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中美、中苏和美苏力量对比的新变化 | B.中国领导人对大规模战争的预断 |
C.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来 | D.现代化建设从高速到高质量变轨 |
A.消除了郡县官吏贪腐 | B.加强了君主专制统治 |
C.提高了基层治理能力 | D.加剧了农民经济负担 |
材料一 以茶易马,从唐宋朝代起,即被认为是一种强有力的“制夷”手段。明王朝对此则格外重视,据《明史·食货志》记载:“番人嗜乳酪,不得茶,则困以病。故唐、宋以来,行以茶易马法,用制羌、戎,而明制尤密。”毕振姬在《西北之文》一书中也指出,明“洪武于洮河、河州、西宁各设茶马司,内贮官茶……酌为一代之制……”西番史三百年不侵不叛,皆由于此。
——摘编自林永匡《明清时期的茶马贸易》
材料二 入清以后,蒙古、新疆等地尽入版图,前朝的边茶政策已不合时宜。于是清政府改弦更张,以边政和财政为着力点。一般情况下,清政府并不限制对边疆民族地区的茶叶供应,但当边区发生反抗或叛乱时,边茶禁运又会成为清政府治边的选项。对于内地与边疆地区以茶叶为主的贸易,清政府更多的:是进行规范和鼓励,如乾隆二十四年,清军统一天山南北地区后广泛开展屯田活动,为解决屯田军民的日常生活用品问题,清政府积极发展内地与新疆的贸易。内地茶商从张家口、归化城将茶叶贩至新疆古城,分销于天山南北地区,然后从古城“将米、面各物贩回北路,以济乌里雅苏台等处”……以川藏茶叶边销为例,“岁约征银十数万两”,清政府将所征茶税用于支付它赏达赖喇嘛银两,修缮寺庙经费以及泰宁协军饷,等等。
——摘编自何强《边政与财政:边疆治理视域下的清代茶叶边销模式》
(1)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明清时期边茶贸易的异同,并分析清代边茶贸易政策调整的背景。(2)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清朝边茶贸易政策所带来的影响。
A.人民大众反抗封建专制 | B.战争冲突阻碍思想解放 |
C.宗教改革势在必行 | D.民族意识艰难觉醒 |
A.严刑峻法的社会治理方式 | B.关注社会习俗对法律的影响 |
C.文书制度走向规范和完善 | D.重视保障国家信息的安全性 |
宋元时期关于粉壁内容的部分文献记载
出处 | 描述 |
《苏轼文集》 | 愿公明以告诸邑令佐,使召诸保正,告以法律,谕以祸福,约以必行,仍录条粉壁晓示,且立赏召人告官。 |
《宋会要辑稿》 | 今欲县委县丞, 如均税事体,置丁税一司…仍抄录人名, 逐乡置粉壁,大字书写, 晓示通知每岁一易。 |
《通制条格》(元) | 违犯之人,初犯痛行断最,于门首泥置粉壁, 书写过名。若三年改过,许令除籍。 |
A.推动了乡约与法律的合流 | B.维护了基层社会稳定 |
C.完成了法律的体系化建构 | D.提升了社会治理能力 |
虽置郡县,而言语各异,重译乃通。……后颇徙中国罪人,使杂居其间,乃稍知言语,渐见礼化。 | 《后汉书·南蛮传》 |
远夷之语,辞意难正。有犍为郡掾(官职)田恭(人名)颇晓其言,臣辄令讯其风俗,译其辞语。 | 《东观汉记》 |
越裳,南方远国也。译谓传言也。道路绝远,风俗殊隔,故累译而后乃通。 | 《汉书·平帝纪》 |
A.致力制度变革 | B.促进民族交流 | C.推动疆域扩展 | D.完成文字统一 |
A.提高官员文化素质 | B.彰显统治合法性 |
C.树立本朝典制权威 | D.完善三省六部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一九五〇年四月十三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结婚 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A.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 | B.顺应了土地改革的时代需求 |
C.根除了封建婚姻观念 | D.巩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成果 |
材料一
内容 | 出处 |
周道既衰,穆王眊荒,命甫侯度时作刑,以诘四方。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髌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盖多于平邦中典五百章,所谓刑乱邦用重典者也。(墨、劓、髌、宫、大辟都是残害肢体的肉刑) | 《汉书·刑法志》 |
汉文除肉刑,善矣,而以髡笞(kūnchī剃去须发,鞭打身体)代之。 | 《文献通考》 |
——改编自吕思勉《中国通史》
材料二 明清时期恢复隋唐“三法司”制度,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主管司法事务,但三者的分工已经发生变化,改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命天下诸司刑狱,皆属刑部,都察院详议平允,又送大理寺审复,然后决之”。以后,刑部成为主要的司法机关,大理寺则是复核机关。由于刑部总管司法而事重,所以在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刑部按省区划分增设12属部,后定为13清吏司,分管中央各部门和各省刑名案件。清代增刑部下属为17清吏司,并规定外省刑案一律由刑部复核,非特旨允许,大理寺和都察院不必过问,三法司会审也要由刑部主稿。
——摘编自韦庆远、柏桦《中国政治制度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汉初刑罚改革的背景。(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明清中央司法行政制度加重刑部事权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