度是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的统一体,身份继承却是人们关注的大事,嫡长子、嫡长孙获得从祖先那得到的身份,成为家族祭祀的主导者,其余诸子按附加年龄的次序来继承。汉代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就可以受爵,《二年律令·傅律》就记载“时父定爵仕(士)之”,父亲生前就制定好由其继承人承袭自己的爵位。在特殊情况下,汉代寡妇、被弃女等特殊人群的继承权还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置后律》就记载“寡为户后,与田宅”,但若继承人未履行赡养义务的,《二年律令·户律》也规定政府可以剥夺其继承权。
——摘编自刘东山《汉代家庭继承制度研究》
材料二 在罗马法中,虽然罗马人对传统遗嘱优先的继承原则十分重视,但在《十二铜表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无遗嘱继承人的法定顺序,按照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第三顺位的次序依次替补进行,还规定如果儿子的身份发生变化等,但只要不改变自由民、市民的身份,就不妨碍儿子对母亲遗产的继承,《十二铜表法》最初还规定男女有平等继承权,共和国晚期的妇女则被予以一定限制。在罗马共和国中期,非婚生子女也允许被继承人指定为财产继承者,并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进行法律效力上的继承权分割。
——摘编自王砚文《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比较研究》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概括汉代与古罗马共和国家庭继承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家庭继承制度兴起的成因。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汉代继承制度对中华文明发展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