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增强官员的执政能力 | B.提高中央官员的地位 |
C.实现地方的吏治清明 | D.保证官僚队伍的稳定 |
材料一 秦汉时期实行郡县制,朝廷命官至郡县而止。国家的赋税、徭役、兵役以及地方教化、狱讼和治安等事,绝大部分都是由乡里官吏们直接承担的……秦统一全国后,普遍实行以县统乡、以乡统里的地方基层制度。《汉书·百官公卿袁》记载,“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
——摘编自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
材料二 唐朝至清朝赋役制度的基本演变情况。
唐朝 | 租庸调制 | “人丁为本”交纳一定数量谷物、帛或布、绢或布 |
两税法 | “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分夏、秋两季征收。 | |
宋朝 | 募役法 | 王安石变法时推行,百姓缴纳免役钱、助役钱,官府募人代役。 |
明朝 | 一条鞭法 | 一律折银征收 |
清朝 | 摊丁入亩 | 地丁银成为主要财政收入,人头税彻底废除。 |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秦朝的基层组织,并概括其基本任务。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趋势。
A.符合推进社会治理需求 | B.有利于君主专制的加强 |
C.成为官员选拔重要途径 | D.是吏幕勾结贪腐的源头 |
A.实现了对地方的有效控制 | B.扩大了周王室的影响 |
C.形成了较完备的赈济体系 | D.确保了统治的稳固性 |
A.行政运行机制的变革 | B.官修史书体例的不同 |
C.官僚机构的急剧膨胀 | D.科举制度产生的影响 |
材料一 在福建各地方志及官书吏训中,民众“好争健讼”的记载可谓延绵不绝。“士不自爱, 乃好干讼”,“在清时皆有功名”等描述,都指向了福建讼师的“士类”身份。讼师们充分利用超群文笔、通晓律法、功名在身等条件,向事主索取“或千余金,或数百金,约定不贰”,以为诉讼服务的报酬。为了抑制讼师“唆讼”,《大清律例》明文设立“官代书”,试图以行政力量打破讼师的“饭碗”,地方官府还多次下令捉拿、禁止讼师,突出道德礼义的教化作用,从而实现“和乡党以息争讼”“息诬告以全良善”的作用。
——据汪毅夫《讼师唆讼:清代闽省内地和台地的社会问题》等整理
材料二 厦门租界的领事法庭上外国律师扮演了重要角色,刺激了福建近代司法机构的建立及本土律师的产生。20 世纪以来,《大清刑事民事诉律》《律师暂行章程》等法案对律师职业及其体制进行了持续完善。到 1931 年,16 个有律师的省份中福建跻身全国前五,但集中在福州和厦门两地。当地按地方法院辖区设置律师公会,凡开业律师均须参加,逐渐取代外国律师在闽的垄断地位。除出庭辩护和代理之外,不少律师还受聘为工商业者的法律顾问。律师公会规定酬金的上限,尽力避免会员的乱收费行为,还落实国家的平民法律扶助制度,引导律师承担联系一般民众与法律体系的职责。
——摘编自刘芳《近代福建的讼师与律师》
(1)根据材料一,指出福建古代讼师发展的原因。(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福建律师职业的发展特点并分析其意义。
A.提升了基层社会的治理效能 | B.确立了完善的官员选拔标准 |
C.加强了中央对地方有效控制 | D.弥补了政府监察体系的不足 |
A.弥补了中枢决策机制的不足 | B.革除了明朝政治的弊病 |
C.服务于专制皇权强化的需要 | D.政治职能存在着单一性 |
A.贵族寡头 | B.独裁统治 | C.权力分立 | D.人民民主 |
A.军事理论水平的提升 | B.中枢管理机构的完善 |
C.文人群体的不断扩大 | D.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