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清末到民国的调解主要有民间调解和官方调解两种。民间调解包括宗族调解、中人调解等。作为传统熟人社会的乡村“固守厌讼与调解等传统解纷方式”,对官方主导的调解较为排斥。在纠纷调解时“一般无需法律,或只需要很少的法律”。国民政府曾训令各地普遍建立政府主导的调解委员会,还在1931年颁布《民事调解法》,规定民事纠纷“非经民事调解除调解不成立后,不得起诉”。由于实行效果不理想,1935年,《民事调解法》被废除。
——据谢健《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等
材料二 1978年以后,我国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重建了人民调解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基层群众选举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往往由政治机关工作人员和基层法律专业人员组成;调解双方自愿遵守调解协议,如有反悔可向法院起诉。到21世纪初,各行各业专业的人民调解组织在各地纷纷设立,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社会提供调解服务的现象大量出现。到2012年,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调解结案比例达到42%,反观判决结案比例下降到27%。
——据刘青《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5)》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近代中国调解制度发展困难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中国调解制度与新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不同点。
(3)根据材料一、二、说明新中国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对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