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国家废除了长期以来的人丁税 | B.政府实行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 |
C.国家对农民人身控制松弛 | D.小农经济不断发展的结果 |
A.社会动荡引发的民户流动 | B.商品经济发展带来的人口迁移 |
C.经济重心渐趋南移的挑战 | D.藩镇割据造成的国家收入锐减 |
A.适应了国家赋税制度实际需要 | B.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得以普遍推广 |
C.持久性地维护了封建小农经济 | D.构建起较为完善的地方治理体系 |
出处 | 规 定 |
《二年律令·置后律》简379 | 代户承产:寡妻代户之后,就拥有了田宅等财产。 |
《二年律令·户律》简337—339 | 招赘守产:“孙死,其母而代为户。"但国家明令规定不能驱逐公婆,也不得招 赘娇入家,更不能用其他方式转移从她儿子处继承的财产。 |
《二年律令·置后律》简387 | 改嫁失产:寡妻再嫁为人妻,应与死亡情况相同,将失去代户资格,按法定顺序由其他合法继承人继承户主。 |
A.实行严刑峻法维护封建王朝统治 | B.赋税制度发生重大变革 |
C.“编户齐民”权利与义务的结合 | D.按照人丁资产征收户税 |
A.减轻了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 | B.保证农民生产时间 |
C.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 D.催生新的经济因素 |
材料一 秦朝采用户籍制度。 在秦国及秦皇朝时期,并不是所有民户都允许单独立户,允许立户的要求:第一,必须不是商人、开客店者及赘婿、后父。第二,立籍的对象必须是土地的拥有者或是官府授田的对象。秦时除有一般的民户户籍外,还有其他不同类别的特殊户籍。民户户籍有两种:“敌秦人”和外来人。除此,还有官吏的“宦籍”,官吏子弟的“弟子籍”,有爵者的爵籍,属于王族的“宗室籍”,属于贾人的“市籍”及其他贱口的户籍等。凡列入“弟子籍”者,既有被任用为官的权利,又有某种免役的特权。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材料二 唐代前期实行的基本赋役制度是 租庸调。据《通典》记载,天宝十四年(755年)全国总人口为52 918309人,其中不负担租庸调的竟有44700 988人之多。建中元年(780年),德宗下令:“令黜陟观察使及州县长官,据旧征税数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其鳏寡悖独不支济者,准制放免。共丁租庸调,并入两税。”两税按户等征钱,按田亩征米粟,租庸调和其他杂税一概并入两税,即所谓“租腐杂徭悉省”,改变了过去“日输月送无休息”的情况。行两税法后,“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
——摘编自张帆著《中国古代经济简史》
(1)根据材料一,概括秦朝户籍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唐代两税法实施的背景及其引发的赋税变化。
材料 唐代初期,延续北朝和蜻代的均田制,把政府控制的田地平均分配给失去土地的农民,但政府分配给失地农民的田地只是全国土地的一部分,大量土地被王公贵族和官员占有。唐初财政收入主要依赖对均田农民征收的租、庸、调。唐初的“租庸调”,不管农民资产的多寡,都统一按照一个标准来纳税,即人口。到了唐代中期,土地兼并愈来愈严重,愈来愈多的田产都集中到那些不用缴纳田赋的官僚、豪强、大地主手中,但“租庸调”的税制却依然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造成税负不公平的加剧和膨胀。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鉴于“租庸调”税制极为严重的弊端,实施了“两税法”改革。所谓“两税”,并非是指两种税收,而是指田赋在夏、秋两个固定的时间统一征收。“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不管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只要在当地拥有田产,就必须按照田产的多寡来缴纳田赋。而且“两税法”以钱计税,再换算成实物来缴纳,开启了以货币计税的历史先河。
——据梁盼《唐代的税制改革》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租庸调”税制的弊端,并指出租庸调制与两税法的不同之处。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实施两税法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