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9世纪70、80年代,清政府向美国和欧洲分批派遣留学生,总计200余人。留学生侧重学习军事或与之密切相关的各门专业知识。多数人回国后凭借西学专长,得到了清政府的重视和任用,如严复、詹天佑等。
——摘编自《近代留学生与中外文化》
材料二 甲午战后,赴日留学出现高潮,到1905年,留日学生达8000余人用兵中多为自费。在孙中山发动反清革命中留日生成为骨干力量,辛亥革命时留学生起到了关键作用,如邹容、黄兴等。民国时期,从世界各国归来的留学生成为社会变革的核心力量。他们中涌现出一批中国现代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奠基者和代表人物,而且随着中国革命的发展,产生了一些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和革命家。
——摘编自《百年留学潮与中国现代化》
材料三 1949年12月,在中央文化教育委员会领导下,成立“办理留学生回国事务委员会”,动员国外留学生早日回国,统筹解决回国留学生的工作和生活安排。50、60年代,2500多名旅居海外的专家、学者,放弃了优越的工作生活条件回国效力,为新中国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如邓稼先、钱学森等。
——摘编自《中华留学教育史录》
(1)依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近代留学生留学和归国情况的变化及其历史背景。
(2)依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这一时期留学生归国的原因。
材料
马克思主义认为,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由于人的活动都是有意识有目的的自觉的行为,历史上人的活动的结果和作用即历史行为的客观作用,与行为者的主观目的是相联系的,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主观目的与客观作用一致的形式,可称为历史的自觉工具,反之,则称为历史的不自觉工具。但不论是自觉还是不自觉,它一旦产生,其价值和影响就不再局限于行为本身,都已经载入史册,都对历史发展产生了作用。
——董小川《历史行为的客观作用问题——主观意志与客观效果的历史思考》
根据材料提炼一个具体论题,并结合所学加以论证。(要求观点鲜明,史论结合,逻辑清晰)
A.有曾国藩、李鸿章等中兴名臣,挽救了清政府的统治 |
B.慈禧太后推动改革变法开辟了晚清历史发展的新篇章 |
C.经历洋务运动、戊戌变法和清末新政推动中国近代化 |
D.由于太平天国运动和甲午战争等多次打断中国近代化 |
A.指导了京师大学堂的创立 | B.是中国教育近代化的标志 |
C.学堂选官制度由此正式设立 | D.标志科举制度的废除 |
A.西学东渐彻底改变了国人的观念 | B.国家教育方针的改变 |
C.变革图强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 | D.教育近代化的起步 |
材料 庚子之变后,国人无论朝野咸知非变法不足以自存。到1903年,君主立宪作为一种社会思潮在国内知识界和留学生中勃兴起来。1905年,“上自勋戚大臣,下逮校舍学子,靡不曰立宪立宪,一唱百和,异口同声”。督抚和出使各国大臣的奏请也是立宪运动蓬勃的原因。最终,清政府也不得不做出改革政体的姿态。
清廷预备立宪之措施梗概为:1906年7月,清廷下诏仿行宪政,以改革中央和地方官制入手。1907年8月,改考察政治馆为宪政编察馆。9月,清廷成立制宪局,筹备资政院及各省咨议局,命令成立省、州、县各议会。1908年8月清廷颁布“宪法大纲”,定九年之后召开国会。只是议会可与商议,但不决定政府的决策。后清廷缩短预备立宪年限,改于1913年召开议院。
——摘编自王富聪《清末新政时期统治者内部对立宪政体的接受进程》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清政府改革政体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清廷预备立宪。
材料一 在古代中国,“法律是道德化法律,而道德是法律化道德,情理即是道德,情理法融为一体”,这得益于中国特殊的现实状况和环境。尊卑长幼、贵贱亲疏情理观念是与自给自足的家庭生产生活方式相适应,刑无等级之类的观念虽有偶然提出但站不住脚。古代中国宗法制组织形式,也深深决定着中国人的法就是“家法”,就是情理法。人们也习惯于依据自幼耳濡目染的儒家“礼”“理”“名分”“义”等来评断一个人言行的非法与否罪恶轻重,而不是依据朝廷的法律去评断。此外,在古代中国往往不恰当的强调了政治的作用,把法律当作了政治的附庸,从而使法律失去了其自身的独立性,这也为以情理介入法律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摘编自俞世峰《中国法文化中的情理交融现象形成原因分析》
材料二 1902年清廷下诏修订法律,一些野蛮的条文被除去,从法的理念上认同人的基本权利,满汉不同法也被取消,近现代法律精神逐渐为世人所认同。清廷同时开始了国际法、民法、商法等新法的修订。在法律转型过程中,思想先进的中国人对西方法理表示了浓厚的兴趣,成立中国法学会,发行法学会杂志,设立了法律学堂,专门培养近代法律人才。它也反过来促使中国知识分子对古代中华法系进行思考,最为著名的当属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在清廷修订律令时,沈家本参考了中华法系中一些合理的东西,使法律转型具有明显的中国特点。法律转型也带来了许多新的东西,物权、债权、法人等新的概念深入了社会生活,过去的书吏、幕友等日渐消失,讼师也被新兴的律师所取代,这些变化不可抗拒,又悄悄地改变着民众的生活,改变着社会结构。
——摘编自熊英 王刚《近代中国法律转型问题浅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国古代法文化的特点及成因。
(2)根据材料二,概括指出清末法律改革的内容及影响。
A.出洋留学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 | B.落第士人成为官派留学生主要来源 |
C.新政改革加快了社会结构变动 | D.科举停废改变了国人的中西体用观 |
材料 1898年6月,光绪皇帝颁布科举改革的谕旨,主要内容是:在乡试、会试中以策论取代八股文;调整乡试、会议三场考试的内容,将史论与政论列为第一场,时务与实学列为第二场,四书五经列为第三场;每场发榜一次,上榜者方可参加次场考试。这次改革因政变而中断。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新政的深入,废除科举犹如箭在弦上,不可阻挡。但废科举事关重大,阻力重重。于是,清政府采取回避的态度,对科举制进行局部改革。1901年6月至8月,清廷停止武科举,文科举取消八股,乡、会试改用策论,注重实学和时务,“考官阅卷,合校三场,以定去取,不得偏重一场”。
——改编自关晓红《科举停废与近代中国社会》等
(1)根据材料,比较1898年和1901年科举改革举措的异同。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1901年清政府重启科举改革的原因。
A.都推动了近代民族工业的产生 |
B.都有创办新式学堂,派遣留学生 |
C.都在民族危机加深的背景下发生 |
D.都未改变中国社会性质,最终失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