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颁行时间 | 举措 | 出处 |
964年 | 始置诸道转运使以总利权 | 马端临《文献通考》 |
964年 | 始令诸州自今每岁受民租及莞榷(政府对盐、铁、酒的专卖)之课,除支度给用外,凡缗帛之类悉辇送京师,官乏车牛者,僦(租赁)于民以充用 |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 |
965年 | 诏诸道当辇送上供钱帛等舟车,并从官给,勿以扰民 |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 |
973年 | 令诸州旧属公使钱物尽数系省(中央管理财物的机构),毋得妄有支费 | 马端临《文献通考》 |
材料 辛亥革命后,袁世凯急需一笔贷款来巩固其统治,于是向英、法、德、日等六国提出贷款要求,后者同意向袁世凯贷款,但前提是中国政府拿盐税收入作抵押。1913年盐务稽核所的建立是中国盐税主权丧失的主要标志。民国初期,北洋当局公布了盐税改革章程,增添了正税、截留盐税和各类附加税。这次盐税改革不但没有去除积弊,反而造成了盐税制度的混乱状况。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为了取信于异邦财阀,承担了北洋政府期间的外债。为了摆脱经济贫瘠的局势、填补财政赤字、均衡预算,南京当局不断地向英美等国乞贷。旧债加新债,使得债台越筑越高。1927年,古应芬取消盐务稽核所,由财政部设立盐务处,后更名为盐务署,掌管全国盐政。孙科继任财政部部长后,保留盐务署并恢复了盐务稽核所,同时改变了由外国人掌握实权的现象,使职员全部由华人构成。1928年,南京政府提出了统一税率的主张,后又提高了盐税。1931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颁布了《盐法》,涉及改革运销、统一税率。1934年,南京政府的盐税收入已经达到两万零六百七十万元。从1927年到1936年的盐税收入增长了十倍。
——摘编自纪秋颖《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盐税改革评析》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前期盐税改革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前期盐税改革的积极影响。
材料 隋朝代周之后,文帝命高颎、杨素等主持修订新律,上采魏晋旧律,下及齐梁。新律废除历代枭首、轘裂(车裂)等酷刑,除谋叛以上罪外一概不用灭族之刑。废除前代审讯酷法,责打不得超过200大板,枷杖大小也都有规定。民有枉屈,可依次上告,直至朝廷。开皇三年(583年),再次修订,删去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罪1000多条,仅留500条。这就是史书上所说的《开皇律》。实施三年后,文帝下令诸州长史以下、行参军以上官员,“并令习律,集京之日,试其通不”。同时,废除妻、儿连坐之法。开皇十二年(592年)下诏,各州死罪囚,“悉移大理(寺)案覆”。开皇十五年(595年)又规定:“死罪者,三奏而后决。”文帝在朝廷上曾于律外杀戮官员,还允许长官对下属“于律外斟酌决杖”。
——摘编自史仲文、胡晓林主编《中国全史》
(1)根据材料,概括隋文帝修律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隋文帝修律做一简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