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隋唐时期,法律制度有着重大进展。隋文帝令苏威等人制定了具有继往开来性质的《开皇律》十二篇五百条。到了唐代,唐高祖令裴寂、萧瑀等人在《开皇律》基础上制定了《武德律》,并编制了令、格、式,与律配套,开创了唐律的四种形式。唐太宗时,房玄龄、长孙无忌主持对《武德律》进行长达十年时间的全面修订,形成《贞观律》。“凡削繁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旧唐书·刑法志》)唐高宗时,又由长孙无忌、李勒、于志宁等人编纂《永徽律》,同时还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统一注解,附在律文之后颁行天下,具有同等效力。后世将《永徽律》与注疏的合编本称为《唐律疏议》,看作唐律的代表。另外,唐玄宗在开元年间还主持编纂了《唐六典》,被后人登为中国最早的“行政法典”,开了律典分野的先河。
唐律继承了汉晋以礼入律的传统,明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议卷一》),标志着礼制法律化已经达到了很高的程度。唐律的法律形式也已经相当完备,律、令、格、式各有其用。在法律的实施上,唐代统治者强调慎狱恤刑,特别是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有效防止了滥用刑罚。
摘编自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第二版)
材料二 宋代宗族共同体一经构造成普遍性的社会组织,便发挥了强大的社会文化功能。……在隋唐以来等级制度受到各种力量冲击的情势下,宗族共同体……在宗族内部构造一个微型金字塔,于等级中求稳定。……宗族最高首领为族长,族长是族人共同行为规范——宗规、族约的主持者和监督者,是全族的统率。族内发生纠纷时,由族长主持召集族中“宗贤”加以解决,不服统率者,族长有权依照宗规、族约加以制裁。《宋史·陆九韶传》记载道:“九韶以训诫之辞为韵语。晨兴,家长率众谒先祠毕,击鼓诵其辞,使列听之。子弟有过,家长会众子弟责而训之;不改,则挞之;终不改,度不可容,则言之官府,屏之远方焉。”欧阳修在《胥氏夫人墓志铭》中也描述了族长庄严肃穆、令人望而生畏的形象:“每端坐堂上,四顾终日如无人,虽其婴儿女子,无一敢妄举足发声。”
摘编自冯天瑜、何晓明、周积明主编《中华文化史》下册
(1)根据材料一,概括隋唐法律制度发展趋向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宋代“宗族共同体”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