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文化改革促进了社会教化 |
B.士大夫阶层顺应时代潮流 |
C.清政府大力倡导中体西用 |
D.清末新政挽救了民族危机 |
A.冲破了封建主义的藩篱 | B.摆脱了外国资本的控制 |
C.促进了洋务企业的壮大 | D.突破了重农抑商的束缚 |
材料 资政院论驳上谕风潮
1910年9月,议会准备机构资政院(仿照西方的法规体制设立的中央谘议机关,议员分皇帝亲选、民选各100名)正式成立。清廷希望“为朝廷竭协赞之忠”的资政院议员,以一种“半在朝”的政治身份与朝廷站在一起。
11月4日,清廷颁谕缩短预备立宪年限,定于宣统五年(1913年)召开国会,并专横声称:“年限一经宣布,万不能再议更张”。资政院议员虽不敢对上谕正面发难,但采取了曲解的办法:“我皇上,我监国摄政王的本意,并不是必要到宣统五年始开国会……不过因皇上方在冲龄,监国摄政王不能自作主张,所以交付廷议以取决之。”进而进一步鼓动大家继续请愿再次缩,改预备立宪的年限。
11月9日,又出现了议论上谕的风潮。这天,议长宣读了一道上谕,对资政院核议湘抚与省咨议局关于发行公债一事争议的具奏,只是轻描淡写地说湘抚此举“系属疏漏”,既未给其以任何处分,也未提及发行公债应交或补交省咨议局议决。对此,议员们惊诧异常,他们愤然指出“立宪国精神,全在法律。督抚违背法律而不予处分,则资政院可以不必设……宪亦可以不立”,诘问清廷到底“要立宪不要立宪”。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1月22日,议长宣读了命将资政院议决的云南盐斤加价具奏案交督办政务处,将议决的广西巡警学堂具奏案交民政部分别查核的上谕:议员们认为这不但否定了资政院的议决权,而且无异于宣布以上两个行政部门为资政院的上级机关。因而骤起轩然大波,不少议员开始对上谕含沙射影,旁敲侧击。
——摘编自王开玺《晚清论驳上谕风潮述论》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资政院论驳上谕风潮”进行评述。(要求: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清晰)
材料一 到战国初年,原有的宗法统治秩序已经瓦解,社会结构处于大变动之中,各国都面临着政治、经济制度的重建。……随着铁器的使用和平耕的推广,……土地私有逐步得到认可……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实力越来越强,他们要求政治权利,主张废除奴隶主贵族的特权。秦孝公即位后,下求贤令:“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与之分土”。
材料二 从19世纪下半叶起,发展资本主义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甲午战后,西方列强掀起了一场瓜分中国的狂潮。……19世纪末,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得到了初步发展。中国资产阶级作为新的政治力量开始登上政治舞台,成为资产阶级维新变法运动的阶级基础。
——以上材料据(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整理
材料三 与戊戌变法相比,长达十年以上清末新政,无论就这一改革所导致的社会动员的广度和深度而言,还是新政各项政策在社会和地方各层面产生的消极和积极的后果而言,它都提供了更为丰富的信息。新政运动在教育、军事、财政、法制、路矿、实业、地方自治和立宪政治各方面的广泛展开,引起了从革命派、激进立宪派、温和派到保守派和儒家的原教旨派相当激烈的反应和政策思想冲突。从当朝权贵到地方督抚,从留学生到破落的塾师,从农民、士绅、商人到洋场买办,纷纷在海内外各种报刊上发表不同的言论,彼此针锋相对。各种不同的利益集团和社会阶层,也都积极调动各自拥有的社会资源来影响决策。
——摘编自萧功秦《清末新政与中国现代化研究》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商鞅变法与戊戌变法历史背景的相同点。
(2)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新政与戊戌变法的不同之处,并简要评述清末新政的历史功过。
A.反映了民主共和已是大势所趋 | B.推动了近代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
C.彻底暴露了清末新政的虚伪性 | D.使得立宪派获得了政治主导权 |
A.清廷统治危机日益加剧 | B.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形成 |
C.维新思想成为社会共识 | D.政府接受了国际外交惯例 |
A.以路权抵押换取外债 | B.集中全国力量建造铁路 |
C.削弱商办铁路的实力 | D.强化对地方经济的控制 |
A.暴露了清政府反动卖国的本质 | B.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准备了条件 |
C.直接导致了清王朝统治的结束 | D.为民族工业发展扫清了一些障碍 |
①受到了资产阶级维新派的推动 ②巩固了清王朝的统治基础
③受到了清末“新政”的影响 ④推动了清政府的政治制度改革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材料一 中华法制文明拥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已使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秦汉时期,律成为统一法典的主要形式。西汉时期形成的汉律,沿用近400年。隋初,《开皇律》废除了前代刑罚中的鞭刑、枭首等“苛惨之法”。在继承汉魏以来法制经验基础上,唐高宗永徽年间撰成《唐律疏议》,成为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它明确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思想,规定刑罚定罪,不以小过而滥行诛杀,其用刑在教人以善;法律体系包括律、令、格、式,内容涉及职制、户婚、贼盗、斗讼等各方面,而对涉及民间田土钱债的民事行为视为细事。唐之后,历代律典多以唐律为蓝本。中华法系是中华文明的灿烂瑰宝。
——摘编自夏锦文《中华法制文明具有深厚底蕴和独特魅力》等
材料二 1902年,清廷设立修订法律馆,着手编纂近代法典。从1904年至1911年,在沈家本等人的主持下,以“折中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代相沿之礼教民情”为宗旨,初步制定了数十部法律文本,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商法等多部法律。刑律的修订,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的刑罚原则、刑法制度和理论,如正当防卫、罪刑法定、缓刑制度。其中对于犯“十恶”等罪的规定仍被保留下来。同时,清政府开始法政官制的改革,规定大理院“专掌审判”,不受行政衙门干涉。1902年开始的修律与司法改革,遭到不少礼教派官员的强烈反对,最终在革命的枪声中被终止。
——摘编自严泉《晚清中国——告别“万历十五年”式的传统儒家道德治国》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清末法律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