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唐律疏议》的部分内容
篇序 | 内容 |
第二篇《卫禁律》 | 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 |
第四篇《户婚律》 | 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
第五篇《厩库律》 | 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
第六篇《擅兴律》 | 主要是关于士兵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掌控军权并控制劳役征发 |
第七篇《贼盗律》 | 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的行为,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
第十一篇《捕亡律》 | 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逃亡的士兵、丁役、官奴婢,以保证封建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及社会安全 |
材料二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的部分内容
编序 | 内容 |
第一编 | 谈人:论述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人的资格,以及婚姻权和家庭权 |
第二编 | 谈物:论述物的概念、物的划分 |
第三编 | 论遗嘱继承方面的问题,然后开始专门讨论债的问题 |
第四编 | 讨论诉讼问题 |
——据金歌《中外名著博览》整理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律疏议》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律疏议》和《法学阶梯》的异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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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第三表: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带或脚镣,但重量最多为十五磅,愿减轻者听便。
第五表: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第六表:凡主张缔结“现金借贷”或“要式买卖”契约的,负举证之责;缔结上述契约后又否认的,处以双倍于标的罚金。
——《十二铜表法》
材料二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宸”借指帝王所居,又引申为王位、帝王的代称)衷,曹司不敢与夺。
——《唐律疏议》
材料三 第二条 第三款: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联邦的情况,并向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供其考虑:在特殊情况下,他得召集两院或其中一院开会,并得于两院对于休会时间意见不一致时,命令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期为止:他应接见大使和公使;他应注意使法律切实执行,并任命所有合众国的军官。
——《美国1787年宪法》
材料四 “法治”的本质不是“治民”,而是“民治”,是人民当家做主治理国家、行使民主权利的形式和保障;应当把法律看成是人民自己创造出来用来规范自己行为、保障自己权益的社会公约,是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工具,它具有至上的权威。
——童光政《二十世纪中国法制文明的演进》
(1)根据材料一、二,分别指出《十二铜表法》与唐律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回答美国1787年宪法坚持的原则是什么?并分析美国是怎样实现把总统“关在笼子里的梦想”的?
(3)材料四中的“民治”在中国的近现代社会都努力去落实,请写出中国近代至建国初期关于“民治”的三部主要法律名称。
材料一 礼起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教仪式,进入阶级社会后改造成体现等级秩序的行为规范。西周初,实行礼制,礼成为国家运转的大法。按照儒家思想,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以道德规范为基础,并按照伦理道德原则来评价立法、司法和执法的优劣。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儒家学者以经义注释和施用法律之后,儒法会通合流加速,礼与法的关系形成“本”与“用”的关系。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礼有治国、理家、律己的功能,礼刑结合、儒法会通,成为中国古代社会长治久安、国家治理的关键。
——摘编自冯玉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与特点》
材料二 近代以来,西方各国在继承传统法律思想的基础上,融合了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资产阶级思想,制定了各自的法律制度。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规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法律中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天赋人权”和人人平等的思想,注意保护个人的各种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为了保证从立案到审理再到判决的每个程序的公正公开,建立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从普通民众中产生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和判决,使民众能够直接参与法律事务。
——摘编自《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先秦至汉代“礼”的功能的变化,并简析汉代礼法关系变化的时代背景。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近代西方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并指出其积极意义。
材料
序号 | 史料 |
① | “夫以爱民用民,则民之不用明矣。夫至用民者,杀之危之,劳之苦之,饥之渴之。用民者将致之此极也,而民无可与虑害己者。明王在上,道法行于国,民皆舍所好而行所恶。” |
② |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
③ | “政有三品:王者之政化之,霸者之政威之,强者之政胁之。夫此三者,各有所施,而化之为贵。” |
④ | “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而民莫敢为非,是一国皆善也。” |
材料一 汉文帝废除了刻面、割鼻、斩左右趾等刑罚,景帝时规定八十岁以上、八岁以下和孕妇等应被审讯关押的,都不得加械具。平帝时规定,对“从坐”妇女免于拘捕和监禁,男子八十以上、七岁以下除非重罪,均可免刑或减刑。刑法中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阿党”(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与“附益”(中央朝臣外附诸侯),均为重罪。武帝时还制订了《酎金律》《左官律》,来制裁诸侯在祭祀宗庙时贡金不合标准、舍弃朝廷而奉事诸侯等行为。在司法判决中,盛行以《春秋》的精神作为解释法律和作出判断的基本原则。许多经学大师纷纷以经解律,东汉时许慎、马融、郑玄等人各立门户,歧见增多,以至于朝廷出面规定了郑玄注经解律的正统地位。
——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
材料二 公民法主要适用于罗马公民,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方面。从共和国后期到帝国前期,罗马由一个城邦国家变成了地跨三洲的大帝国,新的地区不断被并入它的贸易和交通体系中。罗马法也由公民法发展到万民法,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与外邦人之间关系,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注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罗马法虽然允许使用酷刑,但只是作为审判过程中的补充性和最后的措施,实施的前提包括:只针对死刑犯罪;没有其他手段发现真实;对犯罪的指控充分和适当。20岁以下与60岁以上者、孕妇和育儿母亲免予酷刑。
——于贵信《古代罗马史》
请回答:
(1)根据上述材料,概括中国汉代和古罗马各自的法制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两国法制特点产生的社会背景。
材料一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殷周时期在法律思想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在春秋战国的社会大变革时代,法律思想得到了充分发展,诸如德治、人治、法治、礼治、德刑关系等法律思想都在这一时期确立。经过争鸣和辩驳,各学派相互借鉴与吸收。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逐渐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董仲舒神化皇权、改造新儒学,契合了统治者加强统治、维护大一统的需要。《唐律疏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历朝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摘编自付银《中国近代法律观念的转型》
材料二 鸦片战争加速了中国传统法律的转型。龚自珍、魏源等从自救的角度对清朝的律例与司法制度展开了批判。林则徐首倡“睁眼看世界”,主持编译了《各国律例》。1902年,英美等国表示,如清政府改变司法现状“皆臻完善”,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清政府不得不“参酌各国法律”,修订现行律例。1905年,清政府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典为立法模式,大规模移植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开始法典编纂工作。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
——摘编自石田琢智(日本)《中日法律的近代转型的比较分析》
材料三 罗马法学家区分了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国家和公共权力,私法则调整个人权利义务。罗马法给予私权完备的保护。而中国思想家则倡导家国一体、公权至上。这种对法律属性的分类和对公私权关系的认识,导致了中西法律进化之路开始循着不同方向发展,即中国法律走的是一条从氏族到家族再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公权始终优于私权;西方法律则走的是从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到个人的个人本位道路,逐渐形成尊重私权的传统。
——摘编自张锐智、田大川《罗马法学家关于公法私法划分的意义与启示》
(1)根据材料一和所学知识,归纳古代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特点,并分析产生这些特点的原因。(2)根据材料二和所学知识,分析近代以来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向近代法律制度转型的原因。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分析中西法律走上不同道路对历史发展产生的积极影响。
材料一 11世纪后期,《查士丁尼法典》一经发现,便引起人们的关注,许多人开始积极投身于对法典的研究之中。其中,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闻名欧洲,该大学逐渐取得欧洲法律学教育的领导地位,其全盛时期有来自欧洲各国的学生约一万多人,声名远播,在长期的教学活动中,不同的法学流派也开始出现,其中最著名的法学学派有注释法学派和疏证法学派,通过他们的努力,中世纪的时代精神得以与古典时代的罗马法相融合,使得罗马法更加适合中世纪的历史实际,从而为欧洲各地接受以及在法庭审判中实际使用罗马法准备了条件。
——摘编自陈勇《查士丁尼法典评析》
材料二 古罗马法学家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如果说国家的公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那么私法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且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在今天这个大工业和铁路的时代,人们可以把旧的封建法权形式的很大一部分保存下来,并且赋予这种形式以资产阶级的内容,甚至直接给封建的法律名词加上资产阶级的解释;人们也可以将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以及它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如买主和卖主、债权人、契约、债务等)所作出的无比明确的规定作为基础,在资产阶级大革命以后,创造像法兰西法典(《法国民法典》)这样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
——摘编自【德】恩格斯《路德雏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查士丁尼法典》对中世纪法律的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近代西方国家私法发展的两条主要途径及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