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世界的唐朝法律
原则、制度和内容方面的规定
唐律规定对同国的外国人之间与不同国外国人之间发生的犯罪作了不同的回应,即前者适用本国的法律,后者则适用唐朝的法律。用源自佛教的“断屠月”作为法律术语,来补充律典中原有的“秋冬行刑”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尚属首次。唐律规定一般犯罪主体盗毁佛像的,用刑是“徒三年”。但“僧、尼盗毁佛像者,加役流®(仅次于死刑)
令、格、式方面的规定
唐令对唐人自国外返归和外国人来唐人员,由“所在州镇给衣食,具状送省奏闻”即由地方政府主要解决他们的衣食和安置问题。唐格对久居唐朝的外国人娶唐朝汉人妇女为妻妾后,回国时能否带着她们一起回国做出答复,“准别格‘诸藩人所娶得汉妇女为妻妾,并不得将还藩内。”即不能帝着唐朝的汉人妻妾回外国。唐式对派往外国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保障。
中华法系的形成
日本、朝鲜和越南等一些东亚国家派出本国遣唐使,到唐朝学习包括法律在内的文化。在日本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十分重要地位的《大宝律令》就是《永徽律》的翻版;《高丽史·刑法志》记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这些东亚国家从中受益并成为中华法系的成员国,最终造就了中华法系。
——据王立民《论唐朝法律的开放性特征》
围绕“唐朝法律开放性”的主题,结合相关史实加以分析说明。材料
1956年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 | 1989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 | |
评选 标准 | 1.提前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规定指标的先进生产者; 2.达到优等质量指标的先进生产者; 3.在学习与推广先进经验或在掌握先进技术试制新产品方面有成就的先进生产者; 4.在节约方面有优良成绩的先进生产者; 5.优秀的合理化建议者和合理化建议工作的组织者; 6.能够经常帮助达不到定额的工人提高到先进生产水平的先进生产者; 7.先进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 8.在工作中有优秀成绩的先进生产者; 9.先进小组、车间、企业的代表 |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总方针的; 2.在企业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3.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4.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5.在发明创造、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技术扶贫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 8.在社会主义精种文明建设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9.在其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
所在 行业 | 集中在工业战线(重工业、机械制造、建筑、铁路、纺织等行业所占比例较高) | 来自工业、农业、交通、财贸、基建、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51个系统或行业 |
“振兴中华”读书活动
1982年3月,上海市总工会、共青团上海市委、解放日报社和上海市出版局共同发起开展上海市职工读书活动。活动宗旨“组织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阅读健康有益的书籍,引导他们通过读书和实践逐步树立典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当家作主人的观念,陶冶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道德、情操,增长科学文化知识,发扬工人阶级积极进取、勇于改革的精神,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强国而奋斗”。
上海市职工读书指导委员会发布“上海市职工读书奖征名启事”,收到来自北京等20个省、市、自治区 2066 封应征信。根据读者的意见,决定将职工读书奖定名为“振兴中华”。
1983年4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倡议在全国职工中开展读书活动,并做出《关于在全国职工中开展读书活动的决定》。《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宣传上海开展的职工读书活动,称其“时间不长,效果很好,值得在全国职工中提倡和推广”。中共中央批复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职工中开展读书活动的报告》,要求“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各宣传、教育部门的作用,组织出版、报刊和图书馆等各有关单位通力合作,把越来越多的职工吸引到读书活动中来”。从1983年6月开始,各省、市陆续落实中央精神开展读书活动,将职工自发的、零散的读书活动逐步引导到正规的、系统的学习上去。
——梁腾《20世纪80年代“振兴中华”读书活动的兴起及其影响》
结合材料,以“时代·读书”为题写一则历史短文。(要求:表述成文,叙述完整;立论正确,史论结合;逻辑严密,条理清晰。)
英国工党的崛起
材料一英国著名史学家泰勒认为:“经济上的自由主义是自由党的最后支柱。”第一次世界大战对英国经济的影响,恰恰表现为对这一“最后支柱”的直接冲击。在战争的状态下,迅速对重要经济部门实行全面的干预和控制就必然成为战时重要的国家政策举措。它对现代英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自由主义经济的主导地位产生了震撼和动摇。
——孙春胜《论英国自由党的兴衰与启示》
材料二1922年工党竞选宣言要点如下:维护欧洲和平加入国联;维护大英帝国内每个部分的自由平等;反对暴力斗争,不是反对布尔什维克主义;成人妇女参加政权;对富人征税,为穷人谋福利,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住房与养老金;兴办公共工程项目应对失业,降低农业租金,电力、矿产、交通国有化。
1918-1929年英国议会下院大选结果
年份 | 保守党 | 工党 | 自由党 | 其它 | 总席位 | ||||
席位 | 得票率 | 席位 | 得票率 | 席位 | 得票率 | 席位 | 得票率 | ||
1918 | 335 | 32.6% | 57 | 20.8% | 28 | 12.1% | 287 | 27.7% | 707 |
1922 | 345 | 38.2% | 142 | 29.5% | 54 | 17.5% | 74 | 12.9% | 615 |
1923 | 258 | 38.1% | 191 | 30.5% | 159 | 29.6% | 7 | 1.8% | 615 |
1924 | 419 | 48.3% | 151 | 33.0% | 40 | 17.6% | 5 | 2.1% | 615 |
1929 | 260 | 38.2% | 288 | 37.1% | 59 | 23.4% | 8 | 1.3% | 615 |
——崔士鑫《政策的风向标——英国政党竞选宣言研究》(1900-2003)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英国工党的崛起”作出历史解释。
材料一 明初承袭了元代行省权大且集中的基本特点,“举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朱元璋认为这无疑会对其新王朝构成潜在的威胁,故……把元代行省的权力一分为三,即以承宣布政使司管理地方政务,提刑按察使司管理司法狱政,都指挥使司掌地方军权……地方最高权力向三司分流,地方明显缺乏自己的政治“中枢”,严重影响了地方行政管理的效力,督抚制度应运而生。《明史·职官志》记载“永乐十九年(1421年),遣尚书赛义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抚军民。以后不拘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事毕复命,即或停遣。”《明史·宣宗本纪》记载“洪熙元年(1424年)八月癸末,大理卿胡概、(四川)参政叶春巡抚南畿、浙江。设巡抚自此始。”
(清代)道威以来,督抚,特别是总督,在明代“总领一方”“节制三司”的基础上,其“掌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醴”的封疆大吏格局业已形成。在镇压太平天国起义的过程中,督抚逐渐长期掌握地方军政大权,在维护清政府统治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中央的权力。
——据史云贵《承袭与变异;明清督抚制度述论》
材料二 某一制度之创立,决不是凭空忽然地创立,它必有渊源,早在此项制度创立之先,已有此项制度之前身,渐渐地在创立。某一制度之消失,也决不是无端忽然地消失了,它必有流变,早在此项制度消失之前,已有此项制度之后影,渐渐地在变质。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结合明清时期督抚制度的演变,联系所学知识,对钱穆先生的观点作出阐释。
水彩映万象:一幅水彩画
体育兴则国运兴。结合所学知识,以“《体育与国运》赏析”为题写一则历史短文。(要求:表述成文,叙述完整;立论正确,史论结合;逻辑严密,条理清晰)
材料一 汉初,没有对诸侯国的监察制度,惠帝、文帝时,对中央直辖的郡由丞相直接派员“分刺州,不常置”。汉武帝时将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域,每个区域各派刺史1员,监察郡级官员(郡守、国相),并有权监督诸侯王,正式创立了刺史制度。刺史巡行监察,无固定治所。汉元帝之后,刺史有了固定治所和佐吏掾属。西汉末年,新莽政权以州牧取代刺史,赋予州牧统兵作战之权,并参与地方政务,州牧开始向地方官转变。
东汉初年,尽管光武帝复置刺史,但刺史已经变成固定的地方官,行政权也进一步扩大。东汉末年,再改刺史为州牧,以便集中所辖州内各郡军事、民力和财力镇压起义,州牧正式演变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在镇压起义的过程中,州牧(个别仍称刺史)乘机专兵揽权,扩充实力,中央政府逐渐失去了对地方州牧的控制,“汉之殄灭,祸源乎此”。
——-朱华《西汉至隋刺史制度的演变》
材料二 任何一制度,决不会绝对有利而无弊,也不会绝对有弊而无利。所谓得失,即根据其实际利弊而判定。而所谓利弊,则指其在当时所发生的实际影响而觉出。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结合汉朝刺史制度发展的史实,对材料二的观点作出解释。
材料
1923年8月,中共发表《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之主张》提出“全中国国民革命者联合起来”
1927年8月7日,毛泽东在“八七会议”上提出“枪杆子里出政权”的著名论断
1938年5、6月间,毛泽东在延安作《论持久战》报告,提出“兵民是胜利之本”
1939年9月16日,毛泽东《和中央社、扫荡报、新民报三记者的谈话》
说明中共不同历史时期的口号的“时代性”。
回答问题。
——摘自吴黎、马丽娜《中国历代武状元时空分布特征及成因分析》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以“武状元时空分布的时代性”为题写一篇小论文。
材料一 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第十七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5月1日)
材料二 一则《群众日报》的报道
刘宗强和陈菊芳是包办婚姻,两人年龄相差很多……1952年5月,陈菊芳提出离婚,经区、乡人民政府调解无效,县法院便判决离婚了。刘宗强想不通,认为法院只根据陈菊芳说他年龄大,感情不合就判决离婚,是给“女二流子”撑腰,自己落了个人才两空。自己已是30岁的人了,只有七八亩地,没人肯嫁给自己,得打一辈子光棍了。听到宣传员宣传说“结婚要自找对象,男女恋爱自由”,他就一肚子气……向旁人唠叨说:“咱这庄稼汉一天到晚在地里忙,跟谁恋爱呢?难道跟棉花杆恋爱?跟镢头把恋爱吗?”离婚后洗衣做饭样样困难,他常常跺着脚说:“实行了婚姻法,把咱实行的连饭都吃不到嘴里,什么婚姻法?还不是整贫雇农的离婚法!什么婚姻法?还不是整穷人法!今后的男子又要受压迫。婚姻法就是妇女法。”
一一白若楠《陕西乡村民众对1950年<婚姻法>的误解透视》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以“新旧婚姻观念的碰撞”为题,写一篇历史短文。(要求:表述成文,叙述完整;立论正确,史论结合;逻辑严密,条理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