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高中历史综合库 >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题型:材料分析题 难度:0.65 引用次数:454 题号:12809295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中国成文法传统源远流长,从《法经》到《唐律疏议》,再至《大清律例》,一脉相承,沿革清晰。除律外,令、格、式、典、敕等也是国家制定法的重要形式,这些法律形式虽名称不一,但在法的效力渊源上基本相同,都是由皇帝和中央最高权力机构发布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为了维护至上的皇权和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统治者采用各种手段强化政治控制,侵犯皇权和国家利益的行为是重点打击对象。因而以惩恶为目的的刑法被特别强调,刑法体系既发达又严密,对维护封建统治作用不大的民事行为,统治者则不够重视,因此国家制定的法律中涉及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较少。

——摘编自王谋寅《论中国古代法律秩序的特征》

材料二   《十二铜表法》共有108项条款,有关纯民事的法规有38条,约占总数的35%;另外涉及民事或民事化的法规有16条,约占总数的15%。帝国后期于公元533年编纂完成的《民法大全》由四部分组成,作为其中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学说汇纂》由50篇组成,分为七个部分,其大部分内容属于现代意义的民法,这是不争的事实。《民法大全》的第三部分是《法学阶梯》,共分四卷,每卷细分为篇、段,主题编排次序是法源、人、财产、继承、债时效。除民法外,它也包含法的一般理论、刑法,但私法依然占据主要地位。

——摘编自申建平《罗马私法文化的勃兴与法治理念的形成——对中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

材料三   中国法律是集体本位,西方法律为个人本位。中国法律日益集团化,“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家族国家本位、集体主义、义务第一、息讼无讼,实现社会和谐等成为古代中国基本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而古罗马法私法(保护个人利益有关所有权、债权等)发展充分,主张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法律至上,权力服从于法律,公开审判,追求正义,法治精神贯穿于罗马法律体系之中。


(1)根据材料一概括指出中国古代法律建设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三,指出中国古代法律和罗马法的特征的差异,并分析产生这一差异的原因。
(3)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法律建设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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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推荐1】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1《唐律疏议》的部分内容


材料二   2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的部分内容


——据金歌《中外名著博览》整理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律疏议》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律疏议》和《法学阶梯》的异同点。
2022-02-02更新 | 60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名校
【推荐2】法律是国家的统治工具,着眼于防范和惩处;教化是人类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治理的工具,着眼于教育和引导。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礼仪之邦”,礼法结合、出礼入刑构成中华法系的基本精神和中华法文化的最主要特征,其形成是以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运动为背景,通过引礼入法的方式实现。引礼入法的历史过程对中华法系自身性格的塑造具有决定性影响,故不乏积极的历史价值和意义。值得强调的是,儒、法两家在追求和维系等级政治乃至纲常伦理秩序方面并无本质的差异。儒、法之争主要体现在手段和策略不同而已,及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被奉为一尊,两家即和衷共济了。

——选自《引礼入法奠定中华法系基石》

材料二   中世纪完全是从野蛮状态发展而来的,它把古代文明一扫而光……政治和法学同其他一切科学一样,不过是神学的分支,一切都按照神学中适用的原则来处理。教会的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个法庭都具有法律效力。

   ——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

材料三   20世纪60年代初,大庆工人吃大苦,耐大劳,坚持“三老四严”“四个一样”(即对待革命事业,要当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对待工作,要有严格的要求、严密的组织、严肃的态度、严明的纪律……)和“爱国、创业、求实、奉献”的精神面貌,出色地完成石油会战,摘到了中国贫油帽子。

——《中外历史纲要上》


(1)阅读材料一概括中华法系的特点。以唐朝的律法为例,说说这一特点的体现。
(2)根据材料二,结合所学,概述基督教在中古时期的欧洲发挥了什么样的影响?马丁路德宗教改革有何突破?
(3)根据材料三,结合所学,说说那个年代的时代精神,并简析其形成的原因。说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之间的关系。
2023-03-27更新 | 186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名校
【推荐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中强调,法律是“圣王”发明出来以遏制百姓之“恶俗”的工具。朱元璋曾说:“刑者,人君用之以防民。,君之于民,如天之于物。”严复说,中国秦代以来一直是“国君则超乎法之上,可以意用法、易法,而不为法所拘。夫如是,虽有法,亦适成专制而已矣”。英国中世纪时期由贵族与骑士、市民等主导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文件,如1215年颁布的《自由大宪章》规定:国王无全国公意许可,不得任意征收贡金和代役税。1628年等级会议向英王提出的《权利请愿书》规定:凡种种害民之裁央、行为、措施,今后皆不得据为先例;国王要遵守法律,增进人民的幸福与安全。

——摘编自万颖《论近代以前中西方法律的本质差异》

材料二19世纪30年代开始,英国对经济进行一系列立法改革,议会几次颁布《工厂法》,严格限定童工和女工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9小时;通过了10小时工作日法案;通过《煤矿法》规定,井下作业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1855年,英国颁布《有限责任法》规定,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摘编自曹永军《社会转型与19世纪英国法律改革》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代中国与中古时期英国在法律上的显著不同。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19世纪英国经济立法改革的背景及意义。
2022-12-03更新 | 108次组卷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