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房子的所有权应该归张某 ②开发商和张某的买卖合同无效
③付阿姨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 ④房子是这场纠纷的客体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①吴某支付21万元预订金后,订立合同的过程随之开始
②作为守约方的吴某可以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21万预订金
③该公司违背诚信和全面履行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④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吴某负有举证责任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①王某取得该辆二手车的不动产所有权可以不经登记发生效力
②虽然双方订立了购买合同,但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
③只有王某与车行事先订立有效仲裁协议,双方才能通过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④本案的主体是王某和车行,客体是二手车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③ | D.③④ |
①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对该地块进行开发的前提
②竞得人竞买成功意味着获得该地块的所有权
③竞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未及时履行合同,则合同无效
④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①若甲与乙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委托合同
②如果乙没有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③若甲与乙协商未果,可申请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④“负面压制”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及市场竞争秩序,具有违法性,是无效条款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2023年7月8日,某学校委托招标公司就本校物业管理项目公开发出投标邀请。2023年7月28日,某物业公司向招标公司发出《投标文件》,表示对招标文件无任何异议,愿意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2023年8月1日,招标公司向该物业公司送达中标通如书,确定物业公司为中标人。2023年8月11日,学校向该物业公司致函,要求解除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中标关系,后续合同不再签订。诚物业公司主张中标通如书送达后双方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学校应承担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材料一 2019年1月,某村百余户村民与某农业公司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将300亩(1亩≈666.67平方米)土地流转给该农业公司种植中草药,承包期为10年,每亩租金为800元一年。2020年初因不可抗力,中草药种植以及销售情况受到严重影响,该公司无力支付租金,遂以不可抗力为由,提出以中草药抵扣2020年和2021年的租金或降低租金至每亩300元一年,村民对此无法接受。双方矛盾激化后诉至法院。当地人民法院派调解员调查后进行调解,鉴于公司确无继续承包以及经营的能力,调解员建议双方解除土地流转合同,2020年的租金降至600元一年,共计18万元,由公司支付,2021年的租金以中草药来抵扣。在各方努力下,上述纠纷得到合理解决。
材料二 2023年12月8日至10日,2023中国国际轨道交通和装备制造产业博览会在株洲举行。株洲享有“中国电力机车之都”、“全球最大轨道交通装备研制基地”等美誉。本届“轨博会”国际展商比例高,国际参展企业65家,占比超20%,涵盖9个国家和地区。走出去,让世界看见中国;引进来,让中国拥抱世界。“轨博会”每两年举行一次,会址永久落户株洲。
(1)结合材料一,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对该案件中各方做法逐一进行评价。①村民与该农业公司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②农业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免租金:
③法院进行调解,达成减免和抵扣租金的结果:
(2)结合材料二,运用复合判断为下一届“轨博会”写两条宣传标语,并分别说明其类型与逻辑性质。
①签合同要规范步骤,更要谨慎对方身份是否真实合法
②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须经双方把缺失条款补正再次追认才有效
③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腾讯公司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公司财产
④当事人签名、盖章合同成立,老干妈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腾讯广告费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买青山”是一种新型农产品交易模式,农户将土地上尚未成熟的农产品提前出售给收购方,由农户继续履行管护义务,待农产品成熟后再交予收购方。
2021年11月30日,杜某求购全某所种植的尚在生长期内的萝卜,双方协商后达成“买青山”合意并签订合同。2021年12月7日起,全某多次通知杜某接收萝卜,杜某予以拒绝。在萝卜交付后的2022年1月16日,杜某称在案涉萝卜中发现灰霉点,电话通知全某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付款。双方发生争执并诉至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双方虽约定了解除合同的相关情形,但未就约定解除情形中“灰霉点”的定义达成一致,杜某某未能证明萝卜存在合同约定的“灰霉点”或者其他病虫害情形,亦未证明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案涉合同。法院判决杜某清偿全某剩余萝卜款并驳回了杜某的诉讼请求。
试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的合理性。①只要消费者和理发店达成一致,订立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②合同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合同部分内容无效
③消费者如果对VIP卡字样不满,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争议
④理发店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受到行政处罚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