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张某侵犯了某服务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②涉案房屋的主人没有遵守合同约定,应向中介方支付违约金
③张某直接与出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④某服务公司提供了合同中的媒介服务,履行了中介人的主要义务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即俗称的“三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据非员工主观过错、经济性裁员的原因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也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
①徐女士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
②合同到期时,徐女士处于孕期,合同应自动续延至哺乳期结束
③女职工怀孕期间,无论何种原因,用人单位都无权解除劳动关系
④徐女士处于孕期,用人单位应依法和徐女士重新签订三年期合同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材料一 2024年1月3日,牛先生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3万多购买一辆A品牌家用轿车,合同约定2024年1月17日提车。到约定时间,商家称无法为其提供A品牌车辆,但可以提供其他牌子的价格相同的轿车。牛先生不同意,认为不合理,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款。汽车销售公司不肯退款,多次与其协商无果后,牛先生无奈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车款并赔偿损失。
材料二 A公司发布招聘信息,要求应聘人员具有本科学历。何某向该公司求职,申请表上写明:本科学历。A公司向何某发出《录用通知书》,其中载明: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及求职证件,经专业机构核查属虚假者,录用通知书将视为无效。同日,何某与 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半年,月工资25000元。半年后,A公司发现何某存在伪造学历问题,遂以何某在应聘时提供了虚假资料为由,向其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返还所获得的工资。何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结合材料一,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法院是否应支持牛先生的诉求。(2)结合材料二,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就该案中双方法律责任进行简要分析。
孝公既用卫鞅,鞅欲变法,恐天下议己。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欻。卒下令。 |
①徙木者把木杆从南门搬到北门属于承诺
②能将木杆从南门搬到北门者给五十镒黄金属于要约邀请
③赏给徙木者五十镒黄金的时候合同成立
④赏给徙木者五十镒黄金的行为遵循了全面履行的原则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①签合同要规范步骤,更要谨慎对方身份是否真实合法
②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须经双方把缺失条款补正再次追认才有效
③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腾讯公司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公司财产
④当事人签名、盖章合同成立,老干妈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腾讯广告费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2017年9月1日,甲先生与乙女士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办了婚礼。10月,甲出资购买了一套新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两人一起搬进新居生活。
2022年6月,李某以100万元的高价向甲求购他的房屋。经过讨价还价,甲同意了李某的求购,并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传真的方式对该房的价款、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交房时间、办理过户时间等主要内容与李某予以确认。8月5日,李某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后,提醒甲某两天后便是约定的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8月6日,乙得知此事,大怒,称房子是他们夫妻间的共同财产,甲无权私自将其出售。甲迫于乙的压力,决定取消与李某的购房协议。李某不同意,要求甲按照原来的约定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认为两人并没有订立合同,双方之前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为此李某与甲产生了纠纷,与甲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分析上述案例,回答以下问题:(1)乙的所说的“房子是他们夫妻间的共同财产,甲无权私自将其出售”是否有法律依据?说说理由。
(2)甲认为“两人并没有订立合同,双方之前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甲的说法是否正确?请评析。
①法院将支持蔡某重新分割家庭财产的请求
②王某应按约定给予蔡某50万元补偿
③“假离婚”违背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扰乱社会秩序
④“假离婚”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王某行为构成重婚
A.①② | B.②③ | C.②④ | D.①③ |
A.9周岁的甲经过讨价还价将自家价值5000元的手机卖给邻居乙 |
B.为了扩大生产规模,甲公司与原材料供货商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
C.甲隐瞒汽车出过交通事故且曾被大修的事实将车卖给不知情的乙 |
D.甲公司以扣押人事档案相要挟与吴某续签劳动合同 |
①是孙某与W企业真实的意思表示
②规定了合同履行和终止的条件
③是双方在自愿诚信原则基础上签订的
④是由W企业主导拟定的,实现了企业利益最大化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唐先生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小唐,小唐从小喜欢阅读言情类的小说和同类型的漫画书。妻子在小唐14周岁时的一天,突然发现自己的零钱莫名其妙的少了200块钱,经反复追问后,得知小唐在11周岁时无意中看到一条“霸道总裁系列漫画”的广告,点进去看了一会后,就要充值才能继续观看。自从看了第一篇漫画后,小唐就沉浸其中。为了能够看到想看的内容,小唐一年半内支付了1466元。
唐先生得知后随即没收了女儿的手机并去找客服讨要说法。经营者却认为,唐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是小唐操作的,且其取得了许可证,弹窗和用户协议中都已经提醒过用户,所以合同是有效的,拒绝退钱。被客服拒绝后,唐先生一气之下,将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经营者应当返还146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唐先生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包括:《霸道总裁轻点爱》《不嫁总裁嫁男仆》《霸道总裁的独宠娇妻》《总裁情难自禁》《吻别豪门老公》等漫画内容以及非常有挑逗性的标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无效,要求经营者退回1466元。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法院判决的合理性,并说明该案例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给我们哪些有益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