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罗马劳动力日益匮乏 | B.自然法观念影响增强 |
C.奴隶的政治地位提高 | D.万民法得以贯彻实施 |
A.古埃及 | B.古罗马 | C.古希腊 | D.古印度 |
材料一: 与建国伊始的各个国家一样,雅典初期的政体也是王政。 在公元前八世纪前后,王政开始向贵族制过渡。它大约是这样的政体:执政官由九名贵族 担当,分管内政、军事、司法、宗教等事务,任期一年,另外有由贵族组成的长老会议辅 佐政事。进入公元前七世纪,这种贵族制渐渐与雅典现状不合。依靠工商事业强大起来的新兴阶级开始抬头,这个自由市民阶层对于空有经济实力而无法参与国政表示了强烈的不满。同时与拥有大量土地的贵族相反,只有少量土地的自作农阶层也加入了反抗的行列。于是,公元前594 年梭伦著手进行改革,并使用强权迫使贵族认可。在 地中海世界里,率先实行的“梭伦改革”使雅典从贵族制脱颖而出,令后人一提起城邦国家就立刻想起民主政治。
材料二 英法两国代议制发展简要进程:
英国 | 1688年光荣革命,通过妥协不流血的和平手段,推翻君主专制制度 |
1689年《权利法案》限制王权,明确了议会至上原则 | |
1701年《王位继承法》进一步限制王权 | |
18世纪中叶责任内阁制形成,英王统而不治 | |
1832年议会改革,以妥协方式扩大民主 | |
1867和1884年英国两次议会改革,民主制日趋完善 | |
法国 | 1789年巴黎人民武装起义,法国大革命爆发,《人权宣言》颁布 |
1791年宪法,宣布法国为君主立宪制国家 | |
1792年巴黎人民第二次武装起义,建立法兰西第一共和国 | |
1804年拿破仑建立法兰西第一帝国,制订拿破仑宪法 | |
1815年波旁王朝复辟,颁布钦定宪法 | |
1848年二月革命,建立法兰西第二共和国 | |
1852年建立法兰西第二帝国 | |
1870年建立法兰西第三共和国 | |
1875年法国议会通过了宪法的全部条文,确立了共和制 |
(1)根据材料一,从统治特征的层面概述雅典政体演变的过程及趋势。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英、法两国代议制民主在发展进程中体现的不同特点。
材料一 中国法典的缘起与(罗马)查士丁尼法典的组成方式有相同之处……限制《中国法典》之外的出版物的发行(政府除外),罗马亦是如此:两国都各自以公告、律令和诏书等形式立法,还有诸如过继、家庭财产共同占有关系等都有相同之处。
——田涛《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接触与碰撞》
材料二 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把成文法律公布出来,以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汉文帝接受贾谊的“儒家‘兴礼乐’,更新秦朝法律,‘刑不上大夫’”的建议。汉律规定,对普通人犯随时逮捕,对有贵族官僚身份的人犯,如需要逮捕的,必须先奏请皇帝批准,逮捕后不加刑具,以示宽容。刘邦时,法令规定商人“不得衣丝乘车”,吕后、惠帝时规定“市井子孙不得为官吏”。
——据李小兵《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整理
材料三 公元前3世纪左右,平民在法律上已取得与贵族平等的地位,开始享有完全的公民权。到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颁布敕令,授予一般臣民以公民权。帝国初期罗马法学家们讲的“平等”,不仅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平等,而且也是建立在罗马奴隶制社会相当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交换基础上的平等。古希腊多葛学派进一步提出自然法体现人的理性的观点。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和后来的法学家们继承并系统论述、论证自然法学说。
——沈宗灵《略论罗马法的发展及其历史影响》
请回答:
(1)据材料一,归纳古代中国与罗马在法治方面,有哪些相似点?
(2)对比材料二、三,指出古代中国与罗马法律在保护对象、立法理念、经济主张等方面有何不同?
(3)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说:“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试以古罗马法的演变为例,阐释该观点。
A.公民个人自由具有绝对价值 | B.人文精神是法律的本质特征 |
C.公民个人自由受到严格限制 | D.雅典城邦制度逐步走向衰落 |
A.适应了帝国建立的需要 |
B.蕴含着自然法精神 |
C.体现了公民法的灵活性 |
D.使妻子和丈夫分庭抗礼 |
材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周公制礼,礼刑互补。秦朝制定《秦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成为中国古代法成熟的标志和中华法系的代表。……自此,“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家族国家本位,息讼无讼,实现社会和谐等成为古代中国基本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影响后世。……而古罗马法,私法(保护私人利益有关所有权、债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发展异常充分,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权力服从于法律,公开审判,追求正义,法治精神贯穿于罗马法律体系之中。
——改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材料二 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利用不平等条约获取的政治、经济、法律特权,迫使中国匆匆迈入到近代,这种被动的社会转型导致社会结构发生巨大断裂,社会现实和法律制度严重脱节。1902年,两湖总督张之洞以兼办通商大臣身份,与各国修订商约。在此期间,英、日、美、葡四国提出在清政府改良司法现状“皆臻完善”以后,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清政府随后下诏:“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开启了清末司法改革,以因应形势变化,挽救权力危机。但在引进西方法律原则、制度的过程中,遭到传统礼教派的强烈反对,清廷秉持“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惟是刑法之源,本乎礼教”的修律宗旨,在移植和妥协中,艰难推进。
——改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律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的差异,并分析产生这一差异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绪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司法改革的历史背景,并作简要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