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该案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华语教学出版社
②外观设计不属于知识产权
③驰名商标将获得更大范围法律保护
④被告方应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①被告公司侵犯了楼某某的隐私权、肖像权和身份权
②楼某某只有诉至法院,法院才会保护楼某某的权益
③被告公司应承担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
④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楼某某负责举证
A.①④ | B.①③ | C.②③ | D.②④ |
A.构成违约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只承担违约责任 |
B.构成侵权行为,不构成违约行为,只承担侵权责任 |
C.既构成违约行为,又构成侵权行为,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责任 |
D.既构成违约行为,又构成侵权行为,根据甲的请求,或承担违约责任,或承担侵权责任 |
好意同乘,是指行为人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体现了相互扶持、互帮互助的美德。
2022年11月21日,陈某明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与妻子张某妮返乡。共同务工的老乡李某厂、李某枝、张某禄一同搭乘返乡,陈某明未收取任何费用。返乡途中,陈某明将车辆交由张某禄驾驶。张某禄驾驶过程中变更车道,致使轿车与郭某伟驾驶的小轿车发生刷蹭,并撞向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栏,造成乘车人李某枝死亡、张某妮受伤、两车及高速公路不同程度受损。
随后,死者家属将张某禄、陈某明诉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63372.6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①本案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②县法院应当组织双方进行庭外调解
③本案应按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理
④顾某、陈某兵侵犯了陈某的所有权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李先生有一套房子需要装修。根据装修公司给他做出的预算书,他选定“298套餐包干”,他的82平方米房子套餐价30545元。加上木工增项、泥水增项后,整个工程预算合计51966元(不含水电项目),双方签订了正式合同。然而在装修中,装修公司工程经理共给他列出了4页纸的增项,包括木工、水电、泥水杂工等项目,而且套内实测面积变成了88平方米,再加上5%的综合管理费后,总价实际算成了99486元,这个数目远远超出了李先生的预算,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谈谈你对装修公司增项行为的认识。①本案在归责方面将适用无过错责任
②王女士儿子乐乐属无民事责任能力人
③刘先生可要求王女士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④本案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汽车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①206-706住户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②本起伤害属于无过错侵权责任,几住户有无过错均应赔偿胡女士损失
③本起伤害属于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法院理应支持胡女士诉求
④本起伤害不能确定侵权责任人,故法院不应支持胡女士的诉求
A.①② | B.②④ | C.①③ | D.③④ |
甲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吴某、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2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维修动用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吴某接着发表“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要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该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甲物业公司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并阐明原因。
①为平衡双方利益,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②县农商银行侵犯了朱某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③县农商行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④朱某的个人信用记录属于公民人格利益组成部分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