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以村民委员会名义与外村村民于某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将该村50亩土地流转给于某经营,流转时间为11年,流转费为每亩每年400元。双方约定,若村民委员会提前收回土地,按剩余种植年限每年每亩600元的标准对于某进行赔偿。朱某离任后,村民委员会以其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私自将村集体土地发包给外村村民于某,侵害了村集体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朱某与于某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无效,并判令于某返还其占有的村集体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2)朱某和于某所订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A.美发店的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律效力 |
B.有约必守、重在履行,美发店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
C.王女士能否享受半价套餐,取决于美发店是否认可 |
D.顾客已满属于不可抗力,可以免除美发店的违约责任 |
2004年,周某与黎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周某房屋一半产权转让与黎某。2007年,周某记述:周某自1993年起得到黎某诸多照顾,并于2004年将房屋一半产权过户给黎某。后周某与黎某全家共同生活,受到悉心照养。而周某女儿何某自2000年后与周某形同陌路。
2015年,周某与黎某签订《以房养老有偿服务合同》:周某自愿于2004年将房屋一半产权无偿赠与黎某,经过十余年来的共同生活,黎某仍一如既往、无微不至地照顾与关怀,故将房屋余下产权以以房养老形式给予黎某。黎某承诺照料周某衣食住行到终老,周某对赠与房屋有终身居住权并以家庭形式居家养老。
2022年,周某因病去世,享年87岁。黎某将周某骨灰安葬于周某原籍。2023年,何某起诉至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周某与黎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判令黎某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何某名下。
(1)结合材料,判断何某对周某与黎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异议是否正确,并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进行分析说明。(2)本案中,法院在积极探索以房养老的新型模式。请你以“以房赠送来换得扶助、长寿与善终”为主题写三点经验总结。
①“拾金不昧”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义务
②寻物启事属于要约,小林有权要求失主履行承诺
③若捡到他人遗失物品不归还,应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④小林父母的观点是错误的,收取酬谢违背了公序良俗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①订立合同应审慎,中介因自身笔误应自担损失
②黄女士的行为有违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③法官应按照当事人真实合意确定合同的内容与效力
④黄女士与中介业务员的微信沟通不可作为本案证据
A.①② | B.②③ | C.①④ | D.③④ |
A.该专利保护期为15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
B.20年保护期满后,任何人均可免费使用该外观设计 |
C.因小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项专利不能授予小王本人 |
D.该汽车制造企业希望以5000元购买该专利的意思表示是要约邀请 |
7 .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近年来,新生代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比显著上升。
案例一 小李毕业后加入某证券公司,口头约定工资1万元/月。在职期间,该公司未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以实习期为由不发放工资。诉讼中,小李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工作档案等作为证据,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两倍工资和赔偿金共20余万元。
案例二 小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培训服务协议,约定公司出资提供培训,且小王需工作满5年,否则应支付违约金。2年后小王向公司表达辞职意愿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解除劳动合同后,小王要求公司返还违约金,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对上述两则案例作出不同判决,对劳动者有何启发?
①上高速时就视为作出了承诺,应该依法履行缴费义务
②拥堵属不可抗力,如因此没能在免费时段驶离则应免责
③故意造成道路拥堵属于违法行为,必将承担刑事责任
④应通过合法途径提出诉求,而不应以违法方式主张权益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①该借条是合法书面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已离婚但应共同承担
③离婚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④债务约定由徐某一人偿还,其妻不必承担偿还义务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A.属于承诺 | B.属于要约 | C.属于要约邀请 | D.是承诺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