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体现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 | B.维护了罗马帝国的统治秩序 |
C.渗透着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 | D.影响着后世资本主义的立法 |
A.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 | B.注重保护奴隶主私有财产 |
C.顺应了自然法的要求 | D.急需扩大自身的适用范围 |
A.罗马法具有精确性和实用性 | B.罗马帝国的统治具有示范性 |
C.法理学家们的理论造诣深厚 | D.罗马自然法理念具有普遍性 |
A.防范了欺诈性契约的签订 |
B.具有完备的契约自由精神 |
C.旨在调和经济契约的矛盾 |
D.注重维护契约的公平原则 |
材料一 《汉谟拉比法典》是刻在石柱上的,石柱的上端刻有汉谟拉比王在太阳神夏马西座前接受权柄的浮雕,象征着国王是受命丁”古巴比伦的太阳”,这已经是古代原始宗教思想的映示。《十二铜表法》的第九表是《神圣法》,其中一些法规是按神圣的宗教条规来制定的,以宗教法规来规范民重民案。《汉谟拉比法典》的制定者,即古巴比伦的统治者采取兼容并蓄的办法,对某些氏族制残余的现实予以认可并在法律上加以规范。《十二铜表法·第七表》第8条规定:“假如经公共土地的溪水涧或道使私人领地遭受损失……在这里,可以看到古罗马存在“公共土地”与“私人领地”两种土地占有形式。《汉谟拉比法典》第6条规定:“自由民窃取神或宫廷之财产者应处死,而收受其赃物者亦处死刑。”同时,将奴隶视为奴隶主财产的一部分,侵犯了这部分财产权亦受法律的严惩。《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3条规定:“如用手或棒子打断自由人的头骨,则应缴纳300阿司,如奴隶,则为150阿司。”
——摘编自夏祖恩《<汉谟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比较论略》
材料二 在对“私犯”的规定中,它彰显出了作为一部“成文法”所具有的进步性:它“不分贵族和平民,所有受害人依法受到同一的保护,所有加害人按法律受相同的制裁”,是有“平等性”;它在条文中明确“禁止无限制的自由报复”,在很多情形中用“罚金和赔偿”替换“同态复仇”和“死刑”,体现了对个人“生命权”的尊重和对司法执法机制灵活性和审慎性的考虑,是一个开始走向人性与理性的、由“同态复仇”向“罚金和赔偿”的有利过渡;它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开始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责任”,这比只顾“客观责任”的法律要更显合理;它“重视对有关农业的保护”,这对于仍处在农业社会的罗马共和国来说是必要可行的。从它对“田地”“划界”“奴隶”等事情的规定中可以得知,罗马人对农业以及同农业生活相关的各项事宜是比较关心的,这又一次显示了罗马人“务实”的精神。
——摘编自刘招静《<十二铜表法>——罗马法的起点》
材料三 《罗马民法大全》规定:“蒙受各种不法侵害的人,可以刑事方式或以民事方式起诉。如果他确实以民事方式起诉,根据已说过的作出估价,将会课加罚金;而如果他以刑事方式起诉,根据承审员的职责,被告被要求非常的罚金。”
——谭建华《略论<罗马民法大全>的人文精神》
(1)根据材料一及所学知识,概括《汉谟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的共同点。
(2)根据材料二,概述《十二铜表法》的特征。
(3)根据材料三及所学知识,概括《罗马民法大全》的历史影响。
A.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 B.推动罗马帝国发展 |
C.贯彻了自然法原则 | D.缺乏立法者的影响 |
A.表明皇帝的威严源自法律 | B.显示了皇权的至高无上 |
C.有助于罗马弘扬法治精神 | D.印证了罗马法系统完整 |
古罗马法 | 近代西方法治 | |
理论基础 | 古希腊国家至上的观念深刻地影响着罗马人。罗马法将规定国家事务的法称为公法,将规定私人事务的法称为私法,尽管中国学界论及罗马法的时候,经常强调其私法精神,给人罗马公法相对私法而言处于次要位置的印象。但事实上,罗马公法的地位高于私法 | 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最充分的自由和权利,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府和国家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这些权利,国家和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权利,受托于权利,衡量国家和政府权力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标准在于国家和政府是否忠实履行了人们的委托,切实维护了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 |
权力分配 | 君主的意志是法律来源之一,君主是法外之人,本身不用服从法律 | 西方近代法治的核心标志是有限权力,是权力制约和权利保护 |
——材料整理自罗洪洋《重新思考古罗马与近现代西方法治的关系》
上面是古罗马法与近代西方法治的对比表,从表中提取相互关联的信息,自拟论题,并结合所学知识予以阐述。(要求:写明论题,中外关联,史论结合)
A.是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法典 | B.是罗马帝国统治的有力支柱 |
C.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 D.是近代欧美国家的立法基础 |
A.适应了罗马商品经济的发展 | B.化解了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的矛盾 |
C.注重保护罗马人的私有财产 | D.使罗马法民事诉讼程序更加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