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事件 | 大公报标题及刊登时间 |
江阴西门外某校女生,秘密创立“立志不嫁会”,规定:“以立志不嫁终身自主为目的”“凡会员均有劝人立志不嫁之义务”“既入本会当不参预人之婚姻事” | 《异哉女学生之立志不嫁会》1917—03—21 |
湘潭东区某女,因父母亲意见不合许配给两户人家,结婚时发生了抢亲闹剧,上告县政府,但“官不能决” | 《抢亲之大笑话》1917—03—22 |
常宁曾广厚临死前,仍以遗嘱的形式嘱其妻廖氏为其守节 | 《死人令妻守则》1917—03—23 |
1917年3月25日的《观剧联姻》载某男女双方“交换相片而定婚焉”,不用三媒六证;10月8日《圣诞节嫁娶忙》;11月2日《新嫁娘英语演讲》 | |
某棺材店老板娘因其十三岁的童养媳吴女“忽触妇怒,乃以毒手相向,击伤要害、并烙其下部周身,几无完肤。十三日,天将破晓,即告绝命” | 《虐毙养媳之惨闻》1918—08—29 |
长沙小西门外某男与同街某娃女,在无媒妁之言、无父母之命的情况下自由恋爱,缔结连理 | 《洞房香结自由花》1918—10—03 |
1919年3月29日《自由嫁人之招贴》载,王小风,女,年约十八岁,“情愿自由出嫁”,但要求“一不作妾;二不作婢;三不作娼”。4月27日的《公主下嫁挑夫》更是轰动一时的新闻 | |
黄庭辉离婚 | 1919年12月22日《我对于黄君庭辉改嫁的感想》;1920年2月10,11日连载《黃女士庭辉改嫁之原因》等 |
——改编自宋银桂、陈海燕《从长沙〈大公报〉(1917——1925)看湖南近代婚恋状况》
结合所学中国近代史知识,对材料有关湖南近代婚恋状况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加以阐述。(要求:看法具体明确,史论结合,论据充分,表达清晰)
材料
事件 | 大公报标题及刊登时间 |
江阴西门外某校女生,秘密创立“立志不嫁会”,规定:“以立志不嫁终身自主为目的”“凡会员均有劝人立志不嫁之义务”“既入本会当不参与人之婚姻事” | 《异哉女学生之立志不嫁会》1917—03—21 |
湘潭东区某女,因父母亲意见不合许配给两户人家,结婚时发生了抢亲闹剧,上告县政府,但“官不能决” | 《抢亲之大笑话》 1917—03—22 |
常宁曾广厚临死前,仍以遗嘱的形式嘱其妻廖氏为其守节 | 《死人令妻守则》 1917—03—23 |
1917年3月25日的《观剧联姻》载某男女双方“交换相片而订婚焉”,不用三媒六证;10月8日《圣诞节嫁娶忙》;11月2日《新嫁娘英语演讲》 | |
某棺材店老板娘因其十三岁的童养媳吴女“忽触妇怒,乃以毒手相向,击伤要害、并烙其下部周身,几无完肤。十三日,天将破晓,即告绝命” | 《虐毙养媳之惨闻》 1918—08—29 |
长沙小西门外某男与同街某娃女,在无媒妁之言、无父母之命的情况下自由恋爱,缔结连理 | 《洞房香结自由花》 1918—10—03 |
1919年3月29日《自由嫁人之招贴》载,王小风,女,年约十八岁,“情愿自由出嫁”,但要求“一不作妾;二不作婢;三不作娼”。4月27日的《公主下嫁挑夫》更是轰动一时的新闻 | |
黄庭辉离婚 | 1919年12月22日《我对于黄君庭辉改嫁的感想》;1920年2月10,11日连载《黄女士庭辉改嫁之原因》等 |
结合所学中国近代史知识,对材料有关湖南近代婚恋状况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加以阐述。(要求:看法具体明确,史论结合,论据充分,表达清晰)。
A.西晋琅琊王司马睿重建晋朝 | B.北魏孝文帝改鲜卑姓为汉姓 |
C.李唐皇室与鲜卑独孤氏联姻 | D.诗人白居易为西域族人后裔 |
人物 | 主张 |
郑观应(1842~1921) | ……由是观之,公法(指国际法)仍凭虚理,强者可执其法以绳人,弱者必不免隐忍受屈也。是故有国者,惟有发愤自强,方可得公法之益。倘积弱不振,虽有百公法何补哉? |
薛福成(1838~1894) | 衰弱之国,事事求合乎公法,而人不以公法待之,虽能自奋以仰企乎公法,其受损于公法之外者,已无穷矣。是同遵公法者其名,同遵公法而损益大有不同者其实也。 |
A.在是否要学习国际法上有分歧 | B.一致认为富国强兵才是根本 |
C.在自强与求富的先后上有分歧 | D.都认为国际法维护强国利益 |
材料 仁人义士……行之者断头绝脰,掷无量之头颅、骸骨、心思、脑血,夙兴夜寐,无时不与此贼民之徒,相激战于黯黯冤愁之天地中,以获今日之所谓共和者又何如也?……而骄横豪暴之流,乃拾先烈之血零肉屑,涂饰其面,傲岸自雄,不可一世,且悍然号于众曰:“吾固为尔民造共和幸福也。”呜呼!吾先烈死矣!豪暴者亦得扬眉吐气,击柱论功于烂然国徽下矣。共和自共和,幸福何有于吾民也?……夫今之为政者,匪不纲其政缔以示斯民,若社会政策也,保护制度也,是又徒炫耀其名以贾吾民之欢心已耳。钻营运动争权攘利之不暇,奚暇计及民生哉?然则所谓民政者,少数豪暴狡狯者之专政,非吾民自主之政也;民权者,少数豪暴狡狯者之窃权,非吾民自得之权也;幸福者,少数豪暴狡狯者掠夺之幸福,非吾民安享之幸福也。
——摘编自李大钊于1913年4月发表的《大哀篇》
(1)根据材料,概括李大钊的观点。
(2)结合中国近代史知识,对材料中李大钊的某一观点进行论证。
材料一 如表所示史料均反映明代中后期社会情况。
史料 | 史料 出处 |
“浙江钱尚书治第时,多役乡人,而砖凳亦取给于彼” | 明代文林《琅琊漫抄》 |
“吴中士大夫田连阡陌,受请寄,避徭役,贻累闾里,身殁而子孙为流佣者多矣” | 明代钱谦益《牧斋初学集》 |
“(明代后期)朝廷有命令,必传之态度监,太监传之管文书官,管文书官方 传至臣等;内阁有陈说,必达之管文书官,管文书达至太监,太监乃至御前” | 明代余继登《典故纪闻》 |
“是秀才一得出身,即享用无白银田二百亩矣”。“又贫生无力完粮,奏销豁免。诸生中不安分者,每日朔望赴县恳准词十纸,名曰‘乞恩’。又揽富户钱粮,立于自名下隐吞。故生员有‘坐一百走三百’之谣” | 明代范三廉《云向据目抄》 清代顾公燮《丹午笔记》 |
材料二 针对一条鞭法,襄阳李公曰:“以各项银差并力差工食合为一处,计银若干数,然后照丁高下,粮多寡,以此银派征之。征毕,则分此以为银差起解,及为官觅力差人之工食也。百姓完此外,无一事矣。法仍宜民哉……”而黄宗羲则说:“有明两税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银差……一条鞭法……是银力两差并入于两税也。未几,而里甲之值年者,仍复纷然,其后又安之。谓:‘条鞭,两税也,杂役,值年之差也。’岂知其为后出之差乎?使银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杂役耶!故条鞭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
——摘编自梁方仲《明代一条鞭法的论战》
(1)根据材料一,指出明代中后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出现的原因。(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述襄阳李公、黄宗羲对明代中后期税制改革的看法。
材料一 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怠惰。
——《礼记》
材料二 汉代察举制“四科取士”为:“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四曰刚毅多略……皆有孝悌廉公之行。”
——《后汉书·百官志注》
材料三 九品访人,唯问中正。故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则当涂之昆弟也。二者苟然,则荜门蓬户之俊,安得不有陆沈者哉!
——《晋书·段灼传》
材料四 《唐摭言》载:唐太宗见新科进士自端门鱼贯而出,高兴地说:“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矣。”
(1)材料一到材料四中的四种选官制度的选拔标准分别是什么?
(2)根据材料四结合所学知识,归纳科举制的影响有哪些?
郡县制
材料一 “郡县制”的横空出世与发展巩固,乃是我国古代社会第一次大转型的明显标志之一。春秋战国时期,“县”作为新的社会组织结构和新的行政管理体系,开始在各地区像春笋一样破土而出,其产生方式和建设途径主要有五种(见表)。
春秋战国时期县的产生方式和建设途径
一 | 把那些被武力消灭的诸侯国变成建制县 |
二 | 在武力震慑下,通过相对和平的外交手段逼迫邻近诸侯国成片割让土地,然后将其改制成建制县 |
三 | 把一些由“世家”“大夫”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大贵族食邑改造成建制县 |
四 | 调整传统的行政区划,把原来层层分封的版土面积和人口规模都比较小且分散凌乱的“都”“邑”合并成新的建制县 |
五 | 人口向边远地区扩散迁移,新垦土地上往往不再推行分封,而是大多都直接将这些新的开发区设置成新县 |
“郡”的设置,稍晚于县且多在边远之地或近敌之处,具有守疆保主的职能,故县级长官为“令”,而郡级长官却称“守”。郡制与县制逐渐配套,形成“以郡管县”的两级地方行政管理的制度格局。春秋中后期,一些诸侯国充分利用郡县这一新机制做了三件大事:一是推行按田亩征收赋税;二是确立了农民的重要社会地位;三是实行严密的户籍制度。
在这400多年的转型期间,郡县制与分封制一路同行,又逐步后来居上,显现出了强大的竞争力。自秦皇汉武以降,再到蒙元、朱明、满清时代,郡县制穿越了多个王朝的时光隧道,其影响所及以至于今日。
——摘编自宋亚平《郡县制度:君主专制与中央集权的坚实基石》
材料二 郡县制的部分相关记述
记述 | 出处 |
海内之郡县,法令由一统。……县集而郡,郡集而天下。郡县治,天下无不治。 | 司马迁《史记》 |
秦遂并兼四海,以为周制微弱,终为诸侯所丧,故不立尺土之封,分天下为郡县,荡灭前圣之苗裔,靡有孑遗者矣。 | 班固《汉书·地理志》 |
郡县之制,垂二千年而弗能改矣,合古今上下皆安之,势之所趋,岂非理而能然哉? | 王夫之《读通鉴论》 |
吾人敢断言郡县制度之成立也,断非由于一二先知先觉的政治理论家事先立说创制于前,然后始有郡县者。换言之,则郡县之起源,势必由于人类社会生活逐渐演变之结果。 | 唐德刚《中国郡县起源考——兼论封建社会之蜕变》 |
(2)综合以上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郡县制历史意义的理解。
材料一 今之标立宪主义以为国体论之护符者,除非其于立宪二字别有解释,则吾不敢言。夫前清之末叶,则固自谓立宪矣,试问论者能承认否?且吾欲问论者,挟何券约(证据-命题者注),敢保证国体一变之后,而宪政即可实行而无障?如其不然,则仍是单纯之君主论,非君主立宪论也。既非君主立宪,则其为君主专制,自无待言。不忍于共和之敝,而欲以君主专制代之,谓为良图,实所未解。今在共和国体之下而暂行专制,其中有种种不得已之理由,犯众谤以行之,尚能为天下所共谅。今如论者所规划,欲以立宪政体与君主国体为交换条件,使其说果行,则当国体改定伊始,势必且以实行立宪宣示国民。宣示以后,万一现今种种不得已之理由者依然存在,为应彼时势之要求起见,又不得不仍行专制,吾恐天下人遂不复能为兀首谅矣。
——梁启超《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1915年8月20日)
材料二 三年以来,吾人于共和国体之下,备受专制政治之痛苦。自经次之实验,国中贤者,宝爱共和之心,因以勃发,厌弃专制之心,因以确。吾人拜赐于执政,可谓没齿不忘者矣。然自今以往,共和国体,能巩固无虞乎!立宪政治,果能施行无阻平?以予观之,此等政治根解决问题,犹待吾人最后之觉悟。
——陈独秀《吾人最后之觉悟》(1916年2月15日)
根据材料一,结合所学知识,评析中华民国建立后围绕“国体”问题所发生的争端。
A.宋代需要氏族之辨 | B.鲜卑后裔纷纷改用汉姓 |
C.宋代门第观念盛行 | D.民族交融成为时代潮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