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章节选题 > 选择性必修1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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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共计 7 道试题
1 .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论中国政治制度,秦汉是一个大变动。唐之于汉,也是一大变动。但宋之于唐,却不能说有什么大变动,一切因循承袭。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材料二:唐初每事先经由中书省,中书做定将上,得旨再下中书,中书付门下。或有未当,则门下缴驳,又上中书,中书又将上,得旨再下中书,中书又下门下。若事可行,门下即下尚书省。尚书省但主书填“奉行”而已。

——《朱子语类》


(1)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材料一中秦汉和唐朝政治制度“大变动”分别指什么?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唐初三省的职能及其特点。
2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1160年,四川总领所调利州路民夫3万余人转运军粮, “令诸州守贰以民间产力高下品差(田产)……民间一夫之费为七八十千,雇夫以行者又倍”。孝宗时在四川“巴、蓬、剑、阆,上自三等,每户有出一夫者,出两三夫者”。淮南地区,据黄翰所言, “起夫一事,官司敷之税户,税户抑勒佃户。……佃户以为投之死地,父子夫妻相顾号泣而后行”。南宋法条规定: “其支移(民户将税粮送往指定地点)非急切及军期,而人户愿纳支移物价、脚钱者,听。” “诸人户税租应付他处输纳、而愿就纳本县者,转运司量地里、定则例,令别纳实费脚钱。”

——摘编自柳平生等《南宋时期摊丁入亩演进轨迹及内在机制考析》

材料二   “摊丁入亩”制度自康熙末年首先在广东、四川试行,雍正二年起在直隶正式实行,之后相继在各省推行。到乾隆四十二年,贵州实行“摊丁入亩”,全国基本上完成了这一赋役制度的改革。同时,各地在实行“摊丁入亩”制度的过程中,也进行了清理土地和统计人口的工作,并在雍正十二年重修了《赋役全书》,使清政府更好地掌握了全国的土地和人口情况。从推行后的税率看,一般地多丁少的省份摊丁银税率低;丁多地少、人口密集地区摊丁银税率高,所以原则上是“原税重者加税轻,原税轻者加税重”,各省整体税负相对均衡。

——摘编自王郁琛《“摊丁入亩”制度的历史透视与现实启示》


(1)根据材料一,概括南宋力役征调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朝“摊丁入亩”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的历史原因。
2024-03-25更新 | 14次组卷 | 1卷引用:北京教能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3-2024学年高二3月月考历史试题
3 . [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1911年,清政府认识到“宪政之进行无不以户籍为依据”,在参考东西各国之良规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户籍法》。该法将户籍吏、户籍局置于突出的地位,反映了政府在观念上仍视户籍为人口统制的手段,强化户籍统制的功能。该法还将表现欧美个人主义的个人身份证书和体现中国家族主义的传统户籍相结合,剔除了传统户籍中资产登记项目。户籍开始成为传递人口信息、个人私权保障的工具,而不再纯粹是国家管制人口的工具。该法既规定了民众有呈报户籍之义务,也规定了民众对户籍吏的处置不当行为有提起诉讼抗告的权利,废除了以往民众只是义务载体的陋习。这部法规既摈弃了传统户籍的国家主义和身份标志,也废弃了之前盛行的保甲户籍,确立了户籍管理形式的统一、平等和保障私权的近代户籍管理原则。

——摘编自姚秀兰《中国近代户籍变革探析》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户籍制度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清末户籍制度改革。
2023-08-30更新 | 117次组卷 | 3卷引用:北京市第八十中学2024届高三10月月考历史试题
4 . 法律与社会

材料一   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被誉为“中国法制史研究发展中最重要的一个里程碑”。该书成书过程中广泛采用了《汉书》《晋书》《旧唐书》中的《刑法志》篇目及相关的人物列传,又大量引用了《唐律疏议》《明律例》《清律例》等。此外,像《颜氏家训》、宋代钱易的《南部新书》、苏洵《嘉祐集》、明代祝枝山的《野记》等私人撰述也被大量征引。该书运用家族、婚姻、阶级、巫术及宗教这些社会史的范畴,将中国古代自汉至清2000多年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分析,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以及这种精神和特征的变化轨迹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解释,由此而形成了一种新的学术研究体系,它可以被称为“法律社会史”。

——摘编自王健《瞿同祖与法律社会研究—瞿同祖先生访谈录》等


(1)依据材料一,举例说明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成书过程中所采用文献史料的类型,概括这部著作的编纂特点。

材料二   中国法律并不是自上古时代以来即为儒家思想所支配。秦、汉的法律是法家所制定的,其中并无儒家思想的成分在内。曹魏而后每一新的朝代,必制订一套本朝的法律。法典的编制和修订落入儒臣之手,于是他们把握时机,可以大刀阔斧的方式为所欲为,有更多的机会尽量将儒家之精华“礼”糅杂在法律条文里,一直到法律全部为儒家思想所支配为止。此种程序自魏晋便已开始,而北魏尤其是一大关键,至南北朝已大体完成,不待隋、唐始然。比如晋代时期出现的按照“服制”定罪、父母诉子不孝处死;北魏时期对于犯死罪者祖父母、父母老又无亲戚赡养可以免除死刑等。

——摘编自瞿同祖《瞿同祖论中国法律》等


(2)提炼材料二阐述的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并加以解释。
材料分析题 | 较难(0.4) |
名校
5 . 中国古代货币形态的演变

材料一   中国实行着有别于欧洲和西亚、印度的货币系统。其特点长期以铜钱为主要货币,这是在中国长期存在的小农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但是中国古代货币形制和币材也在不断变动,货币经济也起伏波动。

——黄纯艳《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十八讲》

材料二   中国古代各时期主要货币形态变化简表

阶段1 秦朝至隋朝
秦朝统一全国货币,通行半两钱。汉武帝时开始发行五铢钱,并且禁止私人和地方郡国铸造,中央政府完全掌握了铸币权。五铢钱轻重适中,合乎古代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与价格水平对货币单位的要求,因而经两汉、魏晋南北朝,至隋朝长期使用,是古代历史上铸造数量最多、使用时间最长的钱币。
阶段2 唐朝
唐朝开元通宝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秦汉以来的五铢钱是计重钱体制,开元通宝不标重量,淡化本身价值,加强符号化特征,由重量货币发展到名义货币,是一个进步。开元通宝钱最早对铜钱成分配比加以制度化,有利于铸钱质量的提高。开元通宝“轻重大小,最为折衷,远近甚便之”,成为后世铸造铜钱的规范。
阶段3 宋朝至明朝
宋元时期纸币大量流通,形成纸币和铜钱共同使用的局面。纸币自身无价值而法定价值大,能够适应大宗交易和大额支付需求。但宋朝和元朝政府往往利用滥发纸币搜刮百姓,弥补财政亏空。明朝初年力图恢复纸币制度,但是发行量过大,纸币不断贬值。纸币制度最终名存实亡。
阶段4 明朝和清朝(1840年前)
明中期以后,白银成为最重要的货币。白银作为贵金属自身有很高的价值,“大额用银,小额用钱”,形成银钱并用体制。以白银为主要货币可以避免封建政府操纵货币搜刮人民。白银货币化改变了支付手段,提高了结算效率,推动了商品生产和商品大规模流通。但是,白银过度依赖进口也对中国的经济和社会造成不利的影响。


(1)阅读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货币的特点。
(2)从材料二表格中选择两个阶段(两个阶段必须前后相继),结合历史背景,分析货币的变化及其影响。
6 . 官员的选拔与管理

材料一   唐代继承并发展了隋朝选官制度,进士科主要考词赋,经义和策论,创作性内容较多;明经科主考经义、策论,识记性内容较多。应试者怀牒自荐,报名考试(但禁止工商杂类参加科举)。唐朝每年一试,但每次录取不过一二十人。进士及第之后需通过四个面试项目——身、言、书、判,审查新科进士五官是否端正、表达是否清晰、书写是否优美、断案是否公允。

宋朝科举开始的时候,进士考试开始每年一次,后来改为每三年一次。宋朝每次录取总有二三百人之多。进士考试的内容以经义为主,即对儒家经典的阐释。为了防止科场舞弊,出题人事先隔离,考试期间考场封闭,巡查监考,考卷的弥封,集中誊录等。宋朝考试及第即可做官,“取士不问家世,婚姻不问阀阅”。


(1)依据材料,概括唐、宋选官措施的不同。

材料二   国家公务员制度就是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依法对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进行科学管理。这种制度被世界许多国家所采用……我们应该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同时吸收国外的一些做法,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

——《人民日报》(19871211日)《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

材料三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


(2)依据材料二,概括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依据材料分析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意义。

7 .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中国古代在贫困救助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礼记·礼运篇》所谓“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中国传统社会救济理念的一种经典表述。汉律规定国家需向“贫不能自存者”提供救助。在两宋,社会互助观念业已产生。社会互助始于宗族,这是以范仲淹的义庄为滥觞。这些义庄义田,是利用其田租以赡族人。清代汪志伊在《荒政辑要》中将贫困者分为极贫、次贫,对不同程度的贫困者给予不同的救济扶助。

材料二

进入近代以后,中国的贫困救助发生了一些变化。一些有识之士在与西方社会的不断接触和交流中意识到“盖养之者,饱暖一时;教之者,饱暖终身也!”1907年,晚清政府民政部针对从前各种善堂、善局重养轻教的弊端,明确责成地方官绅体察情形,在各种养济院、清节堂中附设工艺所,“兴养立教”。1943年,国民政府社会部次长洪兰友参与了《社会救济法》的制定,他表示:在现代社会,“人民之于国家,休戚相关,患难与共,其于救济事业,自当视为政府对于人民应尽之责任”。晚清创办工艺局,其收养对象仍根据道德要求分别上下差等:“身家清白,穷无所归者为上;本有行业,造难流离者次之;平日懒惰成性,兼有嗜好者又次之;甘心下流,近于邪僻者为下。”民国以后,则规定“年龄在8至16周岁而贫苦无依或性行不良者”均符合入所条件。

—主要摘自岳宗福、杨树标《近代中国社会救济的理念嬗变与立法诉求》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代中国贫困救助的特点并分析实行贫困救助的原因。

(2)对比材料一、二,概括近代中国贫困救助方面有哪些变化,并给予简要评价。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