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段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生命权被剥夺
②杨某劝阻行为合法、正当,符合公序良俗
③杨某的劝阻行为与段某猝死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④根据无过错侵权责任原则,推定杨某的劝阻行为无责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①侵害了雷锋同志的人格权益
②违背了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
③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有悖于公序良俗
④侵犯了雷锋同志的名誉权,应公开道歉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①如果医院或者医务工作人员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要求,周某家属可依法向当地法院对泄密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③病历资料包含个人隐私,涉嫌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其家人可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泄露者采取补救措施、采用定金罚则、赔偿损失等
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等隐私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A.①② | B.②③ | C.①④ | D.③④ |
“千金买宅,万金买邻。”邻里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陈某与王某系紧邻。为创业致富,王某将其房屋二楼改造成鸽舍养鸽子,鸽舍污水从二楼晒台下方排水口流至陈某家院内。陈某遂找到王某商量,希望王某妥善处理鸽舍污水排放问题。王某了解到该情况后,重新铺设了排水管道,并安装了专业的污水处理设备,不仅避免了污水污染邻居院落,还改善了鸽舍的卫生条件。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评价陈某、王某的行为。①老赵可以要求小高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②小高没有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侵犯老赵的相邻权
③小高的养鸽扰民行为构成违约侵权,应该赔偿损失
④小高有权在自己不动产范围内饲养动物,他人无权干涉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思思和小杰是同班同学,就读于广州市某小学一年级,校方一直将安全教育作为常规重点工作,比如张贴中小学生行为准则、安全准则标语等。某天课间,小杰悄悄将思思的椅子拖开,导致思思坐下时一下子摔倒,后脑碰到凳子后躺地不起。摔倒的思思第一时间被同学和值班巡逻的老师送去了学校医务室并通知了家长。事故造成思思同学视神经挫伤,并伴有头痛、眼睛痛、脖子痛,不得已休学。
思思父母因与小杰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以将小杰父母、学校一并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指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1)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案例中小杰的父母以及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2)运用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知识,对同学间的文明交往提两条建议。
①刘某作为阿拉斯加犬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徐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没有任何过错
③徐某被抓伤是其逗犬造成的,徐某存在过错,刘某不应承担责任
④徐某对被抓伤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并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丁先生万万没有想到,在路边散步的时候,会被从旁边楼上扔下来的矿泉水瓶吓了一跳,还因此摔伤了胳膊。
路人:谁呀,乱扔东西!这么没公德心,差点砸着人!丁先生:是不是住二楼这块的住户啊,你往下扔瓶子给我弄伤了!小张:我扔瓶子?我什么时候扔的瓶子?丁先生:昨天,昨天扔没扔?小张:你看见我扔了吗?丁先生:我调监控了,就是您扔的!小张:您受伤,这是我瓶子扔的吗?通过监控,丁先生确认水瓶是由小张扔下来的。他找到小张,要求对方承担自己的全部医药费。但小张以水瓶“未砸中”为由拒绝赔偿。
运用法律的有关知识,简要说明丁先生是否有权要求获得赔偿呢?并说明理由。
202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之一——柳某诉张某莲、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被告张某莲系江苏省江阴市某小区业主,因所在小区游乐设施较少,在征得小区物业公司同意后,自费购置一套儿童滑梯(含配套脚垫)放置在小区公共区域,供儿童免费玩耍。该区域的卫生清洁管理等工作,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2020年11月,原告柳某途经此处时,踩到湿滑的脚垫而滑倒摔伤,造成十级伤残,后柳某将张某莲和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20万元。物业公司辩称,事发时如果柳某及时注意路面地垫湿滑,就不会发生这起事故,正是因为柳某存在着疏忽,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是柳某自身的过错,他自己应该承担责任。最后一审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柳某因本案事故所受损失的80%,共计12万余元。
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①依据过错推定原则,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②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③原告能证明被告实施了环境污染行为及自己受到了损害
④被告不能证明其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