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不满某商家的“剧本杀”游戏服务,上网发布信息,给予该商家剧本杀服务“差评”。商家称:张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公司的名誉权。为澄清张某的差评,商家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微信个人账号信息。
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评价商家的言行,并说明理由。
①小杰是未成年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要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②小杰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
③小杰行为与伤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责任认定的重要考量
④小杰无主观上的故意伤害,所以不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A.①② | B.②③ | C.①④ | D.③④ |
①因思思受到了伤害,所以在诉讼中,思思及其父母不承担举证责任
②学校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小杰应承担责任,因思思伤情与小杰拉椅子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④小杰父母不承担责任,因思思伤情是小杰拉椅子造成的,与其父母无关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①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②行为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③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影响认定其承担民事责任
④行为人过错程度对于衡量其责任大小不具有法律意义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在某科技公司的智能手机记账软件中,用户可以自行创设或添加“AI陪伴者”,设定“AI陪伴者”的名称、头像、与用户的关系、相互称谓等,并通过系统功能设置“AI陪伴者”与用户的互动内容,系统称之为“调教”。何某系公众人物,在何某未同意的情况下,该软件中出现了以何某姓名、肖像为标识的“AI陪伴者”,同时,该科技公司通过算法应用,将该角色开放给众多用户,允许用户上传大量何某的“表情包”,制作图文互动内容从而实现“调教”该“AI陪伴者”的功能。何某认为该软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将该科技公司诉至当地法院。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何某可以提出的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废弃电子产品的回收和处理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某手机回收企业为牟取不当利益,在生产翻新手机过程中将其他企业旧手机的零部件维修后重新组装,充作全新原装正品手机进行销售,同时还存在泄露旧手机中留存的个人信息的行为。该企业上述行为,给其他企业、消费者和个人信息所有者造成了损害,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正品手机是指商标权利人生产或委托生产的手机。)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分析该企业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理由。①女儿:野猴子是无主的,被挠只能自认倒霉
②儿子:后山归景区管理,景区有过错就要赔
③儿子:被耍猴人的猴子挠了,耍猴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赔
④女儿:被动物园的猴子挠了,动物园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赔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8 . 【案情回顾】
某餐饮公司向消费者推出手机扫码点餐服务。具体操作步骤为:使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关注“某餐饮公司”微信公众号,授权商家获取消费者的微信昵称、头像、地区、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线上点餐;若不同意授权商家获取前述信息,则无法进行线上点餐。2021年7月27日,孔某在某餐饮公司用餐时,店员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点餐,孔某使用手机进行线上点餐,并被注册为某餐饮公司的会员。孔某结账后发现,其取消关注“某餐饮公司”微信公众号后,仍是某餐饮公司的会员,被获取的个人信息仍存储在某餐饮公司处无法删除。孔某以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遂将某餐饮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北京某中院经审理查明,孔某在某餐饮公司用餐时,服务人员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点餐。变相强制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且没有明示如何删除个人信息。故某餐饮公司构成侵权。遂依法作出判决:某餐饮公司停止侵害,删除信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结合材料,运用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知识,分析人民法院对本案终审判决的依据,并说明该案例的警示意义。A.物流公司可以申请商事仲裁,同时依法保留诉讼的权利 |
B.若因延误货物交付造成损失,承运司机需承担侵权责任 |
C.承运司机对吴某的债权,因物流公司垫付劳务费而转移 |
D.承运司机扣留货物,构成吴某不能履行合同的免责事由 |
①韦某没有过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该判决贯彻民法典倡导的公平、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
③陈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而韦某是该行为的受益人
④陈某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都应依法获得补偿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