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的表现 | B.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
C.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 D.朱熹是乡约的创造者 |
A.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 B.弥补了法律实践经验的不足 |
C.解决了当时各种司法问题 | D.反映了儒家思想地位的提升 |
材料一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三十五卷五百条,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其内容特别重视“孝”,要求维护“孝”的律文有几十条。自辽宋金元迄于明清,刑法律条基本上以唐律为蓝本。古代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多半从模仿唐朝法制而来。
——摘编自袁行霈等主编《中华文明史》
材料二 大明律的许多条文直接来自《唐律》……由于明代社会各阶层的分化和各种新兴社会力量的兴起以及大量社会矛盾的出现,使得新生的《大明律》必须以“法”的本来面目出现,以规范各种社会势力激烈斗争的政治局面……清末薛允升曾在《唐明律合编》中对两部法典进行了研究后说:“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又较《唐律》为重。”
——摘编自徐晓庄《〈大明律〉之特点琐谈》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律疏议》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唐朝相比,明朝立律侧重点的不同之处,并分析原因。
A.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 B.法律与功德的融合 |
C.血缘亲情逐渐弱化 | D.等级秩序日趋固化 |
A.官府取代了儒学士人的教化作用 | B.乡约被政府利用而具有法律效力 |
C.乡约、法律合流的儒法结合的特点 | D.封建社会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加强 |
A.治国理念的改变 | B.道德教化的功能 |
C.治理模式走向成熟 | D.削弱了中央政府势力 |
A.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B.轻罪轻罚以减少偷盗行为 |
C.确保中央集权不受侵犯 | D.以立法手段维护社会秩序 |
A.注重礼法结合 | B.过于细密严苛 |
C.形式灵活多变 | D.维护公平正义 |
材料一 董仲舒在孔子“宽猛相济”和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基础上提出“大德小刑”,德主刑辅。不准民间私自授律学和私家收徒讲授法律,禁止百姓抄写或刻印法典。因此,民间法律教育是一片空白,百姓不知法律条文,更谈不上知法用法。东汉以来马融、郑玄等儒学大师对法律的注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北魏律规定,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期亲近属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徒、流、死刑,责成其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原来的刑法。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等
材料二 美国的法律教化重视学校教育,采取情境模拟、案例教学、社区参与等方法,注重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治意识。同时将法律教化与公共文化设施相融合,许多城市能看到宪法广场、宪法公园、警察博物馆、犯罪博物馆等专题法律教化设施。民众随时可以接触和感受法治,将法律与个人的自由、权利紧密结合,增强法律在公众心中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摘编自范沁芳《美国的法律教化》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两汉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法律意识,并说明其形成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中国相比美国在法律与教化方面的特点,并简析美国的法律与教化有何借鉴意义。
A.专制集权加强 | B.法律严苛且轻罪重罚 |
C.依法从严治吏 | D.重视官员的道德素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