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按明朝体制,嗣君登极后,辑先朝实录。《明实录》史料来源于《起居注》等原始档案以及皇帝诏令、官员上巯、文集等资料。《明实录》史官们对于这些材料的处理方式,既有原文照录,也有删减增进,还有改写润色。洪武三年,明太祖朱元璋颁布诏书,宣布开设科举考试,这份诏书被称为《开科举诏》,《明太祖实录》载有这份诏书。这份诏书出自儒士王祎之手,所以其文集《王忠文集》也收录有这份诏书。下面是两份诏书的节录对比(下划线是主要不同之处)。
《王忠文集》 朕闻成周之剑,取才于贡士,故贤者在职,而其民有士君子之行,是以风淳俗美,因易为治,而教化彰显也……今朕统一中国,外抚四夷,方与斯民共享升平之治,所虑官非其人,有伤吾民,愿得贤人君子而用之。特设科举以起怀才抱道之士,务在经明行修、博通古今、文质得中、名实相称……采有才学出众者,待以显耀,佼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选,敢有游食奔竞之徒,坐以重罪,以称朕责实求贤之意。 《明太祖实录》 朕闻成周之制,取才于贡士,故贤者在职,而其民有士君子之行,是以风淳俗美,国易为治,而教化彰显也……今朕统一华夷:方与斯民共享升平之治,所虑官非其人,有殃吾民,愿得贤人君子而用之。特设料举以起怀才抱道之士,务在经明行修、博通古今、文质得中、名实相称……果有才学出众者,待以显握,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选。彼游食奔竞之徒,自然易行。 |
——摘编自刘小龙《〈明实录〉科举史料价值探析》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两份史料下划线处的不同之处予以解释说明。相似题推荐
材料一 唐初根据“善”和“最”的综合考察把官员考核结果分为三等九级。所谓“善”主要是指人的品德,如工作态度、工作责任感等。所谓“最”主要是对官员的任职才能和工作成绩的要求。
唐代外考的考核流程是由官员上级初步考核,包括述职、定等、校定、上报,由中央机关吏部考功司复审,考功司作为考核的法定机构,拥有一支非常专业的考核队伍。复审时,由校考使、监考使负责审核监督,之后,公布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请复审。所有参加考核的官员,考核成绩在中上以上,每进一等,加禄一季。考核成绩为中中的,俸禄不加不减;考在中下以下,每退一等,夺禄一季;私罪下中以下,公罪下下,解除官职,停发当年俸禄,追还任命书
——摘编自田群艳《唐代官吏考课制度述评与借鉴意义》
材料二 张居正恢复和健全了以六科控制部、院,以部、院控制地方巡抚的旧制,再创制了内阁控制六科的做法。他设置了三本账簿,要求各科的账簿,上半年、下半年各清理一次,查核簿内的事情有无拖延。对各级官员进行考核,做到了“月有考,岁有稽”。除了定期考核外,有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特别考察即闰察。他还依省区分设十三道监察御史,监察御史可以随时对不称职的官吏提出弹劾,对于有政绩的官员,可以为其奏功。
——摘编自蒋长芳《张居正的考成法及其在改革中的作用》
材料三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文官考绩总成绩按100分计算,其中工作实绩占50%、操行占20%、学识和才能各占15%,同时规定如果工作实绩单项考核不满30分,也视为不及格。按照文官考绩的多少进行定等。其中,将年考分为六等以上者为一等,70—79分为二等,60—69分为三等,50—59分为四等,40—49分为五等以下者为六等。年考以60分为合格。
——摘编自秦涛《近现代中国公务员考绩法制研究》
(1)根据材料一,概括唐代官员考核制度的特点,并结合所学分析其积极作用。
(2)根据材料二,概括张居正考成法中加强官吏考核的措施,结合所学分析考成法取得显著成效的原因。
(3)根据材料三,概括南京国民政府文官考核的特点,结合所学指出影响上述特点形成的历史因素。
【推荐2】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中国古代的选举制度,是一种选拔人才为官的制度。苏东坡曾言:“三代以上出于学,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隋唐至今出于科举。”魏晋实行九品中正制,朝廷吏部在选拔、任命官员时,要向中正官征询被选任者的家世、行状(道德)、品级,“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成为当时官僚选拔的普遍现象。隋唐实行科举制,《通典·选举》载:“隋代罢中正,举选不本乡曲,故里闾无豪族,井邑无衣冠。”唐代科举分常科和制科两类,明经、进士两科是常科的主要科目,分别考时务策与经义、时务策与诗赋,贵族与平民皆可报考。
——《中国古代选举制度》
材料二科举制发展演变大事表
隋炀帝大业元年(605年)设置进士科,科举制正式诞生
唐武则天长安二年(702年)始置武举
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殿试弥封(糊名)
宋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殿试誊录(专人抄写试卷)。
明宣宗宣德二年(1427年)南北分卷
明宪宗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八股文定型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废科举
(1)根据材料一,指出隋唐时期的选举制度与魏晋时期的不同。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隋唐到清代科举制发展演变的基本特征,并简要分析科举制的历史作用。
材料 明代的士人是熟读诗书等儒家经典的知识分子,他们暂时还未进入仕途,却是进入仕途的主要阶层,是有功名的候补官员。
在明代,士人包括以下几种知识分子:进士、举人、监生、诸生等。经殿试后,及第者皆赐出身,称进士。举人是乡试录取的优胜者。监生,即国子监学生,包括举监、贡监、荫监和例监,此外还有外国留学生,即“夷生”。四种监生中,洪武初年官僚子弟比例较大,洪武以后百姓子弟日益增加,占了绝大多数。诸生,即地方府学,州学、县学的学生,他们一部分来自民间私塾,一部分来自社学。
明中叶以后,程朱理学受到强烈挑战,阳明心学兴起,王阳明、湛若水等人四处讲学,在各地创办书院,弟子遍天下。他们不仅仅关注学问,而是学问,政治并重,今天广为流传的格言“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国事,家事,天下事,事事关心”就是东林书院讲学的宗旨。从城市到乡村,尤其是在乡村,他们是有功名的头面人物,即社区和宗族组织的首领。
——改编自毛佩琦主编《中国社会通史·明代卷》
(1)根据材料,概括明代士人阶层的特点。(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代士人阶层对社会发展的贡献。
材料 明初,朱元璋为地方官制定了《到任须知》,对县官的职责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养济院孤老若干;见在狱囚若干,已完未完;本衙门吏典若干;各房吏典不许挪移管事,违者处斩;承行事务已完若干,已施行未完若干,未施行若干;所属境内仓场库务若干,支用若干;会计粮储,每岁所收官民税粮若干;鱼湖几处,岁课若干,备开各湖多少;金银(矿)场分若干,坐落何山川,所在若干;近海郡邑煮海(盐)场分若干;邑内及乡村官房舍,有正有厢若干;耆宿几何,贤否若干;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境内若干,各开;境内有学无学,儒者若干;境内把持公私,起词讼者有几,明注姓氏;好闲不务生理,异先贤之教者有几;本衙门及所属该设将禁弓兵人等若干,各报数目;境内士人在朝为官,作非犯法,黜罢在闲者几人,至死罪者几人。
——摘编自张献忠、崔文明《明代县域治理的实践与困境》
(1)根据材料,概括明代县官的职责。(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明初中央对县官职责的规定。
材料一 明太祖朱元璋重视总结历代法制的经验,把法律看作“防民之具、辅治之术”。他命人制定《大明律》,按六部体制分成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加上卷首的名例律,共七篇460条,无论形式与内容都较唐宋律有所改进;并宣布该法为祖宗成法,“一字不可改易”。作为补充,朱元璋根据“刑乱国用重典”的思想,亲自编订《大诰》四编,其中汇编了以酷刑惩治官民过犯的案例,以及各种峻令和训诫。此外,他还下令将《大诰》作为国子监学和科举考试的内容。在乡里则由塾师教授《大诰》,每于乡村节日聚会之处,派专人讲授。
——摘编自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7卷)》等
材料二 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了“英美法系”。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形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以下共性: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摘编自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卷》
材料三 新中国成立以来编纂民法典基本历程
20世纪五六十年代 | 1954—1956年,新中国着手起草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此后,由于发生“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被迫中断。1962—1964年,虽完成《民法典草案》,但因“四清运动”而中断。 |
20世纪七八十年代 | 1979年,我国第三次起草民法典,1985年,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入,民事生活越来越活跃,于是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 |
20世纪九十年代 |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确定了改革开放的方向。随后,与之相适应的担保法、合同法等单行法相继制定。 |
21世纪 | 随着中国经济与国际接轨,民法典的起草加快。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明初的法律制度。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欧洲近代法律体系与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不同之处。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指出新中国民法典最终形成的条件?
【推荐3】材料一 秦王嬴政在统一全国以后,继续奉行以法治国的方略,“首先表现为厉行法治,加强法律的统一适用,‘法令由一统’。并进行了大量的‘明法度,定律令’的工作。……其次以法推行政治与文化的专制集权;最后赏罚并用,重刑轻罪。”
——摘编自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
材料二 汉律承袭秦朝的法家系统……但自汉武帝标榜儒术以后,法家逐渐失势,儒家抬头,儒学重振,汉律虽已颁布,不能突然改弦更张,但儒家确有许多机会可以左右当时的法律……在诏令和刑律的司法解释中,汉儒学的这些思想和主张得到比较好的和充分的体现和贯彻。三国时……也是打着“德主刑辅”的旗帜进行的。西晋时……更是严格遵循了纳礼入法、“应经合义”“与礼相应”的立法原则。
——摘编自陈红太《从秦、汉律到唐律的变化看齐儒学对中国刑律的影响》
材料三 《唐律疏议·名例》中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张晋藩先生指出:唐律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已臻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评价。《新唐书·刑法志》以及《贞观政要》比较全面系统地记录了唐太宗的“恤刑”思想和行为。“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自今以后,大辟罪(死刑)皆令中书、门下四品已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从贞观元年到四年,被判死刑者,全天下29人,几乎死刑不用。
——摘编自杨一凡《儒家的法律与道德关系论对封建刑法的影响》
(1)综合材料一、二、三,概括古代中国法律演变的特点,分析汉代以来儒学入法的原因。
材料四 鸦片战争加速了中国传统法律的转型。龚自珍、魏源等从自救的角度对清朝的律例与司法制度展开了批判。林则徐首倡“睁眼看世界”,主持编译了《各国律例》。1902年,英美等国表示,如清政府改变司法现状“皆臻完善”,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清政府不得不“参酌各国法律”,修订现行律例。1905年,清政府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典为立法模式,大规模移植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开始法典编纂工作。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
——摘编自石田琢智《中日法律的近代转型的比较分析》
(2)根据材料四和所学知识,分析近代以来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向近代法律制度转型的原因及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