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罗马居民地位趋于平等 | B.罗马社会的危机不断暴露 |
C.法律发展折射社会变迁 | D.自然法与公民法存在冲突 |
材料一 极端民主政治催生出了雅典某些特殊的美德-“自由、平等、友爱”,这些美德最直接地表现了对弱者的同情。与奴隶均为国家所有的斯巴达不同,雅典除少数国有制外,绝大部分奴隶属于家庭个人所有,奴隶主与奴隶并肩工作、共同生活,他们的关系甚至要比夫妻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还要亲密。古代雅典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杀死了一名并没有犯罪的奴隶,倘若他的杀人动机只是由于担心那名奴隶会揭发自己的可耻丑行,或出于其他类似的动力,那么这个人要被当作杀人犯受审,就好像死者是公民一样”。法律还规定奴隶可以在主人和具有雅典公民身份的第三方陪同下,向施虐者提起控诉。当奴隶受到暴力虐待而忍无可忍时,奴隶有摆脱现任主人并寻求新主人的权利。
——摘编自周芸《论古代雅典“温和”的奴隶制》
材料二 罗马共和国末期,部分聪明的奴隶主为避免奴隶逃亡或吸引逃亡的奴隶,逐步改变对奴隶的剥削方式,他们把大范围的土地划分成许多小块,交给赎身的奴隶耕种,由此就变成一个新的社会阶层-隶农。进入帝国时代,隶农制获得较大发展,遍布于意大利本土和地中海沿岸各行省。许多贫困农民因不堪政府重税的盘剥和官吏的欺压,也被迫将自己的小块土地“献给”大土地占有者,以求获得“保护”,充当其隶农。恩格斯认为“隶农制是罗马奴隶制占有制生产危机的产物”“是孕育于奴隶社会中的一种新的封建因素”。
——摘编自任宪宝主编《全球通史:人类共同体的历史》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代雅典“温和”奴隶制在法律上的表现。(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古罗马隶农制形成与发展的时代背景,并简析古罗马隶农制对生产关系的影响。
罪名 | 判罚 | |
私犯 | 诽谤罪、侮辱罪、纵火罪、伪证罪、故意杀人罪、扰乱社会秩序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 死刑 |
非法伐木罪高利贷罪、侵占罪 | 罚金 | |
失火罪、过失伤害罪 | 赔偿 | |
诈骗罪 | 宣誓 | |
拒绝作证罪 | 资格刑 | |
故意伤害罪 | 同态复仇、罚金 | |
盗窃罪 | 死刑、答刑、罚金 | |
公犯 | 受贿罪、国事罪 | 死刑 |
A.保障平民利益 | B.违背公平正义 | C.重视道德修养 | D.量刑较为随意 |
A.说明罗马法具有人文关怀 | B.适应了帝国扩张的需要 |
C.不利于古罗马工商业发展 | D.推动了社会阶层的流动 |
材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制定《吕刑》。秦朝制定《秦律》,这是一部十分严苛的法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死刑多达十几种。唐朝制定《唐律叠议》颁行天下。它集成了古代立法传统,将各种法规融为一炉,采取了刑事立法的形式,全部法律都围绕“罪”和“刑”分别加以规定、解释。唐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唐律还规定如果赃证已经明确,“理不可疑”,犯人即使不招,也可根据犯罪事实进行判决。《唐律疏议》成为以后历代刑律蓝本,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
材料二 公法是以保护调整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强调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与古代中国侧重公法不同,罗马帝国时期立法以私法为主要侧重点。罗马法广泛借鉴外邦人法规,着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适应了帝国时期社会发展要求。3世纪以后形成了著名查士丁尼法典,内容包括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人与人关系、财产关系和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不同时期法学家对罗马法提出的各种学说和解释。它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制的先声,19世纪以来,欧洲大多数国家皆以罗马法为法律,基础制定本国法律制度。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代中国法治的基本特点。
(2)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古代罗马帝国侧重私法的原因。
(3)结合材料,谈谈你对当前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
时间 | 女性继承权的规定 |
共和国初期 | 女子一旦缔结了有夫权的婚姻,即丧失对其家父的遗产继承权。 |
共和国后期 | 存在直系血亲关系的出嫁女子依然对原家父的财产享有继承权。 |
帝国时期 | 女儿可将她从交亲处接受的嫁妆并入父亲的遗产,使诸继承人公平分配。 |
A.女性的法律地位全面提高 | B.自然法理念有所发展 |
C.罗马的国家版图不断扩大 | D.万民法日渐发展完善 |
A.满足人民所需的契约自由 | B.符合法治的价值和法律精神 |
C.巩固皇权,维护国家安定 | D.教化帝国民众,使人人安分守法 |
①是研究古代西亚历史的重要资料
②维护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
③对西方的法律制度产生深远影响
④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原则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③ | D.③④ |
A.是平民与贵族斗争的成果 | B.是帝国对外扩张的产物 |
C.取代公民法成为主要法律 | D.适应了国家发展的需要 |
所属条目 | 内容 |
第3表第1条 | 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亦不以为罪。 |
第4表第2条 | 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 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 |
第8表第2条 | 凡故意伤人肢体而又未能取得调解时,则伤人者也应受到同样的伤害。 |
A.重视对司法证据的应用 | B.注重保护公民私有财产 |
C.保证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 D.带有野蛮的习惯法传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