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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共计 2 道试题
材料分析题 | 较难(0.4) |
名校
1 . 【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清末,随着统治危机加深,清政府开始了选官制度的变革。1901年,清政府颁布《学堂选举鼓励章程》,规定:凡由学堂考试合格毕业生,均给予贡生、举人、进士出身;殿试后“酌加擢用,优予官阶”。1903年,清政府拟定《约束鼓励游学生章程》,对录用留学生的办法做了详细的规定。之后,学部确定每年八月为留学生考试月份,考试的结果分为三等,最优等者被给予进士出身,优等、中等者被给予举人出身。1905年,清廷又宣布“自丙午科为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各省岁科考试亦即停止”。1908年7月22日,为了规范咨议局职权和议员选举,清政府批准了《各省咨议局章程》及《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次年9月,又颁布了《资政院章程》,规定资政院议员分为钦定议员与民选议员,钦定议员主要由具备一定身份或者条件的人担任。尽管这些举措随着清王朝的灭亡最终停止,但却为后来的民主政治做了一些铺垫。

——摘编自许卓《试论清末选官制度改革》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清末选官制度改革的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清末选官制度改革。
2 . 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   中华法制文明拥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已使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秦汉时期,律成为统一法典的主要形式。西汉时期形成的汉律,沿用近400年。隋初,《开皇律》废除了前代刑罚中的鞭刑、枭首等“苛惨之法”。在继承汉魏以来法制经验基础上,唐高宗永徽年间撰成《唐律疏议》,成为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它明确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思想,规定刑罚定罪,不以小过而滥行诛杀,其用刑在教人以善;法律体系包括律、令、格、式,内容涉及职制、户婚、贼盗、斗讼等各方面,而对涉及民间田土钱债的民事行为视为细事。唐之后,历代律典多以唐律为蓝本。中华法系是中华文明的灿烂瑰宝。

——摘编自夏锦文《中华法制文明具有深厚底蕴和独特魅力》等

材料二   1902年,清廷设立修订法律馆,着手编纂近代法典。从1904年至1911年,在沈家本等人的主持下,以“折中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代相沿之礼教民情”为宗旨,初步制定了数十部法律文本,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商法等多部法律。刑律的修订,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的刑罚原则、刑法制度和理论,如正当防卫、罪刑法定、缓刑制度。其中对于犯“十恶”等罪的规定仍被保留下来。同时,清政府开始法政官制的改革,规定大理院“专掌审判”,不受行政衙门干涉。1902年开始的修律与司法改革,遭到不少礼教派官员的强烈反对,最终在革命的枪声中被终止。

——摘编自严泉《晚清中国——告别“万历十五年”式的传统儒家道德治国》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清末法律改革。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