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家住西安市某区的三桥街道金桥国际大厦的业主吉师傅收到区人民法院通知,因涉及一起高空坠物伤人案件,他成了被告。吉师傅询问小区物业后得知,年初,大厦南侧某商铺一层店铺的店员被高空掉下的金属杆砸中受伤。警察挨家挨户走访,寻找金属杆的主人,最终没有结果。根据金桥国际大厦南侧的低空摄像头拍下的金属杆掉下来的弧度,并结合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程度,确定金桥国际大厦南侧业主和金桥国际商铺的所有租户,共计360多户成可能的责任人,于是,大厦3个单元所有朝南住户成被告。对此,吉师傅有点想不通:自己家距离出事地点超过百米,且由于被邻居家阳台遮挡,从他家朝南的窗户望出去,也根本看不到事发地,自己怎么就成了责任人了呢?
结合材料,从过错推定原则的角度,为吉师傅解惑并说明法律规定这一原则的社会价值。①动物对小郑造成了侵害,动物园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②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③动物园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④小郑父母没有认真履行监护的职责,也有一定的过错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①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了杨某的安全消费权利
②甲既可以向超市索赔,也可以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索赔
③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依据过错推定,承担侵权责任
④若甲与超市协商无果,有权向基层人民法院上诉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①因该房屋已被抵押,李女士与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②若对该房屋进行司法拍卖,小额贷款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
③小额贷款公司享有担保物权,实质性占有该房屋所有权
④李女士可要求黄某承担违约责任,但难以获得房屋所有权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5 . 龙年贺岁片《第二十条》在共情中传递法律的温度,使“国法天理人情相统一”的司法理念深入人心,也让民法典的“好人条款”再次走进民众的视线。
案例 年近七旬的秦阿婆在地铁站内乘坐上行电梯时,因未抓住扶梯导致身体向后倾斜摔倒。魏先生见状,赶忙跑来帮忙搀扶秦阿婆,在搀扶过程中,秦阿婆欲蹬脚借力起身,其和魏先生又先后向后倾倒,导致后排张女士被撞而摔倒受伤。随后,地铁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处置。张女士被送医治疗,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右桡骨远端骨折。张女士起诉要求秦阿婆承担赔偿责任,魏先生、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法院终审判决,由秦阿婆对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魏先生及地铁公司不承担责任。 | 资料卡1: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资料卡2:见义勇为构成要件 1.自愿性: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须无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 2.利他性: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系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失; 3.紧急性:救助人应当在紧急情况下实施救助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
①王某未对其饲养的犬只束犬链,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②王某饲养的犬只致刘某摔伤案件,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③刘某牵引小狗正常行走,对事故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④刘某被狗绳绊倒,故王某行为与刘某摔伤之间无因果关系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①王某的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②王某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③公司不能以王某的声明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④公司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A.①② | B.②④ | C.①③ | D.③④ |
①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因不具有独创性不能认定为作品
②刘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
③刘某应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的责任
④李某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李某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①吴某作为孙女的法定监护人,也该承担相应责任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小孩攀登儿童滑梯的行为
③物业如果能证明自己管理无过错,可不承担责任
④若诉讼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15日内上诉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10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好意同乘,是指行为人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
【案件过程】
小汪、小史和小陈是大学同学,三人报名参加同一场考试。考试当天,小汪开着合租车搭载其余两人一起去考场。因小汪驾驶不慎,造成车内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当天,小陈坐在后排只顾玩手机,对系好安全带的提醒充耳不闻。
小陈受伤最重,医院诊断小陈重型颅脑损伤、颅骨多发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视神经管骨折、胸部损伤,还伴随有多器官功能障碍等。小陈辗转多家医院,累计住院98天,花费医疗费共计41.94万余元,此期间小汪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经鉴定,小陈手术治疗后,颅脑及右眼两处构成十级伤残。小陈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对自己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小汪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汪应向其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9.26万余元,后小陈将小汪诉至法院。面对小陈的索赔,小汪满腹委屈,自己当免费司机载同学是好意,要自己一个人承担全部责任,于理不合。
【审判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情况,酌情减轻被告小汪4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被告小汪还需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28.7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小汪主动履行了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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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1)结合材料,运用侵权责任的知识,说明法院对上述诉讼纠纷作出的审判结果的合理性。(2)生活中上下班邀请同事搭便车,周末与好友相约同车自驾游等,都属于好意同乘行为。结合本案,从驾驶人和同乘人的角度,就如何面对好意同乘各提出一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