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保障红军取得第三次反围剿的胜利 | B.得益于苏维埃政权巨大的整合能力 |
C.有利推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 | D.已然受到“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 |
党内监督机构 | 中央党务委员会和省县级监察委员会 |
政府监督机构 | 人民委员会下设立工农检查部,并设立控告局 |
舆论监督 | 《红色中华》《斗争》《青年实话》开辟“铁帚”、“警钟”、“轻骑队”等专栏 |
颁布政令、训令 | 《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政府工作人员要加紧学习》 |
率先垂范 | 毛泽东、周恩来等过着“有盐同咸,无盐同淡”的清苦生活 |
树立典型 | 模范县、模范乡、模范单位、模范组织、模范个人 |
A.杜绝了苏区干部的腐败行为 | B.确立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
C.提升了革命根据地的生命力 | D.贯穿多元化与强制性相结合 |
A.保障革命根据地持续发展 | B.规范农村基础教育的内容 |
C.提高贫苦百姓的识字水平 | D.保护苏区人民的民主权利 |
材料一
一、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
五、建设之程序分为三期;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
六、在军政时期,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
七、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而军政停止之日。
十九、在宪法开始时期,中央政府当完成设立五院,以试行五权之治。其序列如下∶曰行政院;曰立法院;曰司法院;曰考试院;曰监察院。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1924年4月12日
材料二
“五五宪草”标榜以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建国大纲》、训政时期约法为蓝本来制定,但最后呈现给国民的却是一部“一党专制”、总统独裁、民权受限、经济统制的宪法。何以至此?立法院于1933年1月着手进行宪法草案起草工作,直到1936年5月5日,草案才由政府公布于众。在这三年期间,各种各样的政治力量影响着宪法草案,但是占优势的力量,无疑是专制主义。立法院在1933年开始起草的是一个相对自由的宪法草案,到了1936年,早期草案中大部分具有民主色彩的条款都被删除了,而代之以对维持、发展蒋介石日益增长的势力有利的条文。
——易劳逸:《流产的革命:1927—1937年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
(1)据材料一,概括孙中山的主要政治思想,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提出的时代背景。
(2)据材料二概括“五五宪草”是一部“一党专制”、总统独裁、民权受限、经济统制的宪法的理由,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五五宪草”的危害。
A.保障了“训政”朝着正常轨道运行 | B.有利于推动蒋介石向军事领袖转型 |
C.为蒋介石独揽大权提供了法理支持 | D.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得到了有效保障 |
A.“训政”体制取得初步成效 | B.国民政府主席权限因人而异 |
C.蒋介石已完全实现军事独裁 | D.行政院的权力一直水涨船高 |
A.人民的民主意识淡薄 | B.国民党意图大权独揽 |
C.训政违背孙中山初衷 | D.国民党内部派系林立 |
材料一 第二条 大总统由国会议员,组织总统选举会选举之。前项选举,以选举人总数三分二以上之列席,用无记名投票行之,得票满投票人数四分三者为当选。但两次投票,无人当选时,就第二次得票较多者二名决选之,以得票过投票人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三条 大总统任期五年,如再被选,得连任一次。
大总统任满前三个月,国会议员,须自行集会,组织总统选举会,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
——1913年10月4日《大总统选举法》
材料二 定中华民国总统任期为十年,连任几次不限;
凡届总统改选之年,参政院参政如果认为有政治上之必要,得三分之二以上参政同意,得为现任总统连任之决议,即无须改选,由现任大总统公布;
总统继承人,应由现总统推选于选举会,其名额以三人为限。被推荐者之姓名,于(选举)日期前,书于嘉禾金简,钤盖图章,密藏于金匮中,于大总统府特设之金匮石室尊藏之。并有钥匙三把,由总统、参议院院长、国务卿各执其一,平时不得擅自开启,须要在选举前取出,交付选举会进行选举。
——摘自1914年12月28日《修正大总统选举法》
(1)据材料一、二,概括《修正大总统选举法》的变化及其反映的实质问题。
(2)据材料一、二,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这些变化的影响。
A.契合民主政治的精神 | B.是张勋复辟帝制的余音 |
C.与派系斗争互为因果 | D.为军阀割据埋下了祸根 |
A.恢复帝制违背民意人心 | B.政府应对困局无能为力 |
C.爆发二次革命已成必然 | D.袁世凯为复辟帝制张目 |