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 法是最高的理性,法是一种最高权利,是正义和非正义的人的标准。 |
名例律首列为“十恶”,谋反罪居首。 | “没有东西比皇帝陛下更高贵和更神圣”。皇帝敕令具有法律的效力。 |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 妻不忠时,夫有权将其杀死。妻的财产不论婚前或婚后,一律归夫所有。 |
犯罪之人,皆有条例。断狱之法,须凭正文。若不具引,或致乖谬。违而不具引者,笞三十。 | 不得基于怀疑而惩罚任何人。……与其判处无罪之人,不如容许罪犯逃避惩罚。 |
诸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其持杖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五匹,绞;伤人者,斩。 | 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如为适婚人,则处死以祭谷神;如为未适婚人,则由长官酌情鞭打,并处以赔偿双倍于损害的罚金。 |
诸八议者(注:八议指亲、故、贤、能、功等八类人),犯死罪,皆圣所生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 | 法律保护除奴隶以外的自由民的权利,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享有国家全面保护的公权和私权。 |
——摘编自《唐律疏议》《罗马民法大全》
阅读表格中《唐律疏议》和《罗马民法大全》的内容,提取至少两项互相关联的信息,并结合所学知识予以说明。(要求:提取信息准确,相互关联,言之成理)
2 . 材料
古罗马 | 英国 | 美国 |
公元前454年,罗马元老院被迫承认公民大会制定法典的决议,这就是著名的《十二表法》。因各表系由青铜铸成,故习惯上称作《十二铜表法》。 212年授与帝国境内全体自由居民以罗马公民权和一切法定形式的自治敕令的颁行是罗马居民争取公民权斗争的结果。 526年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 1688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与封建贵族妥协而推翻国王史称光荣革命 1689《权利法案》标志君主立宪政治确立 1714—1837乔治王朝时期统治时期 1832年通过的关于扩大下议院选民基础的法案。该议案加入了中产阶级的势力,是英国议会史的一次重大改革。 | 1777年大陆会议制定的《邦联条例》规定,美国是由当时13个独立州组成的邦联制国家 1787年制宪会议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了美国实行联邦制原则 1861—1865年美国内战 1865年联邦政府规定,各州不得自由退出联邦,公民必须首先是联邦的公民,然后才是各州的公民;并规定废除黑人奴隶制。 |
——摘编自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
解读材料,提炼出一个主题,并结合世界史相关史实予以说明。(要求:主题合理、明确,史论结合。)
材料
第一帝国时代 | 秦汉帝国(公元前221—公元220年) | 秦朝实行郡县制秦朝统一文字秦朝修长城防御匈奴,秦汉长期同匈奴作战秦朝修建以咸阳为中心通往全国各地的驰道秦汉法律细密,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秦汉时期丝绸、漆器以及冶铁技术等领先世界汉朝出现农书《氾胜之书》 汉朝开通海上和陆上丝绸之路秦朝焚书坑儒,汉朝确立儒家思想为正统思想 |
罗马帝国(公元前27—公元476年) | 在新征服地区设立行省,权力向君王和将军集中 在不列颠修长城抵御外族入侵,罗马长期抵抗外族侵略修建以罗马城为中心通往帝国各地的硬面公路法律由公民法向万民法转变,法律体系日趋完备玻璃工艺、银器、铸币和采矿技术先进科鲁美拉写就名著《论农业》 海外贸易发达确定基督教为国教 |
——摘编自胡孝文等主编《秦汉与罗马:帝国时代的倒影》等
从上表中提取秦汉帝国与罗马帝国的相关历史信息,并结合所学知识对“第一帝国时代”的特征进行阐述。(要求:观点明确,史论结合,逻辑严密,表述清晰)
古罗马法 | 近代西方法治 | |
理论基础 | 古希腊国家至上的观念深刻地影响着罗马人。罗马法将规定国家事务的法称为公法,将规定私人事务的法称为私法,尽管中国学界论及罗马法的时候,经常强调其私法精神,给人罗马公法相对私法而言处于次要位置的印象。但事实上,罗马公法的地位高于私法 | 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最充分的自由和权利,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府和国家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这些权利,国家和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权利,受托于权利,衡量国家和政府权力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标准在于国家和政府是否忠实履行了人们的委托,切实维护了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 |
权力分配 | 君主的意志是法律来源之一,君主是法外之人,本身不用服从法律 | 西方近代法治的核心标志是有限权力,是权力制约和权利保护 |
——材料整理自罗洪洋《重新思考古罗马与近现代西方法治的关系》
上面是古罗马法与近代西方法治的对比表,从表中提取相互关联的信息,自拟论题,并结合所学知识予以阐述。(要求:写明论题,中外关联,史论结合)
材料一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法者,王之本也。”
——摘自《韩非子》
材料二 事实上存在着一种符合自然的,适用于一切人的、永恒不变的,真正的法——正确的理性。这个法通过自然的命令鼓励人们履行他们的责任,又通过自己的禁令制止人们为非作歹。……用人为法来削弱它,在道义上永远是不正当的;限制它发挥作用,也是不允许的;使它全部无效,更是完全不可能的。元老也好,人民也好,都不能解除我们服从这一律法的责任。它不会在罗马立下一条规矩,在雅典定下另外一条;它更不会今天立一条规矩,明天另立一条。
——摘自【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
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提取出两条关于韩非子与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不同的信息,并予以说明。(要求:观点明确,说明合理,史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