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春秋战国时期,德治与法治之争在思想界体现为儒家与法家之争。
儒家认为人性善,主张德治,提出“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等观点。主张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宣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法家认为人性恶,主张法治,韩非提倡君主不要谈礼义,而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提出“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观点。
(1)概括儒法两家的治国方略,并结合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背景说明产生差异的原因。
材料二 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九刑》,这些法律渗透着“敬天保民”的理念。春秋时期,“铸刑书”标志着中国最早的成文法的诞生。秦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历朝法典多以“律”命名。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是最重要的变化。唐高宗时,以儒经解释历代律文,撰成《唐律疏议》,曾经被儒家经典记载或讨论过的,靠着道德自律和乡里组织调解的各种风俗习惯,都一一披上法律的盛装,闪烁着王法的威严。在唐律律文及疏议中涉及的与不孝相关的条款有107条,占全部条款的21%左右。历代王朝大多以其为蓝本创制法律。它标志着神化皇权、德刑并重、礼法教化的中华法系确立。明清继续“以经注法”,以唐律为蓝本的《大明律》,开创律例合编体例。沿袭《大明律》制定《大清律例》,这些一度纳入科考,儒士常以国律教化乡里,约束民众。
材料三 6世纪查士丁尼编撰的《罗马民法大全》是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也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13世纪英国的《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重申了“法律至上”的罗马法精神。1688年后英国又逐步形成“遵循先例”为基本原则,法官地位突出,判案遵循先例,也可对先例作出新解释,也称为“法官制定的法律”。美国、加拿大等纷纷仿效,形成“英美法系”。1804年拿破仑颁布《法国民法典》,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强调宪法的根本地位。融入了启蒙思想“天赋人权”“理性平等”等成果,形成“大陆法系”。
纵观这些具有代表性的西方法律思想,其具体制度设计上颇具差异,但无一例外的彰显了对个人本位个人价值的强调……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观念仍然是西方社会法治的价值基础。
(2)依据材料结合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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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阅读下列有关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中国古代社会是以“道德为主,法律为辅”的社会治理形式,而地方执法是由地方官员进行的,地方官员往往就是制度的代表。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案件能否得到合理的判断就依赖于地方官员的断案能力及道德水平。对百姓更为不利的是,在当时的案件审判技术限制下,为了能够尽快平息民愤和上级压力,许多封建朝代都将酷刑苛吏合法化,甚至都有一整套的刑具严刑逼供
——摘编自陈杰《中国古代冤案略议》
材料二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代有“禹刑”。周穆王命吕侯制作《吕刑》。春秋时期出现了《刑鼎》《刑书》《竹刑》。战国时魏文侯命李悝制定《法经》,秦朝时被发展为《秦律》。汉高祖命萧何参照秦律制作了《九章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上承秦汉,下启隋唐,《新律》和《北魏律》为代表。唐代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唐律继承了古代立法传统,将各种法规熔为一炉,采取了刑事立法的形式,全部律条都围绕着“罪”和“刑”分别加以规定、解释。唐律规定了严惩十恶,依次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唐律还规定如果赃证已经明确,“理不可疑”,犯人即使不招,也可根据犯罪事实进行判决。《唐律疏议》成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也是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深刻影响着有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摘编自叶孝信《中国法制史》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指出古代中国发生冤案的原因。
(1)根据材料二,概括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主要特点。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怎样防止冤案的发生。
材料一 两汉的经学大师用儒家经义解释现行法律条文,这些注释经过朝廷的批准而具有法律效力,经学与律学关系密切。《唐律疏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直接把礼义道德规范纳入其中一些法律条文,使儒学说法典化。明朝朱元璋“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让民间推荐年高德劭之人向民众宣读并讲解《大诰》《大明律》等,使民众知法畏法,不敢犯法;各地还普遍设立了“旌善亭”,以为表彰劝善之用。最终得以教化大行,秩序安定。
——据陈鹏生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等
材料二 面临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黑暗社会和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严复有鉴别有选择地译述孟德斯鸠的《法意》等经典著作。严复认为,国家民族的繁荣昌盛、人民生活的安定幸福,社会的发展进步,都离不开法治的力量。严复主张依法治国,法律应当维护国民的自由权利,建立一套完整的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机构,以期伸张正义,维护公理。
——林平汉《严复对中国近代法制思想的贡献》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概括严复法制思想的进步性;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唐律疏议》是唐律的精髓和骨干;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敕定的《法学阶梯》既是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罗马“全部法学的基本原理”。
材料一 《唐律疏议》继承了此前数百年的成果,共30卷500条,分列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等12篇,《唐六典》对其内容和性质作了简洁准确的说明:“凡律以正刑定罪”,即有关犯罪和处罚的法律规定。《唐律疏议》开篇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晨昏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因此在关于斗、杀、伤等的规定中,同一种行为甚至可能出现“尊长不坐、卑幼处斩”的判罚。当然,《唐律疏议》仅仅是唐代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其他法律形式还有令、格、式等,均由中央最高权力机构和它的代表皇帝发布。《唐律疏议》被宋元明清所继承,为东南亚诸国效仿,直至近代面对侵略被迫“变法”,中华法系才最终瓦解。
材料二 帝国五大法学家的部分学说经整理后,集中于《法学阶梯》《学说汇纂》中,和“法律、平民或元老院决议、皇帝的敕令和长官的告示”一样,可直接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法学阶梯》共4卷,涉及“自然人和家庭法,物权及遗嘱,法定继承、债务契约以及由侵权所生之债和诉讼”等内容。《法学阶梯》开篇说:“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实际上,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但第三编开头又接着说:“关于人的法律的主要区分如下:一切人不是自由人就是奴隶。”《法学阶梯》随帝国衰败而逐渐湮没,但人类开始迈向近代时,它和罗马法的其他部分被重新发现并开始复兴,最后加入到近代欧洲大陆法系之中。
——均摘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概括《唐律疏议》和《法学阶梯》的特点。(2)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唐律疏议》颁布的历史背景。
(3)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法学阶梯》的影响。
古代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很大,但其中仍存在着共性。
材料一 獬豸(传说中的独角兽)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象征。它怒目圆睁,透着威严,能辨是非曲直,能识善恶忠奸。当人们发生冲突或纠纷的时候,獬豸能用角指向无理的一方,令犯法的人不寒而栗。汉代司法官员头上带的法冠就叫“獬豸冠”,清朝监察御史和按察使所穿的补服前后皆绣有獬豸图样。
中世纪以来,在西方法院的大门外,人们常常会看到蒙目女神的雕塑。她神情肃穆,一只手拿着宝剑,另一只手持着天平。她的双眼被布紧紧蒙住,这样就可以靠理性而不是情感和直觉来明辨是非。这位女神的造型实际是混合了希腊、罗马神话中诸位正义女神的形象,成为西方法律文化的象征。
——摘编自彭丽《蒙目女神与独角兽一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
材料二 中华法系以中国古代伦理法为基础,特色鲜明。从李悝著《法经》起,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兼有行政和诉讼等诸方面的内容,诸法合体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集中于皇帝手中。保护与管理农业生产一直是古代法律的重要内容。
——摘编自刘艺工《试论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
(1)依据材料一,指出古代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共性。
(2)依据材料二,分析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
材料1901年内外交困的清廷不得不下诏变法,年已花甲的沈家本临危受命修订旧律,针对当时盲目崇外与排外的两种法律心态,他秉着“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谓之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谓之愚”的观念,历经十余年最终推动《大清新刑律》颁布。该法典废除了传统的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恶法;大量删减传统律例的死罪条款,将死刑的执行方式由公开执行改为在专门场所执行;打破旧有的法律差别,积极推进男女同罚、满汉一致与身份平等。虽然从大端而言,这仍是一部旧式的刑法,但正是这部过渡时期的法典的制定意味着传统法制创新的开始。
——摘编自陈新宇《沈家本:中国近代具体法治的践行者》
(1)根据材料,概括沈家本修订旧律的基本主张,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政府修订旧律的时代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沈家本在法治方面的贡献。
材料一 宋初统治者惩五代之弊,将重建礼制作为恢复秩序的重要环节。建隆元年,宋太祖君臣详定宗庙制度,厘定牲牢等级,恢复封禅、籍田等各项重要礼仪制度。开宝四年,太祖命刘温叟、李昉等人以唐朝旧典为基础,编修《开宝通礼》。太祖对礼官的出身颇为看重,选任时须“以诸道前资宾幕、州县京官、黄衣、诸司守选人充”,同时核查其出身、履历。因士庶之家车服多有逾僭,宋太宗下令对“冠服、居室、器用、车马之式”作出规定,后又厘定鞍髻、服带、头巾等制。雍熙二年,太宗获悉岭南有“不循教义,有亏礼法”的风俗,便下诏诸州长吏严加训诫,革除杀人祭鬼、病不求医及僧侣置妻等陋俗。太宗亲自书写《孝经》碑刻,以示重视孝悌之道。对于有孝行的个人则加以旌表,还在民间访查德业纯茂之人,推举入官。
——摘编自陈峰等《宋初两朝礼制的重建及其历史影响》
材料二 现代立宪国家,无论君主共和,皆有政党。其投身政党生活者,莫不发挥个人独立信仰之精神,各行其是。……孔子生长封建时代,所提倡之道德,封建时代之道德也;所垂示之礼教,封建时代之礼教。……封建时代之道德、礼教、生活、政治……于多数国民之幸福无与焉。……共和思想流入以来,民德尤为大进。……袁氏称帝,冯、段诸公,竟不以私交废公义,唐、蔡、岑、陆,均功成不居。……国民党人,苦战余生,以尊重约法之故……此非共和范为民德之效耶?
——摘编自陈独秀《孔子之道与现代生活》(1916年《新青年》第2卷第4号)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宋初重建礼制的措施及积极影响。(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陈独秀批判儒家礼义的时代背景。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礼乐文化的时代价值。
材料一 中国古代“公民间关系”或“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要表现为家族成员及邻里间的关系,而调整这种关系的规范人们多以“礼”称之。有学者从法的视角这样论述了“礼”:“礼”在中国固有法系的观点上,除去其为道德的规律及当代社会意识的结晶以外,就是最早的政事法和民事法。就“民事法”部分,礼不仅内容丰富而且形式多样。就内容而言,礼不仅有“定分止争”的作用,而且还肩负“导人向善”的使命。梁启超言:“‘礼云礼云,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敬于微眇。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孔子以为礼的作用可以养成人类自动自治的良习惯,实属改良社会的根本办法,他主张礼治的主要精神在此。”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也对中国的法律作了这样的评价:“在别的国家,法律用以治罪,而在中国,其作用更大,用以褒奖善行。”
——摘编自马小红《中国古代社会的“民法”智慧》
材料二 罗马法在其最早的十二铜表法时代,就已经有了“公法”与“私法”即“民事法”的区分。罗马帝国时代的法学家认为“公法关乎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罗马史》指出:“对罗马人来说,法律首先不是如同我们所理解的那样,并非国王对于所有民社成员发布的命令,而首先是构成国家的各权力代表以说明和反驳的方式所缔结的契约。”从一开始,罗马法就打着鲜明的契约烙印,正是这种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某种隐性契约关系,而非国王对臣民的命令,才是公法私法区分的逻辑起点。公法所调整的行动,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而私法调整的行动,则依照当事人自身的意愿进行,它顺着自由的自生自发秩序在合作中扩展,这或许正是辉煌的罗马之秘诀所在。
——摘编自萧瀚《罗马法一权力边界观念的起源》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民事法”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中国古代民事法相比,古代罗马“私法”所具有的不同特征,并分析其影响。
材料一 自战国、秦汉以来,随着官僚体制的不断完备以及皇权的加强,“以言代法,以言入法”的趋势也进一步加强。中国古代的法制一直是以家法为基础去构建国法,古代的法制名义上是公器,目的是彰显王者为政之信,布大信于天下,以期政通人和。学术界经常以“以礼入法”“以法入礼”来描述中国古代礼制与法律制度长期的杂糅并用、互为表里、互相促进的发展趋势,简称“礼法合流”。
——摘编自赵旭《唐宋法律制度研究》
材料二 英国是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之一,判例法是英国法的一个典型的特征。在一部介绍英国法律的著作中,实体法仅占1/10,大量的内容是介绍其法院组织、管辖权力划分以及诉讼程序。由于苏格兰和北爱尔兰成为联合王国的组成部分,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尊重上述地区人民的传统,英国国会在立法时充分考虑这些地区的特殊性。
英美法系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始终是以英国为中心向外传播的。随着英国对外扩大势力范围,英国法也扩散到世界各地。
——摘编自王菲《外国法制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形成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英国法律不同于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并说明英国法律的作用。
材料一 两宋时期,民间诉讼空前增多,显现“尚讼”风气。江南东路的歌州(今安徽敏县),“民习律令,性喜讼,家家自为簿书,凡闻人之阴私皆记之,有讼则取以证。其视入独牢,就桎梧犹冠带偃簧,恬如也”。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的思想观念随之改变,“义利双行”甚至“重利轻义”的财富观取代了传统的“重义轻利”观念,面对日益复杂和频繁的经济纠纷,人们更注重维护、争取自己的利益。然而,统治者并没有看到民间“尚讼”的真正原因,而把这种现象归结于顽劣之民的无事生非,或者是一些奸猾之徒的教唆挑拨。事实恰好相反,“尚讼”之风的出现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司法公正的实现,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摘编自游彪著《宋史》
材料二 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在中国攫取领事裁判权,一方面破坏了中国完整的司法权,另一方面又将诉讼制度带到中国,律师职业市场也随之出现。清政府为了谋求废除领事裁判权并使自己在国际交往中与他国处于平等地位,也不得不主动改革中国传统的法制。与此同时,近代社会经济的转型也带来了大量的近代法律服务需求。为切实保护中国人的利益,部分有识之士开始提出中国应该向西方学习,培养自己的律师,建立律师制度。1909年,清政府颁布《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次年又颁布《法院编制法》,这两部法律均在条文中对律师代理、律师辩护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912年9月12日,民国北京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全国性的律师法规《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中国近代律师制度正式确立。
——摘编自朱英《中国近代史十五讲》
材料三 18世纪下半叶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犯罪数量的不断增加,传统诉讼制度的缺点也逐渐凸显。传统诉讼制度下诉讼代价是比较昂贵的,盗窃案件的诉讼程序包括发现失窃、逮捕罪犯、诉讼开始和最终判决四个部分,所有程序都需要受害者参与,这就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除了花费受害人大量时间和精力,诉讼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平均费用大概是20至50英镑。这种传统的诉讼制度给受害人诉讼时带来了很多困难和不便,不利于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罪犯来说却是一种逃脱法律惩治的机会。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对工业革命时期英国社会的犯罪现象起到了推动和纵容作用。
——摘编自徐爱国《西法肆言》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两宋时期诉讼之风盛行的原因。(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述宋代与晚清时期诉讼发展的主要区别并说明晚清时期诉讼发展的影响。
(3)根据材料二、三并结合所学知识,从“诉讼制度与时代变迁的角度”,结合中外近代史相关史实进行评述。
材料一 西方监察专员制度始于1809年,是一个由宪法或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或国会决定的、由一个独立的高级官员负责的办事机构。监察专员制度的主要目标是改进公共行政和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后因保护人权、反腐败等需要,监察专员逐渐向地方政府、国际组织、公司以及非政府组织、大学扩展。监察专员制度主要有三大功能:一是监察专资采取非司法方式解决行政机关与普通公民之间的行政争端;二是监察专员通过约束政府权力,弥补司法系统对行政权约束的不足;三是监察专员通过为普通公民提供及时救济,保护公民的相关权利。监察专员制度逐渐与各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合流,成为各国加强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摘《西方监察专员制度对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启示》
材料二 洪武十五年,明朝在中央设都察院,后升为正二品衙门,集纪检、组织、公安、司法职能于一身。为了监察中央六部的活动,还创立了六科给事中,并建立了御史巡按地方的制度。明朝监察制采取“以卑临高”的制约机制,赋予监察文武百官的大权,有事可以直除天子。监察官的选拔非常严格,非进士不能录用,使监察官的职位显得十分尊崇,升迁也非常快。明朝的监察制度具有动态机制,采取定期与临时相互交替的巡按方式对地方官员进行考察监督。
明代监察制度只赋予监察官“弹劾权”,对贪官的惩治取决于皇帝的好恶与喜怒,随着封建制度的日益衰败,最终沦为统治阶级集团内部争权夺势、党同伐异的工具,从而失去了澄清吏治的制衡作用。在明世宗嘉靖至明神宗万历的近百年间,无论是监察官还是被监察的廷臣,都高举着效忠皇上与反腐败的大旗,相互攻讦,形成了东林、齐、楚、浙四党交恶和内阁、吏部与言官三足鼎立的局面。
——摘《制度不是万能的——杂谈朱无璋反腐败和明朝的监察制度》
(1)根据材料一概括西方监察专员制度的主要功能。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并分析其作用。
(3)综合上述材料,从政治体制的角度分析两种监察制度产生不同结果的原因。
材料一 中国古代法律的演进轨迹有自己的特色。宗法家族社会的发展,是“礼治”的坚实基础;而集权官僚政体的巩固与壮大,则继续呼唤着“法治”。秦律规定:“父盗子不为盗”,“子告父母,告者罪”。西汉以后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和法家化表现为确立族权本位(礼治)与皇权本位(法治)的双向法统。《唐 律疏议》开宗明义在“名例”篇的序言中宣布:“德礼为政教之 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中国古代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凡涉及民事纠纷、经济权益,国家均视为“细故”,尽量用调解而非法律解决。
——摘编自武树臣《法家法律化通论》
材料二 1902年沈家本被清廷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他力主“变法图强”,近可以收回治外法权,远可以跻身于世界强国之林。他确定了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为修律指导思想,起草新式法律《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商律草案》 《国籍条例》 等,基本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由他制定的《破产律》完全抄自日本破产法,但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运行机制产生严重抵捂而流于具文。他还亲自编译教材,创设法律学堂,造就司法.人才。晚清政治改良的最终失败,使修律与司法改革未能达到预期结果,但却推动了近代法律的转型发展。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法律转型》
材料三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1982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摘编 自李正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史(1949~2019)》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律建设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近代法律建设的新变化并分析其原因。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新中国成立后法律建设的意义。
材料一 《唐律疏议》中有十恶重惩原则,如谋反:“谓谋危社稷”。然王者…奉上天 之宝命……为子为臣……将起逆心故曰“谋反”。如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 母……”。如大不敬,指对帝王不尊敬的言行,为帝王配制药物有错误,为帝王做饭菜误犯食禁,无礼对待帝王派遣的使者。如不孝,指对直系尊亲属有忤逆言行;居父母丧时嫁娶作乐,脱去丧服,改着吉服。如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此外还有八议原则: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八种人犯罪“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以及刑事责任年龄及老幼废疾减免刑法原则(七十以上老人,十五 以下儿童),死刑复议原则等。
材料二 1905年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是一桩具有代表性的重要劳工权益案。当时,经过工人阶级的艰苦斗争,纽约州议会终于通过一项法律,禁止面包房老板让雇工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一个叫洛克纳的老板第二次违反这一法律时,法院对他处以50美元的罚金。洛克纳不服,最终把这个案件上诉到了最高法院。洛克纳的辩护律师声称: 纽约州的这项立法偏袒工人,损害老板,因此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14条中“平等保护条 款”。而且,宪法第5条修正案,也禁止各州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权,而“程序”就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而建立。19世纪末的美国,资本权力几乎决定了一切。这期间,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例确立并发展了这一原则。因此,经过激烈的辩论,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判洛克纳胜诉。
(1)结合材料一和所学,对《唐律疏议》的原则进行简要说明。
(2)结合材料二和所学,概括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