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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共计 4 道试题
材料分析题 | 适中(0.65) |
名校
1 .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秦始皇灭六国后,统一了度量衡,官阶和俸禄均以“衡”的单位“石”来表示。到了汉代逐渐将官阶与俸禄分成两种方法表示,官秩(“秩”为官员等级标准,“禄”为官员的报酬)以“石”表示,如万石、二千石等;官俸则用“量”的单位“斛”来计算,如最高秩万石月俸三百五十斛等。

在隋唐时期官员俸禄形式主要有米、田两种。隋代官员的俸禄分京官、外官两种支付标准。京官按品级,外官按州、郡、县的等级计户食禄。除俸禄外还有职分田,以品为差,由一顷至五顷不等。

至于宋代则因货币的广泛流通,俸禄多以钱币计算。百官除正俸外,还有服装、禄粟、茶酒厨料、薪炭、盐、随从、衣粮、马料、纸笔、差费、职钱、公使钱及恩赏等各种补贴,地方官则配有大量职田。而元代官员俸禄以实物和货币两种形式支付,地方官俸禄中无实物部分,但却享有职田收入,作为俸禄的补贴。

到了明代则实行折色俸禄制,即以米为单位折算成钞、钱、布、银发给百官,并以货币为主。而清代官员俸禄是银米兼支,但以银为主。京官有俸银、禄米,外官有养廉银。

——摘编自百度百科


(1)根据材料,指出中国古代俸禄制变化的趋势。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古代俸禄制变化的原因及影响。

材料分析题 | 适中(0.65) |
名校
2 . 【历史选考一: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南宋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变革与转型期,伴随着民间争言财利的好讼风尚以及无审级限制诉讼制度所引发的非法越诉、安诉现象对司法秩序的冲击,南宋对原有相关法律进行了改革。新律规定:州县、监司的司法官员必须在民事案件审结后给争论双方当事人出具包含有案情事实、法律适用和审断理由的法律文书“断由”,以此作为诉讼当事人依次上诉的法定依据。南宋司法官员的民事审判虽然经常会参酌人情,以使判决更加圆润,但人伦情理仅是对法律的补充,而不是颠覆,更不是所谓的“伦理法”、“父母官诉讼”等传统学说所能涵括。实际上南宋司法官员早已践行了依据证据判决的成文法传统。南宋司法理性化、近世化趋势,对当下的司法改革亦不乏历史启迪与思考。

——摘编自张本顺《变革与转型》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南宋法制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南宋法制改革的影响
材料分析题 | 较难(0.4) |
名校

3 . 材料   西汉初年实行约法省刑政策,汉武帝时期,随着统治阶级由“无为’,向“有为”的转化,法网渐趋繁密。汉武帝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以《春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就是将《春秋》经义所体现出的封建伦理道德运用于司法审判中……将其作为判决案件的根据,如提倡父子相隐。判决案件要讲究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论心定罪,如犯罪者不是出于主观目的,就可以按“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的原则不予追究。善恶的标准完全掌握在断狱官的手中,这样断狱有了很大的灵活性。

——摘编自漆侠主编《中国改革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汉代法律制度的变化。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汉武帝法律改革的特点及影响。
材料分析题 | 较难(0.4) |
名校
4 . 【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昨】

材料   隋朝统一后,对监察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隋炀帝仿照汉武帝的做法,颁布了新的“大条证书”。汉武帝的“六条”是“专纠郡国二千石”,即郡守国相,精炀帝所纠则是地方上有品级的所有朝廷命官。汉武帝特别强调对地方上“豪强”监视(一条、六条),隋炀帝则强调要“穷逐”部内“盗贼”

对豪强的纠检由第一条退居第三条。汉武帝“六条诏书”的第四条是指监察纠举郡守选任属佐的不法之举,而隋朝既无地方行政长官自辟(任命)僚属之制,也就没有必要将此专门提出来作为监察事项。此外,隋朝新六条增加了“察水旱虫灾,不以实言,枉征赋役,及无灾妄蠲免者”,而汉代则无此项。隋炀帝的这些改制为唐所沿袭,影响深远。

——摘编自袁刚《隋朝监察制度述论》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汉至隋“六条诏书”的内容变化。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导致上述变化的原因。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