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公司是房屋所有者,不论有无过错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
B.乙公司只享有房屋的用益物权,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
C.物业公司与张某存在契约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D.三方负责人员必须举证说明自己是否尽到管理责任 |
27岁女孩吴某为追求完美身材,购买了Y公司瑜伽培训课程。练了几个月之后,吴某掌握了基本动作,希望能加大难度,Y公司同意了。于是,吴某将学习的时间增加到以前的两倍。有一天,吴某在练习时感觉左侧大腿根疼痛并立即将这一情况告诉了Y公司,公司让她继续坚持锻炼,课后再进行放松训练。然而接下来几天,吴某左腿疼痛难忍,到医院检查,诊断报告为左侧髋关节退行性改变。医生了解其运动情况后给出结论,此种病症是髋关节活动过多导致的软骨退变。
吴某多次去医院诊治,前后共花费十多万元。因腿伤无法继续课程,吴某要求Y公司退还课程费用。Y公司表示吴某受伤跟他们没有关系,课程费用不退,但承诺吴某康复后可继续使用课程。吴某一气之下,将Y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并赔偿她各项经济损失十余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支持吴某的诉求吗?结合材料,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进行分析说明。①因天气原因属于不可抗力,本单元邻居可以免除部分责任
②本起伤害不能确定侵权责任人,法院不应支持王某的诉求
③若物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④如其他住户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近年来,地理标志品牌价值不断提升,辐射引领效应得到不断释放,逐渐成为区域特色产品的“金名片”。
“W 大米”是我国东北 W地区特产,也是我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W 地区大米协会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W 大米”商标。山西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上销售一款大米产品。该大米产品外包装由该公司自行印制,包装袋正面左上角标有该公司拥有商标专用权的“九州香”商标,右边竖列印有“古法自然稻花香大米 源于东北 W 地区”字样,其中“W”字体较其他字体更大、更明显。W地区大米协会发现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态。法院经调查和审理,作出了支持原告的判决。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理由。
(2)结合材料,说明本案判决的典型意义。
①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谢某女儿,客体是照片和视频
②服装公司侵犯了谢某女儿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③谢某女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没有诉讼权利
④原告负有举证责任,有利促使案件获得公平、公正审判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①若小凯父母不服一审裁判可在20日内提出上诉
②商场管理公司就自身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③小凯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父母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④父母基于身份关系应在未履行监护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①崔某侵犯了他人的发明专利权和商标权
②崔某“搭便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③崔某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④崔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侵害公共利益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某日,邓某驾驶电动车(加装了遮雨棚)行驶至湖南沅江市四季红镇中间街道处,程某饲养的宠物犬从邓某右侧路旁突然蹿出,快速奔跑时与邓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其受伤倒地。司法鉴定意见为外伤构成十级伤残。邓某多次找狗主人程某索赔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2万余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①某超市违反了食品安全规定,应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②某超市应退还货款并赔偿张某首次购买造成的损失
③张某行为存在着主观故意,某超市可以起诉张某侵权
④双方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影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近年来,扫码点餐服务在餐饮行业迅速兴起普及,成为众多商家及消费者的选择。然而,有的餐厅却在“扫码”和“点餐”之间增加了一道程序:不关注微信公众号、不授权商家获取个人信息就不能进行点餐,这样的做法是否涉嫌侵权?
孔某至某餐饮公司用餐时,通过手机扫码方式进行了点餐并结账,在这一过程中,孔某被注册为某餐饮公司的会员。孔某发现,按照商家设置的扫码点餐流程,必须先关注商家的微信公众号,并授权商家获取消费者的微信昵称、头像、地区、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后,才能进行线上点餐,若不同意授权商家获取前述信息,则无法进行线上点餐。此外,孔某点餐后发现,即使取消关注商家的微信公众号,自己仍是会员,个人信息仍存储在商家处,个人无法自行删除。孔某遂将某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民法典相关规定 ◎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监护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应当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