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统管地方财政,兼具督查州县官责任 | B.体现崇文抑武,取代了唐朝藩镇体制 |
C.旨在分化事权,与通判共同节制知州 | D.强化中央集权,实现了宰相权力分割 |
A.大大强化了中央集权 | B.提升了军队作战能力 |
C.为统一奠定了经济基础 | D.打击了世家大族的势力 |
时期 | 太祖朝 | 真宗朝 |
曲宴记载 | 建隆二年,“宴刺史、统军、军指挥使以上及诸道进奉使于广政殿” | 咸平五年(1002年)“癸亥,赐近臣岁节宴于宰相吕端第。自是遂以为例” |
乾德二年,“宴大将王全斌于崇德殿” | “三年八月八日甲寅,诏近臣观书于龙图阁,遂宴于崇和殿” |
A.宋初治国方略的调整 | B.科举制度日益完善 |
C.中央加强对地方控制 | D.社会主要矛盾变化 |
A.监察制度的延续性 | B.地方力量的发展 |
C.中央集权得到加强 | D.选官制度的完善 |
A.守内虚外 | B.重文轻武 | C.中央集权 | D.积贫积弱 |
材料一 宋朝的发展轨迹上,承载着晚唐五代以来太过沉重的历史教训。“祖宗之法”立意于防范“意外仓促之变”,以制度的平缓调适来保证政治的稳定。这一方针,有效杜绝了内部的重大变局,使得宋代以后,中国历史上再也没有出现通过兵变或所谓“禅让”等方式篡取中央政权而成功者,也没有发生严重的地方分裂割据局面。防范纤悉的小心与牵制,一方面使这一朝代政治上步履蹒跚,因而难免“因循”之讥;另一方面,却也出于对“防弊”的重视,使其制度建设颇为细密,且调整更革不断,渗透出务实与创新的精神。
——摘编自邓小南《创新与因循:“祖宗之法”与宋代政治变革》
材料二 在中国古代,“祖制”特指“先皇制度”。具体而言,“祖制”是本朝开国皇帝以及先代皇帝构建的关于国家治理根本制度的规范体系,其内容涉及:国家权力分配与制衡、朝廷运行机制、重大事件决策、重要职官任免、朝贡外交以及对于特定群体的规制、对于特殊事件的处理等等。祖制的名称,各朝不一,有称“祖制”“祖训”“圣政”“圣训”也有称“本朝家法”“祖宗故事”“祖宗之法”等。历代的皇帝都十分重视祖制,将祖制作为一种原则,一种政治惯例,在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与社会控制方发挥着重要作用。
——摘编自朱勇《“祖制”的法律解读》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宋代在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时“制度建设颇为细密”的表现并分析这些措施的历史作用。(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古代统治者用“祖制”治理国家的原因。
A.延续崇文抑武政策 | B.轻视军事力量建设 |
C.地方割据势力强大 | D.外交思想以和为贵 |
A.分割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权 | B.强化了君主专制制度 |
C.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控 | D.完善了地方监察体系 |
A.派文官任各州的知州 | B.增设参知政事为副相 |
C.在全国推行行省制度 | D.扩大科举录取的人数 |
材料 西汉初,丞相“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下遂万物之宜,外镇抚四夷诸侯,内亲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职焉”,“汉典旧事,丞相所请,靡有不听。”东汉“三公虽当其名,而无其实”,而“内朝”地位进一步上升,掌管内廷文书的尚书机构扩大,正式称尚书台,“出纳王命,赋政四海,权尊势重,责之所归”。唐承隋制,但改内史省为中书省。因三省长官名位太高,皇帝往往故意将其空置,而以副职或其他官员代行三省长官的宰相职务,其人数多达十余人。宋朝中书门下省长官称“中书门下平章事”,行宰相权,无权过问军事、财政,且事事须请示皇帝。明代由皇帝兼行丞相职权,规定六部长官直接对皇帝负责,君权全然取代相权。他还颁布诏令,“以后嗣君,其毋得议置丞相,臣下有奏请设立者,论以极刑”。明清两代也曾设立“无宰相之名而有宰相之实”的内阁大学士之职,但实际上,明清时的内阁大学士除个别情况外,大都无宰相实权,不过是皇帝的秘书而已。
——摘编自冯天瑜《中华文化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唐宋时期中央官制的职权设置及其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述西汉以来君权与相权关系变化的基本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