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动荡变迁中的民主革命 | B.民族国家正在形成 |
C.城市发展推动欧洲进步 | D.国际交往方式多样 |
材料一 王阳明指出,各个民族有自己不同的生活习惯和伦理风俗,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稳定和团结,政府应该重视各个民族的习俗和习惯,尊重每个民族的文化和传统礼仪,在国家层面,每个民族具有“顺其情不违其俗,循其故不异其宜”的民族差异性。王阳阳在面对不同人群、不同民族时,还提出了“人性之善,天下无不可教化之人”“天下如一家,中国如一人”等观点,并多次.上书朝廷,建议对民族地区采取土官和流官并列的制度。王阳明认为,人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每个民族的成员都可以成为贤人和圣人。他说:“在身心上做,决然以圣人为人人可到。”
——摘编自欧阳辉纯《论王阳明的民族观》
材料二 欧洲的民族主义是在封建社会的母胎中孕育而生的。经济联系的日益紧密和对外竞争、扩张的逐步展开,迫切需要获得相应区域范围政治力量的保护,以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正常运转。物质的生产打破了地域的限制,精神的生产也将如影随形。在相互交往中,人们忠诚的对象由神圣的天国转为世俗的人间,并开始认识、发现生存于其中的民族共同体,民族情感更为增长。人们在随后批判封建王朝国家的斗争中,产生了民族国家即“祖国”意识,表达了对民族国家的热爱。近代民族主义作为理性的政治观念,为民族国家的构建提供了一种政治价值和观念符号。
——摘编自宋新伟《民族主义在近代西方的缘起和蜕变》
(1)根据材料一,概括王阳明民族观的主要内容,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分析王阳明民族观的历史意义。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欧洲近代民族主义产生的条件。
①由荷兰人格劳秀斯在1625年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中提出
②这个世界秩序的主体是主权国家
③《威斯特法利亚和约》的签署使这一秩序成为现实
④维也纳体系的建立使这一秩序的应用范围扩大到欧洲之外的许多地方
A.① | B.①② | C.①②③ | D.①②③④ |
A.与国家主权的冲突严重 | B.成为大国谋私利的工具 |
C.推动建立了世界新秩序 | D.存在局限需要不断完善 |
材料 近代国际法发展简表
时间 | 国际法举要 |
1625年 | 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指出“公战能够由各方主权者单独发动,在王权政制下这种权力理所当然属于君主”,强调了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主体地位。 |
法国大革命到19世纪后期以前 | 国际法主要确立和增加了有利于新兴资产阶级的民主原则和若干内容,如国家享有独立主权,不容干涉内政,公海自由等。 |
19世纪后期 | 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国际法上增添了一些反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如所谓的势力范围、合法干涉、和平封锁等等。特别是领事裁判权、租借地制度、不平等条约制度。 |
1928年 | 15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巴黎签订了《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非战公约》),废除战争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在订约的同时,英美法等大国先后对公约提出保留条件,声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诉诸战争”。 |
1945年 | 50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不干涉他国内政”等。 |
1982年 |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合约为维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和各国海洋权益规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改变了之前的海洋法只为少数大国服务的局面。 |
1994年 | 包括中国在内的近百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防治沙漠化公约》,公约建立的国际合作机制将有利于推动防治荒漠化领域的国际合作,成为国际社会与各国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国际法依据。 |
——据王铁崖《国际法》、李铁成《联合国简明教程》整理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表中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并予与阐述。(要求:观点具体明确,阐释史论结合,逻辑清晰。)
A.反映了当时欧美工人阶级的共同性认识 |
B.推动了世界民族解放斗争高潮阶段到来 |
C.意味着近代被欺凌的民族国家的自决权 |
D.表明了半殖民地革命应由无产阶级领导 |
A.大国主导、利益优先 | B.保持克制、寻求共识 |
C.集体安全、欧洲均势 | D.协调矛盾、强权政治 |
A.西班牙 | B.荷兰 | C.英国 | D.法国 |
材料一 近代意义的国际法起源于欧洲。1839年,林则徐组织人员翻译《国际法》部分内容,成了中国真正接触西方国际法的发端。1874年台湾琉球漂民案,代表着国际法在中国运用的萌芽期。中法战争期间,上自总理衙门和军机大臣,下至各省督抚、御史、道员,还有活跃在报刊舆论中的知识分子,自觉或不自觉地参与到以公法为武器的外交评论中。即便如此,清政府却对国际法采取本土化的理解和应对,依照中国情境和自身利益加以采择。19世纪80至90年代,国际法引导并融入宗藩体系的自适性调整当中……1902年中美商约谈判中,国际法被清政府自觉地运用于商约谈判。
——摘编自张卫明《晚清中国对国际法的运用》
材料二 西方国际法学说叙事模式的最近一次变化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自由”国家与“专制”国家二元对立的思维。这就使得走出国际法学说的西方中心主义成为二战后国际关系史中的一条未绝的主线。……七十年来,中国以实际行动在国际法领域留下了浓墨重彩的印记,如中国的条约实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国两制”以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等,改革开放前,中国对外缔约5300余项,主要为涉及国家关系的政治性条约。1979—1990年,中国缔结的国际公约涉及经济、劳工、海事、民航、外空、核能等多方面。1990年,中国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至今,中国共加入300余项多边公约,缔结1.7万余项双边条约,上至外空,下达洋底,大到维护和平,小到保护稀有物种;服务对象也从国家扩展到普通公民。中国全面参与各项重要条约谈判并发挥建设性作用。
——摘编自贾桂德《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中国的国际法实践和贡献》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晚清中国运用国际法的背景和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新中国在国际法实践中的发展并阐释其对战后国际法学说走出西方中心主义做出的贡献。
A.调动中国人民的抗战积极性 |
B.表明中国对日宣战是抵抗侵略 |
C.倡议成立世界反法西斯同盟 |
D.呼呼国际社会支持中国抗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