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内容 |
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年) | “访闻饥民流移,有男女或遗弃道路许诸色人及臣僚之家收买,或遗弃道路者,亦听收芥” |
宋徽宗宣和七年(1125年) | “令逐路转运司下州军将曾流移及为盗贼民户地土、庄产、林木、合屋等,官为检校。责付保长正、近邻看管,不得辄有采伐,以待归业即时给付” |
南宋高宗建炎四年(1130年) | “今令系创行布种与旧佃人户不同,欲以十分为率,五分给予佃户,二分半纳官,二分半官中权行拘收。后业主归,即给还” |
A.规范地方官员的行政权力 | B.强化国家对农民人身控制 |
C.增加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 | D.稳定社会秩序以巩固统治 |
A.《关于建立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 | B.常务次官的设立 |
C.文官退休制度 | D.《美国文官法》 |
A.重视中国主权 | B.专制权威受挑战 | C.痛恨官僚作风 | D.天朝上国的心态 |
材料一 罗马帝国后期用以调整市民与非市民之间,以及不同国籍和无国籍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被称为万民法。在有的法学著作中,万民法兼具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性质。公元3世纪左右,罗马帝国的民事流转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奴隶主统治集团对商品货币有着贪婪的欲望,这都是市民法所不能适应的。根据统治集团的意志,结合罗马人与异邦人、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法律实践,由罗马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制定和发展出名为“万民法”的私法体系。它的发展不是闭门造车,而是吸收了同罗马国家有贸易关系的其他民族的法律规范。万民法因而被罗马法学家称为“各民族共有”的法律。
——摘编自雷昕《浅析国际私法与古罗马万民法的学理关系》
材料二 雍正时期的《恰克图条约》是清朝在《布连斯奇条约》的基础上与俄国签订的一系列条约的汇总。其子约较多,对于处理贸易、边界交往、实施边境管理等具体事务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以下为其中部分条文:
“送文之人俱令由恰克图一路行走。如果实有紧要事件,准其酌量抄道行走。”
“凡边界附近打猎,因图便宜,在他人之处偷打,除将其物入官外,亦治其罪……”
“设立边界头目,凡事务须乘公办理,速行完结;如怀私推诿贪渎等情,各按本国刑律治罪。”
“两地奉差大小使臣,因公事到边时,说明因何事前来,系何等人在边候信,听候迎接。”
“俄使请造庙宇(东正教教堂),中国办理俄事大臣等帮助于俄馆盖庙。”
——据马长泉《康熙、雍正两朝中俄划界原则探析——以<尼布楚条约>(恰克图条约>为中心》整理
材料三 二战结束后,《联合国宪章》中的集体安全制度有了明显的进展。《联合国宪章》以普遍禁止使用武力为原则,使一切武装干涉、进攻、占领或武力封锁以及以此相威胁的行为,都成为违反国际法的行动。这一规定对国家的国际责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与此同时,由于科学技术以及交通和通信的巨大进步,各种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性的科学、技术及行政机构有增无减,这为国际法的实施提供了保障。国际法院的设立及其运作在二战后有了明显的发展。二战后还出现了许多国际法的新分支,如国际经济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组织法、国际发展法、国际能源法、国际刑法等。
——摘编自程晓霞、余民才《国际法》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罗马万民法形成的原因,并指出其与市民法的关系。(2)根据材料二、说明《恰克图条约》的特点。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二战后国际法发展的趋势及意义。
A.以削弱地方势力 | B.为加强专制集权 |
C.保证了选官公平 | D.为缓和社会矛盾 |
A.突出了宪法的核心地位 | B.强调了立法机构的作用 |
C.弱化了国王的权威地位 | D.体现了部落习惯法特征 |
A.地方政府编订户籍欺瞒朝廷 | B.国家富足但人口增长缓慢 |
C.朝廷尚不掌握全国丁口总数 | D.清政府全面推行摊丁入亩 |
A.原始民主政治的影响 | B.民本思想的萌发 |
C.统治者道德修养提升 | D.神权政治的衰微 |
宋元时期关于粉壁内容的部分文献记载
出处 | 描述 |
《苏轼文集》 | 愿公明以告诸邑令佐,使召诸保正,告以法律,谕以祸福,约以必行,仍录条粉壁晓示,且立赏召人告官。 |
《宋会要辑稿》 | 今欲县委县丞, 如均税事体,置丁税一司…仍抄录人名, 逐乡置粉壁,大字书写, 晓示通知每岁一易。 |
《通制条格》(元) | 违犯之人,初犯痛行断最,于门首泥置粉壁, 书写过名。若三年改过,许令除籍。 |
A.推动了乡约与法律的合流 | B.维护了基层社会稳定 |
C.完成了法律的体系化建构 | D.提升了社会治理能力 |
A.缩小了主户与客户的贫富差距 |
B.抑制了传统租佃关系的发展 |
C.推动了社会成员身份趋于平等 |
D.保证了赋税制度的正常运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